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修法後,大家怎麼看最後一點?
※ 引述《j040804 (NO NO )》之銘言:
: 公務員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公服法》三讀修正通過
: https://www.nownews.com/news/5821755
: 記者羅婉庭/台北報導-2022-05-30 14:45:45
: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
小
: 時、每週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
超
: 過60小時,但如有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特殊狀況,則授權相關機關分別訂定。
: 為因應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第785號解釋指出,獄政消防、警察等輪班機關人
員
: ,全年無休服務民眾,卻沒有工時上限和合理的加班補償,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
之
: 保護要求。
: 《公服法》修正案第4條原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
任
: 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三讀修正為,公務員未經機關、機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
機
: 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機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 條文明訂,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為4
0
: 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上述辦公時數及休息時數,包括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
校
: 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原則上,可以予以調整。
: 為保障公務員健康,新條文也明定加班時數上限: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每日不得
超
: 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
重
: 大專案業務等,其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輪班公務
員
: 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 三讀條文規範,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義務,但如果認為該命
令
: 違法,應負報告義務。但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的義務。另外,公
務
: 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的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
;
: 離職後亦同。
: 同時,針對舊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職部分,修正條文載明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公務員於
法
: 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
本
: 職工作者,不在此限,且公務員依個人才藝表現,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獲取適當報酬
,
: 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不過,上述行
為
: 若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請問目前有學長姐的分局行政組有在針對此修法討論規劃班表了嗎?還是就是像前輩說的
…特殊例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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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