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識字 未辦理土地登記 祖孫五代居住地 …

看板TaichungCont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08/10 12:1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本案裁判書 http://0rz.tw/PwnHp 【裁判字號】 96,訴,1609 【裁判日期】 961207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陸個月內將坐落臺中縣后里鄉○○段一八八地號內如附 圖所示A部分面積五三二平方公尺土地上建物拆除,並將該A部分 面積五三二平方公尺土地連同B部分面積四九平方公尺土地交還 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捌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元,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坐落臺中縣后里鄉○○段188地號面積15,377平方公尺 土地,係國有土地,而由原告管理 (原證一:土地登記謄 本一份),被告無任何權源在原告所管理之上開土地上蓋 建鐵皮造房建物,面積728平方公尺 (以實測為準),如附 圖所示 (原證二:地籍圖及附圖乙份)。 (二)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山坡地保育區,依「國土復育策略 方案暨行動計畫之規定」不得新辦出租,因而,於95年ll 月22日以中工產字第0950005712號函請被告自行拆屋還地 (原證三),但至今被告仍未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 (三)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 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 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定有明文 。依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前揭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被 告所起造之系爭房屋確有占用原告所管理系爭土地如附圖 所示A部分土地之情事 (按:如附圖所示B部分為被告之建 物於系爭土地上之空地),且並被告之占用並無法律上之 權源,故原告等人本於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 權規定,自得請求被告將上開無權占用之建物拆除,並將 全部土地返還原告。 (四)為此,本於所有權之作用,提起本訴。 並聲明:求為判決除履行期間及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祖先早於昭和九年即設籍於系爭土地上建物 ,已住好幾代,之前被告父親即曾表示要向鐵路局承租系爭 土地,但他們說不必繳租,才沒辯理承租,最近,鐵路局人 員通知被告辦理承租,被告即繳納五年費用,檢具相關文件 辦理承租手續,但最後,鐵路局卻告到法院來,不准被告承 租。被告賣了田地,在系爭土地上搭蓋房屋居住,命拆屋還 地,實有困難等語,資為抗辯。 答辯聲明:求為判決: (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坐落臺中縣后里鄉○○段188地號面積15,377平方公尺 土地,為國有土地,原告為管理機關,有土地登記謄本可 稽。被告無任何權源在原告所管理之上開土地上搭蓋如附 圖A部分所示面積532平方公尺建物住用,並使用如附圖B 部分面積49平方公尺空地,此經本院會同兩造及地政機關 指派之測量員勘測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足憑 ,復為被告所是認,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辯以:被告依鐵路局人員指示繳納五年土地使用費, 檢具相關文件辦理承租手續,卻不准被告承租,而命被告 拆屋還地,實非允當等語。 經查,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位於「山坡地保育區」,依據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5年5月2日都字第0950001776號函 示,依「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不得新辦 出租,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工務段95年ll月22日 中工產字第0950005712號函影本可按,是礙於法令,原告 無法將請系爭土地出租予被告,被告就系爭土地既無租賃 權,則其使用系爭土地,即無正當權源,原告本於所有權 作用,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規定,訴請被告將無權 占有使用之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532平方公尺土地上建物 拆除,並將該A部分面積532平方公尺土地及B部分面積部 49 平方公尺土地交還原告,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復查,被告於系爭土地上蓋有鐵皮屋,有一層平房及二層 樓房使用,居住長達數十年,一時命其拆屋還地,有所困 難,是本判決所命給付非長期間不能履行,爰定其履行期 間為六個月,以資兼兼顧。 (四)本判決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 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於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審究。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90 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39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 1.因為是山坡地保育區是不能出租的原因,只要是合法承租人就可以申購國有地    被告一開始想走的就是這件事,但是沒想到因為被編為山保地而無法承租  2.昭和9年(民國23年、西元1934年)到現在,就已使用100年這件事來說,無法成立   3.日據時代的地籍資料在當時已經算精確的(說位置位移、面積大小有誤我還相信)    但是"完全都沒有"登記的資料,這真的很難交代過去   4.(若只就這個判決書上所載資料來觀察)確實是"長期占用"國有地無誤 占用國有地、卡國家的油水,(或許連房子都是違章,違章照樣可課房屋稅沒錯)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狀態下,卻要求徵收補償?也太奇怪了   5.奉送給被告找出最後舉證的可能方向,民國24年9月后里大地震    "或許"地震後重新鑑界、測量而有疏漏    (通知你祖先來登記,但他沒來,或是來了但是沒講話,或是委託他人來     但是受託人又沒把事情辦好,以致產生"錯誤登記"的烏龍等等?) 后里在日據時代剛好在臺中州、新竹州邊界上,如果臺中州找不到,試試新竹州    如果連日據時代的證據都找出來也無法證明,恐怕這真的只是超級違章建築的案件    不排除祖先說謊/記錯的可能,是人都可能犯錯,請不要把祖先的錯拿來埋怨別人    至於資料在哪裡,麻煩收了人家服務費的代書或是律師去找吧 (如果要免費,既然會找議員,勞請議員或立委幫忙吧,他們有"零用錢"來請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做出相同的判決結果 (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在哪?根本沒看到,你要法官幫你都難......)    雞婆原因    a.被告姓潘,或許是(混血)原住民後代,在當時確實有可能甚麼都不懂     (后里古稱「 內埔」,屬於拍宰海族(Pazeh)岸裡舊社群之地域。)    b.會被編為山坡地保育區不是沒有原因的,"編定時"可能就是較貧脊的山坡地     會世代都住在這邊,不排除當時是社會的相對弱勢者...... ))) ※ 編輯: CherryVoe 來自: 218.160.178.17 (08/10 12:11)
文章代碼(AID): #1COD4j19 (TaichungCont)
文章代碼(AID): #1COD4j19 (TaichungC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