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一個糾紛案例麻煩學長姐看看
噓
,
: 哪裡提到要叫誰背書?單純一個生活上碰到的狀況向大家請益而已
: 不需要想的這麼嚴重,謝謝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發問了,我就大發慈悲的回答你。
-----
這我推文
→
11/16 09:57,
11/16 09:57
→
11/16 09:58,
11/16 09:58
→
11/16 09:59,
11/16 09:59
→
11/16 09:59,
11/16 09:59
這你回答
: 雙方及本文內都沒有提到要以法律面處理或需要公權力介入
: 請問你從哪部份這樣覺得?開頭就說明是友人間的糾紛而已
: 我知道這件事後,除了想知道誰的作法比較不妥(於情理上)
: 順便詢問大家此狀況中有無衍生法律責任問題
這邊的回文顯示了你發表文章的原因,而這裡是警專板(TPC_Police)。
你所謂的「順便詢問有無衍生法律責任問題」其實並不順便。
所謂法律責任問題,當指法律上所管涉,會讓當事人就事件行為付出代價或否。
而警察只管刑事。
簡單來講,你想問有沒有法律可以「處罰」文中的當事人,或是向當事人要求賠償。
常見處罰即為刑事罰、行政罰,要求賠償則為民事罰。
無論是哪一個都要公家機關或是法院處置。
如果說這樣還不叫「要公權力介入」,那什麼才是公權力?什麼才叫介入?
※ 引述《evarei6124 (Q仔)》之銘言:
: 以下是一個發生在朋友間的糾紛案例
: 兩邊都是朋友很難從自己口中說出意見
: 於是想把這狀況分享給大家看看,敘述冗長先說聲抱歉!
: 有他人客觀的評論我也比較不會得罪其中一方
: ---------------請看以下案例XD----------------------
: A給B他不玩的LOL遊戲帳密,但B只玩自己的帳號完全不玩A帳號
: 之後在9月初時,B為了跟朋友C雙排玩LOL,就把A帳號密碼給朋友C
: B告訴C:這個帳號是我朋友不使用的帳號,讓你玩
: A帳號交給C時,裡面沒有任何點數,A和B皆無任何實質消費儲值於A帳號內
: 而C原本也有自己的帳號
: 在9月底時因為遊戲公司補償送了遊戲幣200給所有玩家
: 到了11月時,LOL有贈禮活動,於是C在這活動期間用A帳號登入要與另外朋友D玩時
: 發現有贈禮活動送頭像,於是C就使用了官方贈送的免費點數來完成活動贈禮給了D
: 過幾天,B想到要用A帳號的免費贈點來贈禮給自己帳號時,發現A帳號內點數已被用掉
: 便發訊息詢問C為何A帳號內點數被用掉?C向B坦承,因為遊戲活動不慎用掉了。
: B於此時聲明A帳號應是其所有,B給C遊戲帳密,不代表C可以使用進行遊戲外其他事項,
: 並要求C告知受贈之D,叫D購買遊戲點數儲值回A帳號(B與D不認識)
: 想問大家這個狀況裡面:
: 1.請問B之聲明及要求是否合理?
: 2.C使用了A帳號內遊戲公司免費贈送之點數是否合理?
: 使用後有無立即告知B之義務責任?
: 3.C於收到B之要求訊息後隔日,便用自己原本帳號儲值之點數贈禮給予B
: 你認為C如此處理如何?
: 4.B於要求還點數後至隔日C贈禮期間,便在C背後向BC兩者皆認識之其他友人述說C之作為
: (如何述說不得而知)你認為B之行為如何?
: 5.C贈禮給B之後,與友人聊天時偶然得知B此行為,C認為此事只是兩人間小誤會造成
: 不須在其背後張揚使他人得知。C因B於背後向其他不相干友人訴說之行為向B表達不滿
: 請問C為這樣不滿是否合理?
: 6.假設C原本是置之不理,或根本不理B,C對於B是否有構成任何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 以上
: 想請教學長姐這些問題,謝謝!!
這邊我沒打算回,牽扯民事問題太多,我非專業,也不想免費提供代書服務。
但是因為我常常不小心逼人刪文,備份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33.30
推
11/16 14:25, , 1F
11/16 14:25, 1F
→
11/16 14:26, , 2F
11/16 14:26, 2F
→
11/16 14:27, , 3F
11/16 14:27, 3F
→
11/16 14:29, , 4F
11/16 14:29, 4F
→
11/16 14:30, , 5F
11/16 14:30, 5F
→
11/16 14:30, , 6F
11/16 14:30, 6F
→
11/16 14:31, , 7F
11/16 14:31, 7F
→
11/16 14:32, , 8F
11/16 14:32, 8F
推
11/16 14:36, , 9F
11/16 14:36, 9F
→
11/16 14:37, , 10F
11/16 14:37, 10F
→
11/16 14:39, , 11F
11/16 14:39, 11F
噓
11/20 09:04, , 12F
11/20 09:04, 12F
→
11/20 09:06, , 13F
11/20 09:06, 13F
→
11/20 09:09, , 14F
11/20 09:09, 14F
→
11/20 09:13, , 15F
11/20 09:13, 15F
→
11/20 09:13, , 16F
11/20 09:13, 16F
噓
11/20 11:39, , 17F
11/20 11:39, 17F
推
11/20 18:34, , 18F
11/20 18:34, 18F
→
06/21 22:16,
5年前
, 19F
06/21 22:16, 1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