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請問交通違規的一個行為?

看板TPC_Police作者 (一顆樹)時間10年前 (2013/12/01 15:17),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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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違返交通法規中「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及其警方執法程序為何? (一)所謂「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依據本署函釋:「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 (二)是以,員警於分局指定路段執行機動攔勤務之際,發現機車騎士某甲行跡可疑,且於見警後神色慌張,經以警報器示意停車受檢,仍加速逃逸,即構成「不服從稽查取締」之要件,此外員警於分局指定之路段,居於對駕駛人可能違法、違規之合理懷疑,進而鳴笛攔阻,就職權行使之過程觀察,應尚符合警察行使職權之法定實體與程序要件。 (三)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條文雖明訂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者,若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應逕行舉發。惟依條文內容反面解釋之結果,若駕駛人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而當場適宜攔截者,員警應得予以攔截。 至於是否應予攔截之判斷基準,應適用「比例原則」衡量,亦即「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終止執行…」。 如果身分資料跟車籍資料查驗正常無誤時 他簽不簽收那是他的事 他要離開你只要盡行政上告知之義務說明裁罰地點與到期時間即可 無謂寄送與否但不部分五組還是會將紅單寄送就是了 他咬你你咬他你尚未查證完成就是了 如果MP上面的系統有查詢完畢的時候你可以表示那時告知時系統尚未查詢完畢他要走 才會做行政上的告知動作,畢竟只是行政上的行為他未使用強制力,你也不需要使用 強制力就是了,督察室方面你要申訴再討論了 ※ 引述《jeter0612 (jeter)》之銘言: : 各位先進學長你好,我於告發一個違規人時,因該違規人未帶證件,我用小電腦核對身分並開紅單時,該違規人在我未完成車籍資料核對的時候,該民發動機車要離去,跟我說用郵寄的給她,當時我因未完成製單,遂告知該民妳這樣就走我會多開一條不服取締。 : 現在該民申訴督察室,咬著我用要多開一條威脅她不能走,問題是我也沒多開這條。 : 請問各位先進我的缺失在哪,請指點小的,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46.14 ※ 編輯: aaaworld 來自: 114.35.46.14 (12/01 15:24)

12/01 15:27, , 1F
感謝學長先進的指導,謝謝!
12/01 15:27, 1F

12/02 08:39, , 2F
專業....督察系統要加油
12/02 08:39, 2F
文章代碼(AID): #1Ick9mel (TPC_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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