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不法平等請求權
大法官會議第275號解釋與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
講的並不是違規人不得主張「其他人也有違規,為什麼你不取締他」
我們來看一下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275號 在講什麼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75
解釋爭點 認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
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
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
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
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基本上,這個解釋文只是在講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而受行政罰之行為,處罰至少需
行為人有過失責任。
再來我們看一下 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 在講什麼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請自行搜尋全文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類別→刑事 判決字號→參考上面
節錄常被拿出來講「不法之平等」的內容
《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
,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
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
看清楚內容,該項裁定是說違規人不能主張「別人未受處罰,所以自己也不應受
處罰」→這個叫做不法的平等。的確,不能主張不法的平等。但是,如果今天違
規人是說「我接受處罰,但你也要對相同的違規人處罰」並當場告訴警察你面前
的哪台車違規,這不叫做主張不法的平等,這是違規人要求警方做出適法的處置
。這個要求換個名詞,大家應該就懂了。這就是「檢舉」。原違規人接受處罰後
當著員警的面「檢舉」其他人違規,能不處理嗎?能告訴他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嗎?不能這樣告訴他。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寫得很明確「應即舉發」
,另外第24條也寫了「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所以也千萬別跟新的違規人
說是「上一個違規人檢舉,然後還一邊用手指著前違規人」
至於以後怎麼告訴違規人,這是話術的問題。或許可以朝「警力有限」方面去發
揮。。。以上,希望對學長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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