Re: [新聞] 資深「台南優良教師」是狼!20年性侵超
人本基金會新網稿
如果不是爲了保護學生,我真想把校長及林老師的名字公告。
血淚班駁的控訴立委聽到了嗎?
修法延長法律追訴期!!
89年4月間,張老師被家長舉發女兒被帶進視聽教室脫褲子:老師要求全班女生以每三人
一組方式,輪流到視聽教室的音控室脫褲子讓他觀看,並涉嫌抱學生坐大腿上猥褻。之後
,校長帶著一盒水果,偕同主任及張老師親赴案家拜訪,當天有兩名派出所員警在場,聲
稱可以做筆錄立即提告。校長卻向家長求情,請家長原諒老師不要提告,以免影響他(校
長)的退休金;張老師則辯稱他的所作所為是要「教女學生提防色狼,並沒有錯!」最後
,家長念及張老師當時才30歲、還很年輕,也不想為難校長,便答應不提告(當時刑法性
侵害罪屬告訴乃論),但要求張老師必須立即轉走。受害女生當年只有10歲,覺得不能只
是以轉校方式處理,她們向學校表示:張老師應該要關起來!主任找舉發的三個女生在音
樂教室錄影蒐證。結束後,在場觀看的林姓女老師竟大聲責罵三個女生不要亂講話,還說
:「張老師都要調走了,妳們還要怎樣?」之後就再也沒有下文了。
張師調校後又持續18年對學生的傷害。
人本要求:
1、台南市政府應組專案小組,全面清查受害學生、包括畢業生,以協助受害人行使權利
,並給予免費心理諮商。
2、 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徹查S校與N校校長及教職員長期包庇張師犯行之責任,於調查期間
應停止校長職務。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0款
之規定解聘N校之林校長、S校之張校長,並使其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3、 請監察院查明涉案公務員隱匿吃案的行政責任。
4、 立法院應提案修法,以確保兒童人權不受侵犯,並使性侵害被害人有足夠的行使權利
期間:
(1) 刑法關於對兒童性侵害之犯罪行為,應增訂追訴期之例外規定,自被害人成年時起算
,並訂溯及既往之條款。
刑法為最低標準之行為準則,亦為保護兒童之重要工具。
現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追訴期雖有20年之期限,然因妨害性自主之特殊性,尤其被害人為
兒童者,常因受害時對法律之知識不足、精神支持不足、無法為自己主張權利,或由監護
人代其決定,或因受創傷之影響致無法或不能依記憶進行追訴,成年後或有能力面對時,
卻又因追訴期限已過不能行使,實質上權益已經受損而失去追訴之權利。故應於被害人為
兒童之情況下,增訂應自被害人成年時起算,並訂溯及既往之條款,使本案之受害學生得
予以追訴張師之罪責。
(2) 刑法應增訂隱匿對兒童性侵者者之罪責。
(3) 教師法應修訂隱匿校園性侵事件者,經調查屬實,應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以上摘自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20190705 人本教育基金會採訪通知
狼師橫行校園二十年 隱匿者豈能無罪記者會
台南市某國小導師張○勝外號「大紅帽」,平時樂於協助學校行政,常常在學校 舉辦的
活動擔任攝影工作,在班上則會請學生吃東西,把照片燒成光碟片送家長 作紀念,甚至
免費課後輔導,深深獲得家長的信任;他也常常受邀到其他學校分 享投影教學技術,有老
師稱讚他是「教育界的美麗風景」。
這位曾獲「二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獎」的張老師於今年 3 月底,被踢爆性侵女學生 長達兩
年。本會工作人員認為案情不單純,經過 3 個月的追查,找到十多名受害 人,犯行長達
二十年,並橫跨兩校。而且,早在十八年前,學校就知道了...
張老師已於 6 月初被學校解聘,7 月初被台南社會局開罰並公告姓名在案。經查: 第一
所學校知情,為什麼不通報、不解聘?
第二所學校真的能喊無辜嗎? 張老師究竟用了什麼手法,孩子們為什麼言聽計從?! 二十
年的血淚斑斑,敬邀媒體朋友務必蒞臨採訪。
時間:108 年 7 月 6 日(周六)上午 10 點整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 101 會議室 出席:兩
所學校的受害人 共五位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 行 長 馮 喬 蘭
南部辦公室主任 張 萍
新聞聯絡人:
人本教育基金會秘書處 02-2367-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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