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有罰責!武漢返台趴趴跑 男子拒絕台中
看板TaichungBun作者GMTB (Gene mutation the black)時間4年前 (2020/01/26 20:18)推噓12(12推 0噓 12→)留言24則, 15人參與討論串6/7 (看更多)
就這該圖,我簡單說明一下,
圖中使用「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同法第69條,
是在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下使用。
第58條之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也就是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使用。
會用五十八條原因,是五十八條主句為
--
第 58 條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
他是短期內曾,出(入)國境人員,因而用第五十八條法條。
第六十九條是罰款條,這點無爭議,差別是涉及法條多,容易中獎高(XD),
而且"可按違反次較重的罰緩"。
--
第 6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
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
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
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
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
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條、第五
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採檢、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
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
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70條,其實也可以使用,看主管機關認定,哪一部分涉入較多。
※ 引述《vatfg2005 (罐頭)》之銘言:
: ※ 引述 《sk943252》 之銘言:
: :
: :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 :
: :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
: : 防疫、檢疫措施。
: :
: :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 :
: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
: : 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 :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 :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 : 。
: :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 :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 :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 :
: : 沒有罰則?
: :
: : 空汙是台電的問題 .肺炎管制是中央法規的問題.都別人的問題!
: 我就住同一條街啦,他家在街頭我家在街尾但不認識
: 早上這件事鬧出來後我馬上打1922通報也貼給我們里群組了
: 1922回報說:若未就醫未確診是武漢肺炎的話就不會通報
: 然後我們里長的回覆如下
: https://i.imgur.com/kdnQWTD.jpg
: 手上就這麼多資訊了,台中人自求多福吧,有個無用的地方政府我也很痛苦
: 補充
: 我也是昨晚發燒今天早上去掛急診一邊看到這個消息差點嚇死,還好快篩後只是A型流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82.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chungBun/M.1580041103.A.A5F.html
※ 編輯: GMTB (111.253.82.150 臺灣), 01/26/2020 20: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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