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碑碣的功用
還是直接回文比較快,
首先作一點背景說明,
丁日昌是光緒二年底來台灣,
寫此碑記應該是在該年七月,
所以當時丁日昌並未來台灣。
賴命這種惡習,在福建與台灣都相當盛行,
台灣自乾隆以來也還存在著大量的這類示禁碑。
諸羅縣志風俗志寫到漢人風俗時:
大抵諸羅之俗:......強悍險急近於秦,
遇事邨起喜鬥、輕生圖賴、歃血相要約反覆、
依溪山之險蠢動為他邑劇..........
若夫琴瑟不調,必起而更張之;
遊食唆訟,頑凶之尤者,所謂怙終不悛.
所以台灣這種輕生賴命的風俗由來已久,
福建方面或清代以前的狀況,手上資料不太多,
所以想的都是以清季台灣為重心。(這裡是台灣史版)
至於為什麼認為鼓勵拓碑是跟整飭吏治有關,
除了碑文中的上下文外,
清代官員對福建省的印象極差,
特別是台灣府的官吏。
大家都很熟的:
“各省吏治之壞,至閩而極;閩中吏冶之壞,至台灣而極”
光緒二年九月丁日昌就在奏摺寫到:
臺灣吏治黯無天日,牧令能以撫字教養為心者,
不過百分之一、二,其餘非性耽聤逸,即剝削膏脂;
百姓怨毒已深,無可控訴,往往鋌而走險,
這是丁日昌認為台灣民變的主因。
是故其領台期間,
花費了相當大的精力在整頓這些貪官污吏上。
而碑文中罕見的鼓勵被誣告者拓印法條來平反,
淡新檔案中,可以發現這個命令已經傳達的相當徹底,
為什麼還要鼓勵這種行為?至少其他碑記上非常罕見。
觀察丁日昌對於閩台吏治已經沒有信心到一個程度,
或者也可以說怕被誣告牽連者不敢出面,
所以認為石碑所代表的法律權威,
透過拓碑可以被一般人所取得,
不只是法律知識上的公開,
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權力的下放,
能夠讓官吏有所警惕,也給老百姓一點信心。
至於其中訟棍所扮演的角色,
應該要站在誣告者那方比較有利,
可以勒索錢財或報復仇恨,
站在被誣告者這一方,
應該就不能叫他訟棍,要叫他好人。
所以用搨碑手段來隔絕訟師似乎比較難說得通。
至於有沒有人真的搨碑去平反,
現在也沒有證據可以推測。
以上淺見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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