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這樣算違規停車嗎已回收
※ 引述《likeneverdie (帥緯是我不是你)》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請問這樣算違規停車嗎
: 時間: Fri Jan 8 10:45:18 2016
: 如題~今天我去民生路上某銀行辦完東西出來發現我的機車被擋住了
: http://i.imgur.com/nv1vZpZ.jpg
: 我在那邊站了至少10分鐘都沒人
: 請問這樣算是違規停車嗎@@
: http://i.imgur.com/CoARVF8.jpg
: 我照到一半的時候他們突然出現
: 就說我最好以後都不要違規
: 還跟我說要留電話
: 還把我機車車牌抄起來
: 覺得怕怕的嗚嗚
: 所以來這邊發問><
: 這樣到底算不算是違規
: (擋在機車停車格外面)
算違規,而且是併排停車2400元
: 如果算違規的話,我照片這樣拍可以構成檢舉的條件嗎@@
不能,因為沒有完整車牌
範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4aoXTpMMcdzS0dnWnhpc2Z3TWc/view?usp=sharing
只要有劃設汽機車停車格,不論該處是否停有汽機車,只要停在外側都算併排;
沒有劃設停車格但是停有汽機車一樣算併排。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4aoXTpMMcdzVWM2SUlfVmFTd3c/view?usp=sharing
: 第一次拍難免緊張手抖抱歉><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85.10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452221121.A.06A.html
: 推 smallptt: 不一定要拍到駕駛座!拍到駕駛離座就有可能成立!尤其照片 01/08 20:44
: → smallptt: 還拍到上下貨,成立的可能性就越高 01/08 20:46
沒錯,如我分享的第二張照片所示,
當時檢舉的內文如下:
2015年12月27日16時48分,車號AGW-0512之汽車於中華路162號前之慢車道上併排停車,
且駕駛於49分才上車,可知當時駕駛座無人,
非屬臨時停車所定義之「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當時是有附上駕駛上車的連續照片,警方是回覆:
一、本案舉證資料明確,依規定逕行舉發。
我是不確定警方是開併排還是只有違規停車,但就算車窗太黑,只要有拍到駕駛上下車,
你還是可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十款臨時停車的定義:
「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要求警方開他違規停車,而不是違規臨時停車。
: 看來應該不能檢舉成功了@@ 號碼我沒拍清楚是我的錯>< 謝謝指教!我收穫很多下次會
: 多注意這些細節的!所以我兩次拍照大概得間隔三分鐘對吧!
: 但是我覺得併排停車跟停紅線不論是否為臨時停車都應該是不被允許的才對!
間隔三分鐘是指沒拍到或無法拍到駕駛座是否有人,例如車窗太黑或只拍車尾。
許多人檢舉常因為沒拍到駕駛座是否有人,
而被警方以不知道要開55條還是56條來拒絕開單。
(違規臨時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都是300~600,違規停車600~1200,併排停車2400)
因此間隔三分鐘以上即違反臨時停車的定義,
警方不能再以不知道要開55條還是56條來拒絕開單。
: 為什麼要在檢舉時加上那一段話?可以替小弟我解惑一下嗎?
: 拍車上有沒有人好像也很重要的樣子......
我剛開始也被拒絕很多次,後來我都習慣會主動加上違反臨時停車定義的理由上去,
例如:
「後照鏡為收起狀態」表示該車為「靜止」,非屬臨時停車所述之「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前方有其它靜止之車輛,非屬臨時停車所定義之「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照片可顯示駕駛座無人,非屬臨時停車所定義之「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不過,很多時候還是要看承辦單位是哪個分局,
有陣子我被某分局某位承辦人以「影像檔照片打不開」的理由連續拒絕了很多案,
(而同樣期間其他承辦分局的就都沒這個問題)
但其實檢舉過的案件和上傳的檔案你都能在以下網頁查到:
http://cmsweb.tainan.gov.tw/CaseQuery.aspx (台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1999)
http://0rz.tw/4csKY (首長交通檢舉)
而我被照片打不開理由拒絕的案件我在記錄裡面明明都還看得到照片,下載下來也正常;
這種時候,你就可以寫信到警政署去詢問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
http://0rz.tw/053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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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這陣子檢舉的處理速度和態度好像都改善很多,
警方回覆違規停車都會加上「...報請拖吊、通報拖吊」之類,
不過實際上好像沒有拖就是了,或是因為要拖的太多了拖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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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fgis (61.227.179.79), 01/09/2016 02: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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