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行人闖紅燈想看「證據」才簽罰單 竟被警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看板TPC_Police作者 (性愛戰神)時間1年前 (2024/08/22 21:35), 編輯推噓-1(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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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闖紅燈想看「證據」才簽罰單 竟被警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2024-08-22 11:44 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趙姓市民闖紅燈過馬路,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員警將趙攔下,趙要求看違規的影像證據,警 民爭辯,警方認為趙不服取締,將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台北地院審查認為,過 程是趙主張權益,沒有違法,裁定不罰。可抗告。 松山分局移送說,趙上月29日18時30分,在光復北路東側人行道行經同路5段23巷9弄及光 復北路口徒步闖紅燈,員警上前舉發違規,趙消極不配合,要求查看違規影像,且拒絕陳 述身分或出示身分證,員警3次要求未果,請法院裁處。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 警察職權行使法則規定,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院審查,趙雖然因闖紅燈遭員警攔查,但他在現場主張主觀信任自己沒有違規,想看影 像確認後,再告知警察自己的身分,趙當時沒有拒絕陳述,警員請趙去警局,雖然導致員 警承辦案件時間較長,但難認定趙違法。 裁定指出,趙至警局觀看影片後確認有違規,即明確告知姓名、身分並簽收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的罰單,態度並無不佳,整個過程應是主張自我權益,並沒有違法的故意。 裁定指出,依警察職務報告、錄音記錄,是趙與員警就先舉發還是先看影片互為討論,且 趙一再稱「先確定有無闖紅燈、願意出示身分」好幾次,趙沒有拒絕陳述,多花時間到警 局也不會導致無法舉發,趙不負先提出身分證的義務,不必罰。 趙姓市民闖紅燈過馬路,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員警將趙攔下,趙要求看違規的影像證據,警 民爭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17824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17.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724333732.A.079.html

08/22 21:45, 1年前 , 1F
很好 每個人都主張要先看影片才給身分
08/22 21:45, 1F

08/22 22:05, 1年前 , 2F
i can do this all day 下班前都跟你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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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2:29, 1年前 , 3F
法官就是台灣的亂源,刁民都法官養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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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3:15, 1年前 , 4F
我不是不簽,我只是晚一點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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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3:17, 1年前 , 5F
重點是,你各位機車有攝影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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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3:17, 1年前 , 6F
沒有這次不就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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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3:48, 1年前 , 7F
原來這麼好玩,下次我也來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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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3:53, 1年前 , 8F
個人覺得法官這樣判沒問題 我同事類似案件民眾拒絕陳述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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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3:53, 1年前 , 9F
辱罵土皇帝法官裁定分別罰3000與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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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0:24, 1年前 , 10F
回樓上 重點是為什麼一定要調給他看才能給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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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0:26, 1年前 , 11F
拒簽拒收都他的權利也可以去提罰單救濟 刁民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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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0:27, 1年前 , 12F
就不要簽啊!可以照樣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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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0:28, 1年前 , 13F
雖然導致承辦時間較長 笑死恐龍絕配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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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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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0:29, 1年前 , 15F
他不是不要簽的問題,他是行人不提供身份,要盧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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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看影像才給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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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看有沒有拒絕陳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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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3:24, 1年前 , 19F
上次一個跟我說要看秘錄器 直接現場給他看 他馬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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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4:59, 1年前 , 20F
拒絕出示身分,應該要依警執法帶返所查證身份3小時,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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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4:59, 1年前 , 21F
是社維法,我耗你刁民3小時,就算最後你還是不出示身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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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4:59, 1年前 , 22F
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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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7:27, 1年前 , 23F
又不是不出示身分都用警職法….違規的話個人覺得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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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7:27, 1年前 , 24F
罰法34條比較適當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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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9:00, 1年前 , 25F
樓上說警職法的根本誤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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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10:55, 1年前 , 26F
警職法那位建議請樓主刪推文…不要害到真的不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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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13:25, 1年前 , 27F
告發交通違規和警職法身分查證請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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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0:02, 1年前 , 28F
死都不給看密錄器,以前沒監視器沒密錄器時代,也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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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00:02, 1年前 , 29F
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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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7:02, 1年前 , 30F
這種狀況應該是用行政罰法第34條,而不能用警職法
08/24 17:02, 30F

08/24 17:06, 1年前 , 31F
不過刁民真的是法院養出來的,行政效率低落如果是法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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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7:06, 1年前 , 32F
要的結果,以後多弄點半夜提審,讓法官多體驗看看半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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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7:06, 1年前 , 33F
挖起床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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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7:41, 1年前 , 34F
真的要導正視聽一下…還聽過同事路上交通違規民眾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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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7:41, 1年前 , 35F
身分,懷疑人家是通緝牽到警執法要帶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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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1:52, 1年前 , 36F
行政罰法34條還沒有限制時間喔
08/30 01:52, 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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