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八卦] 關於將來巡官名額的消息
※ 引述《tnsir (有吉)》之銘言:
: 各位師長大家好:
: 警政署於107年9月28日上午10時在該署忠誠樓3樓會議室召開「基層警力派補控管問題」
: 第2次會議,針對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需用名額、訓練期程因應作為,以及
: 評估維持學校教育最低員額需求數,修正108年警察人力招生員額計畫進行討論,會中經
: 本校與會代表依本校行政會議結論極力爭取,但仍做成以下初步決議:
: 1、特考需用名額:未來特考開缺名額緊縮,名額僅採計當年度學士班四年制畢業生,不
: 再計入畢業2年內之重考生、研究生名額,且不再外加10%以上之名額(本校意見為112年
: 以後實施),如此將嚴重影響在校生權益,也與招生簡章相關公費賠償規定不符。
: 2、學士班四年制名額:
: 本校意見180名(含電訊組10名),但採警政署意見170名(外事系及鑑識系限10名)。
: 3、二年制技術系:40名(行政系20名、刑事系10名及交通系10名)。
: 4、警佐班:朝停招或減招辦理。
: 5、研究所:
: 本校規劃「部分生」皆採甄試入學方式辦理,並刪除甄試入學累計滿10年之規定,未來「
: 部分生」皆為警大畢、結業生。
: (1)一般生:本校意見為13名,但採警政署意見–停招。
: (2)在職生(全時):本校意見41名,但採警政署意見23名。
: (3)部分生(半時):於不招收員警情況下,名額由學校訂定。
: 本案有關研究所一般生停招及在職生減招,屆時各系所全時生不到兩名,本校研究所形同
: 瓦解,恐將影響本校教師執行研究案之能量與教學工作,不宜等閒視之;又特考名額緊縮
: ,卻不下修外軌名額比例或停招外軌,亦衝擊學生任官之權益,本校雖全力爭取,但成效
: 未知,希望各位老師,看到此訊息,應思考如何協助解救學校,協助學生,校長、教務處
: 人員雖已盡力,但仍需大家的共同努力,方能見效。
: 教務處敬啟
: 相信很多學長姊都有收到這相關訊息
: 門越來越窄了
: 苦海茫茫啊
稍微分享一下對於釋字760號的個人看法,以下是個人想法,並無他意:
釋字760號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做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理由書第一段聲請人林慶昌等13人(下稱聲請人一)...
第二段聲請人黃士峯等4人(下稱聲請人二)...
解釋文最後一段大法官已明確提示:
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基於本解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
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
故本文所稱之適用主體為聲請人一林慶昌等13人、聲請人二黃士峯等4人
林慶昌等13人聲請書
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56號判,確定「終局判決」敗訴而聲請釋憲。
黃士峯等4人聲請書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敗訴而聲請釋憲。
所以我認為本來大法官的意思就是只有上述這17位學長得以適用。
是署或是行政院自己擴大解釋多達6000位學長得以以佐四類補訓。
有權利必有救濟,但法律保障搭便車的人嗎?
6000位學長,在過去30年以來,有任何人覺得這是不公平的,所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沒有!
只有這17位學長提起行政訴訟,而且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敗訴,窮盡救濟途徑,
所以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釋憲。
這十幾年的漫長等待,有些人後來考上警佐班、二技等相繼退出,甚至有人已經離職了。
最終大法官還了這17位學長一個公道。
自己的權利要自己保護、爭取,沒有聲請就沒了。
過了二三十年,你好意思要搭便車?
舉釋字第745 號 【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
俗稱林若亞條款來說,難道就可以朔及既往,過去這些名模或是藝人多繳、多被政府課的
稅就可以據此釋字請求返回?
一口氣多6000名巡官就組織編制是很嚴重的事情,於組織結構、法安定性都有很巨大的
影響,署的法制室對於法律應該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對於大開佐四類大門後果應該有做過
評估給主官參考,最後全員受訓的決定蠻讓人失望的。
把球踢回各警察單位可能是最不得已也是目前最好的做法。
據前幾篇學長提到警大教授所言:屆時基於人情等壓力,派任巡官的機會很高也是不無
可能。只是不知道怎麼消化這龐大的人數罷了...
來時心慌慌,去時路茫茫
真的不太甘心,還是默默地把書拿起來(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52.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38371212.A.AB8.html
噓
10/01 13:24,
5年前
, 1F
10/01 13:24, 1F
→
10/01 13:24,
5年前
, 2F
10/01 13:24, 2F
→
10/01 13:25,
5年前
, 3F
10/01 13:25, 3F
推
10/01 14:47,
5年前
, 4F
10/01 14:47, 4F
→
10/01 14:48,
5年前
, 5F
10/01 14:48, 5F
→
10/01 14:48,
5年前
, 6F
10/01 14:48, 6F
→
10/01 14:49,
5年前
, 7F
10/01 14:49, 7F
→
10/01 14:49,
5年前
, 8F
10/01 14:49, 8F
→
10/01 14:51,
5年前
, 9F
10/01 14:51, 9F
推
10/01 14:52,
5年前
, 10F
10/01 14:52, 10F
→
10/01 14:52,
5年前
, 11F
10/01 14:52, 11F
→
10/01 14:52,
5年前
, 12F
10/01 14:52, 12F
推
10/01 14:53,
5年前
, 13F
10/01 14:53, 13F
噓
10/01 15:08,
5年前
, 14F
10/01 15:08, 14F
推
10/01 15:09,
5年前
, 15F
10/01 15:09, 15F
推
10/01 15:16,
5年前
, 16F
10/01 15:16, 16F
推
10/01 15:20,
5年前
, 17F
10/01 15:20, 17F
推
10/01 15:21,
5年前
, 18F
10/01 15:21, 18F
推
10/01 15:26,
5年前
, 19F
10/01 15:26, 19F
噓
10/01 15:34,
5年前
, 20F
10/01 15:34, 20F
噓
10/01 15:37,
5年前
, 21F
10/01 15:37, 21F
→
10/01 15:42,
5年前
, 22F
10/01 15:42, 22F
推
10/01 16:08,
5年前
, 23F
10/01 16:08, 23F
→
10/01 16:08,
5年前
, 24F
10/01 16:08, 24F
推
10/01 16:15,
5年前
, 25F
10/01 16:15, 25F
→
10/01 16:24,
5年前
, 26F
10/01 16:24, 26F
噓
10/01 16:25,
5年前
, 27F
10/01 16:25, 27F
→
10/01 16:25,
5年前
, 28F
10/01 16:25, 28F
推
10/01 17:00,
5年前
, 29F
10/01 17:00, 29F
噓
10/01 17:02,
5年前
, 30F
10/01 17:02, 30F
→
10/01 17:02,
5年前
, 31F
10/01 17:02, 31F
推
10/01 17:35,
5年前
, 32F
10/01 17:35, 32F
→
10/01 18:09,
5年前
, 33F
10/01 18:09, 33F
→
10/01 18:09,
5年前
, 34F
10/01 18:09, 34F
→
10/01 18:09,
5年前
, 35F
10/01 18:09, 35F
→
10/01 18:09,
5年前
, 36F
10/01 18:09, 36F
推
10/01 21:56,
5年前
, 37F
10/01 21:56, 37F
噓
10/02 21:19,
5年前
, 38F
10/02 21:19, 3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