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徵求]三等刑事函授課程
先上法條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
時之重複製作。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或第6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91
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
就算說板上貼是你按錯好了。
我就不明白你哪裡來的勇氣可以在網路上隨便找個網友寫這封信給他?
還是你只是想試試看被代理人帶著自己同事抓的感受?從來沒當過搜扣筆錄的嫌疑人,想寫看看?
第 1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
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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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咖 有個國小的屁孩說要把我的臉壓在鍵盤上
笑死我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他以為他是frrw3tgfhtrgewythrthhtrht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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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34.1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48686316.A.4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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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怪東西來跟你翻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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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推文關五天
怎麼會不看法條,也不看板規
※ 編輯: Ouiful (101.9.34.135), 01/28/2019 23: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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