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發問] 肇事逃逸致人受傷,這人有沒有包括自己?
共 3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根據我的記憶,分為兩說:. 甲說:保護人身安全,致人死傷都要留下. 乙說:沒有人死傷的情況下,依然要留下,為的是釐清民事上責任(賠償),. 沒有留下釐清,後續還要動用政府機關找當事人。不行,所以要留下。. -----------------------------------------------
(還有406個字)
內容預覽:
姆...好問題. 首先我們要看刑法185-4的立法精神. "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 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事故發生,駕駛對傷者就有義務關係,確保他確實接受救護。. 同時處罰條例也說車禍個造對警察
(還有1087個字)
內容預覽:
一、發生情形:A重機車闖紅燈由東往西直行,B汽車綠燈由南向北直行,於十字路口直接攔腰撞上,A車男子由汽車引擎蓋上滾落地面,零件散落一地,隨即起身扶起機車離去。. 二、問題點:B汽車向警方稱有看到A重機車腳有流血,B汽車未受傷,並提供警方A的車號,但刑法第185之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
(還有94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