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因移車被辱罵並且逼車的相關法律問題
先說結論
想要有良好的用路環境 移民比較快
在西屯國的六分局
你送的這些檢舉內容87%會得到以下結果
1.就這樣從11:42耗到11:48分,賓士車主按耐不住下車打算就這樣去郵局辦事了,我隨即
降下車窗,提醒他這樣子黃線人不在車上,超過三分鐘屬於違停喔!
你拍到他停黃線離開車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1款 罰600
2.然後賓士車主就崩潰了,在路邊開始辱罵我。
你行車紀錄器有拍到他站在你車前辱罵你的畫面嗎? 不然他可以辯說他在跟路人吵架
3.隨後,我表示你不移車我就送檢舉,他才悻悻然上車,往前開大約十公尺左右位置,突
然將車輛斜放,並降下車窗比了個中指
你那個畫面太模糊 沒辦法判定他是比中指還食指
4.我及時將車子變換車道,怎料賓士車主一路跟隨我從黎明路三段到逢明街再到光明路,
接著跟到青海路二段,最後回到西屯郵局門口前,途中不停長鳴喇叭,並迫近我車尾,沒
有保持安全距離
你有辦法證明喇叭是他按的嗎? 檢舉不成立
安全距離他會引用這段「既無法確定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難認
有據,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及鏡頭廣角之度數等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
間之距離」 檢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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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 想要檢舉罰鍰超過1800的
除非有上新聞 不然87%不會成立
你把行車紀錄器影像貼出來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你是在公開場合的道路上拍的
頂多幫他的臉跟車牌打個馬賽克算很客氣了
不然要怎麼還原你當時遇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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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102.8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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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 只要離開車上就算停車了 沒有超不超過3分鐘的問題
不過最喜歡用無法判定違反第55條或第56條不予舉發的六分局 可能會有更專業的見解吧
※ 編輯: ntoummd (61.224.102.88 臺灣), 05/19/2021 05: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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