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航警心得文免職案後續?
※ 引述《Mikeney (阿干)》之銘言
: 新聞連結:https://reurl.cc/Gm899x
: 如題,有人知道航警心得文免職案的後續嗎?當事人有去打行政訴訟嗎?怎麼有鄉民說免
: 職案最後被警政署撤銷?所以意思是該名航警學長目前已經恢復職務繼續上班了嗎?有沒
: 有航警知情的大大可以分享一下~~
剛剛睡不著無聊翻到本案的復審結果了,納悶的是新聞不是說二大過免職?什麼時後改一大
過了阿?
保訓會還特別統計了yt上,ptt上多少則負面的評論……嗯…
案件類型:復審案件/懲處事件
決定字號:110公審決字第000827號
決定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全文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 110公審決字第000827號
復 審 人: ΟΟΟ
復審人因懲處事件,不服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民國110年7月27日航警人字第1100025208
號令,提起復審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復審駁回。
事 實
復審人原係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安全檢查大隊
警員,於110年6月16日調任該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員(現職)。航警局110年7月27日航警人字
第1100025208號令,審認復審人在110年6月23日(按:經航警局110年8月19日航警人字第11
00028231號函,更正日期為110年6月13日)於網路發表不當言論,遭截圖流傳,嗣經多家媒
體連日大幅負面報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警察人員服務守則第10條,影響警譽,情
節重大,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以下簡稱獎懲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核予記一大過之懲處
。復審人不服,於110年8月17日向本會提起復審,主張其所陳皆為事實,沒有說謊或浮誇,
請求撤銷原處分。案經航警局110年9月7日航警人字第1100028455號函檢附相關資料答辯。
復審人並於同年11月11日補充理由到會。
理 由
一.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
,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
懲處……。」次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獎懲標準第8條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復按警察人員服務守則第10點規定:「警察人員應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
……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警察人員形象。」第18點規定:「警察人員如
有違反本守則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據此,警察人員應遵守服務守則之規定,如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
大之情事,即該當記一大過懲處之要件。
二. 卷查復審人原係航警局安全檢查大隊警員,於110年6月16日調任現職。復審人為報考中
央警察大學110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參加高見補習班函授班課程,經中央警察大學於110
年6月3日公布錄取初試,高見補習班爰請復審人撰寫上榜心得,分享予其他學員。復審人於
同年月6日將心得交予補習班,補習班於同年月13日14時張貼於該班網站及臉書。該則貼文
內容為:「【110年警大公共安全研究所】在職全時生榜首陳○○(專31期)上榜(。)我
畢業就來到航警局,我103年畢業至今沒有受理過任何報案,沒開過任何罰單,基本上每天
都是在過退休生活。幾乎兩個月就出國玩,根本與社會與警界脫節。無奈疫情關係,我生活
頓失玩樂的重心,我重拾書本,但我已經把以前學校法條的科目忘掉一乾二淨,我決定……
2.我每天都可以很放縱的拿手機看不會有罪惡感,因為時事題真的都要每天關注國際、兩岸
的每一則新聞……4.我上班打混摸魚、唸書也馬馬虎虎,因為很多年都沒考績所以不能考研
究所,但我把握去年得來不易的機會,從2月知道有甲等能考試後,花了2個多月就把這些科
目準備完成……絕對不要還沒考就覺得自己不可能,共勉。(上榜心得學員服務於航空警察
局安檢大隊……經同意願意提供經驗與學弟妹分享)」嗣復審人自認貼文內容不當,隨即於
該日19時請補習班移除上榜心得貼文,並於翌日(即110年6月14日)10時30分請補習班改貼
澄清文,內容為:「我,陳○○,在這次高見補習班的上榜心得中,思慮不周,輕浮草率的
措辭、誇大美化職場的心得內容,波及警察大學校譽,影響航警局名聲、同事競競(兢兢)
業業於國門的維護,我深感抱歉,定會深刻檢討改進,懇請給我自新機會!」案經航警局督
訓科於110年6月14日訪談復審人,經復審人承認該則貼文為其親手所寫,內容亦屬實,補習
班希望其撰寫上榜心得分享給其他學員,且亦承認:「同事告訴我看見我補習班貼文後,告
訴我實屬不當,經我思考後知道錯了」,爰於貼文後翌日請補習班改貼澄清文等語。嗣經航
警局於同年月15日召開109年度第10次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會),於考績會委員聽取
復審人列席陳述意見後,審認復審人網路言論不當,內容浮誇勤務特性,決議予以復審人記
過一次之懲處,並經該局以同日航警人字第1100020859號令發布在案。此有上開2貼文網站
截圖、航警局督訊科110年6月14日訪談筆錄、航警局同年月15日案件調查報告表,及上開考
績會會議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
三. 次查110年6月15日晚間起,陸續多家新聞電視臺媒體,以影像播放方式追蹤報導復審人
上榜心得,計有東森新聞、TVBS、台視新聞等3家電視臺,以電視、網路影像等方式,於各
新聞時段重複報導,同時中時新聞等12則網路電子報亦新增報導,新聞輿論持續延燒,該事
件並於各網路社群(FB、PTT、LINE)遭受留言抨擊。各該新聞報導經網友留言:「航警真
的是那麼輕鬆!是不是該廢了,或是警察大家輪調大家一起輕鬆比較公平吧!」「所以這篇
是很直白的以自身7年經驗承認,航警局的警察什麼都不會是嗎?」「是不是該廢除,還是
減少人力支出」「這種人可以讓他畢業出來當警官嗎?對那些防疫最前線,治安最前線,每
天拿命在拚搏的人如何交代?」「標準的大肥米蟲」「他不小心說出真相?原來航警可以過
得這麼爽喔!!」此亦有復審人於網路發布不當言論影響警譽案新聞彙整影本附卷可稽。再
查因該事件負面輿論持續討論,航警局爰於110年6月16日召開109年第11次考績會,經考績
會委員於聽取復審人列席陳述意見後,審認因復審人網路言論不當,造成媒體大幅負面報導
、社會反感,其他警察同仁不滿反映,認復審人不檢言行,已達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
譽,有確實證據,決議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規定擬予復審人免職處分,並陳報警政署
核辦。案經警政署110年6月24日警署人字第1100104514號函復航警局略以,參酌警察機關懲
例,請航警局再酌,如仍維持原報免職處分,再補充資料報核,或本於權責重行考量。航警
局爰於同年7月22日召開110年第1次考績會,復審人列席陳述意見自承對於其受補習班邀請
在網路上分享錄取心得,希望給後進學習砥礪,但因用字遣詞不當造成困擾,深感抱歉。嗣
考績委員於聽取其陳述意見,並參酌該局蒐集公務人員言行失檢損害政府聲譽懲處案例,及
警察機關人員於網路發表不當言論懲處案例後,審認該事件新聞輿論持續討論,且PTT八卦
版、考試版、警專版共25篇相關文章,計3,243則相關回應推文,其中負面評價數2,159則(
67%);PPT網友討論共610則留言,負面評價數452則(74%),中天、TVBS、三立Youtube 3
篇影音新聞,計277則相關回應推文,負面評價數237則(85%),確有造成警察機關及同仁
聲譽嚴重受損之客觀事實,決議依獎懲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以系爭懲處令核予復審人記一
大過之懲處,並同時撤銷前開同年6月15日令核予其記過一次之懲處。此有航警局上開2考績
會會議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
四. 茲依卷附資料,復審人於103年10月31日至106年6月26日於航警局保安警察大隊服務,
主要工作任務為警衛安全與秩序維護,勤務項目為一般行政警察勤務(值班、守望、巡邏及
備勤等),曾受理E化報案計2件、協助辦理侵占遺失物案1件、及受理拾得物案件約531件,
又於106年6月26日至110年6月16日於航警局安全檢查大隊服務期間,負責執行出、過境旅客
人身、手提及託運行李安全檢查等業務,然其卻於貼文中,指稱沒受理過報案,顯非事實;
且貼文內容指稱自己幾乎過著退休生活、我每天都可以很放縱的拿手機看不會有罪惡感、上
班打混摸魚等語,以誇張、輕浮、貶抑之方式描述工作生活,使社會大眾誤以為航警局勤務
鬆散、容易打混,抹煞其他同仁辛勞付出,已對航警局與警察人員聲譽產生負面影響,核有
言行失檢,影響警譽之情事;且依卷附航警局調查,貼文造成機關負面評價聲量數多,情節
難稱不重大。航警局審酌就復審人上開違失行為,以系爭110年7月27日令,依獎懲標準第8
條第3款規定,核予其記一大過之懲處,洵屬於法有據。復審人訴稱,其所陳皆為事實,沒
有說謊或浮誇,核不足採。
五. 復審人復訴稱,其失言行為與其他同為警職身分,遭檢察官起訴、緩起訴或有罪判決卻
未遭記一大過懲處案例相比,不法程度仍有區別,系爭懲處案違反平等原則云云。按公務人
員之懲處係屬各機關權責,各機關於合理及必要範圍內,本得就相關違失事實,衡酌其行為
、動機、目的及具體案件滋生之影響予以裁量決定。經查航警局依據相關公務人員言行失檢
損害政府聲譽懲處案例,及相關調查資料,衡酌復審人違失行為對機關聲譽造成之損害結果
,核予復審人記一大過之懲處,且依卷附資料,亦查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機關長官或考績
委員有恣意懲處之情事;復審人所舉其他案例,違失情況各有不同,不生違反平等原則問題
。復審人所訴,仍無足採。
六. 綜上,航警局110年7月27日航警人字第1100025208號令,核予復審人記一大過之懲處;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復審為無理由,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3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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