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文]非常實用的請票教學~~
如同標題,相信有許多同仁不會吧~~
因為請搜索票應該只有偵查隊及派出所的專案人員常用到,
因為學長曾經說到除了上述人員,其他應該有6成(保守估計)的同仁不會請票,
有鑑於此我就PO一個文讓大家了解,
前提先說,
不同案件可能需要的東西多多少少會不同,
不過大致上是一樣的,
好了正文開始,(可能會有點多喔~),我以針對賭博電玩為例,
首先哩,要有線索(廢話),了解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
找一個富有正義心的指證人出來,(就是檢舉人)
幫他製作指證的筆錄,此時,幫指證人製作筆錄時雖然指證人同意暴露身分,
不過為了指證人的安全,還是幫他製作真實姓名對照表,
指證人的代號為A1(記住警政單位的指證人一定是A1,像憲兵等其他單位就是B1或其他了)
指證筆錄上的年籍資料當然是空白並打上A1,(記住受詢問人蓋印就行了,不然會破功)
而真實姓名對照表基本上要製作三份,分別送法院、地檢署及偵查隊,
不過因為學長們不信任偵查隊,所以我都沒製作偵查隊那一份給他們,
真實姓名對照表要以公文封彌封並請A1蓋騎縫章,避免他人看到,
因舉例公文封上會寫 「指證00鄉000店經營賭博電玩 A1真實姓名對照表」
指證人的筆錄做完了,你就要開始穿便服實地探訪,看有無事實,
要到現場拍攝現場照片,不一定要拍到內部,但是最好門牌能拍到,
到GOOGLE MAP 拍一張現場空拍圖,查出該店的營利事業登記證,
看該店實際負責人是誰,上面幾個動作是最基本的,有時候你可以多蒐集一些證據,
這樣你才可以說服檢察官會法官核發搜索票,
最後如有發現如同指證人所說的行為,就要開始寫偵查報告,
偵查報告要寫你實地探訪的情形,忘了說所有資料都要3份(除了A1的真實姓名對照)
製作成三份卷宗,分別給法院、地檢署及偵查隊,法院及地檢署卷宗內的相片一定要彩
色的,偵查隊的就沒差了,因為是存底用的。
資料製作完畢後,就是要送批的程序啦,(送批時所有的印章都蓋在偵查隊那一份)
至分局送批前,當然先給所長批啦,以下是批文順序!!
所長→值日之偵查隊的學長→偵查隊分隊長→副分局長→到收發室收文並發文給他蓋大印
(副分局長都不在,就給偵查隊分隊長代批)
最後法院及地檢署的那兩份帶回來,偵查隊那份給偵查隊(值日的)留存。(分局階段完成)
接下來就是往地檢署及法院闖關啦~~
首先前往地檢署,以台中地檢來說我會先到4樓(應該是書記官的辦公室吧還是收發室),
先看白板上,上面會寫內一、內二的檢察官是哪一股(比如說青股、藏股等等)
先到內二的書記官那簽請票的紀錄簿,並帶著他到內二的檢察官的辦公室,
這時候緊張的時間到了,檢察官會看卷宗內容會再問你實地探訪的結果,
這時如果你在蒐集證據的階段又好好作,就能說服檢察官了,
好的檢察官二話不說馬上給你過,不好的跟他廢話很久就是不讓你過,
就曾經遇到,走廊上站滿各地要請票的學長,看到是X股就搖搖頭,
那天沒一個人的票是請過的....
檢察官那關過了,就要給檢察主任官批,(通常都會過啦)
如果檢察官可讓你過,之後記錄本檢察官會勾核發搜索票,不過就會勾不核發。
過了後回到4樓收發室簽收,留下地檢署那份卷宗。(地檢署階段完畢)
帶著法院那份卷宗前往台中法院了~~
這邊就比較簡單了,帶著卷宗前往搜索票收受處,交給他們,留一下你的手機號碼,
他們會送給法官批,你只要等電話取件就行了,(通常會等非常的久...我會去四週逛一逛
殺時間,因為真的要等非常久....不是開玩笑的....)
過了就有一張熱騰騰的搜索票出爐,不過的話,他會影印卷宗給你,並且在上面敘明
為何不核發搜索票的理由,通常都是要你補強證據。
P.S:至分局批文到法院核發搜索票要花一整天的時間喔。
============================================================================
教學文打的蠻累的...因為都是靠印象在打,可能會有疏漏,
有疏漏的話請有請過的人補述吧,(現在在想要不要把電子檔PO上來,好像有一定的危險)
心得:因為警察生活版消失了,所以就想在警專版PO個教學文,讓大家在勤務中有幫助
其實也想看看其他的單位偵辦案件的技巧,就看其他有沒有學長願意分享了!!
BY 半菜不菜的25期(不知不覺快滿一年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07.58
推
10/04 12:49, , 1F
10/04 12:49, 1F
推
10/04 12:52, , 2F
10/04 12:52, 2F
※ 編輯: alex90291 來自: 218.174.107.58 (10/04 12:54)
推
10/04 13:52, , 3F
10/04 13:52, 3F
推
10/04 14:00, , 4F
10/04 14:00, 4F
推
10/04 15:06, , 5F
10/04 15:06, 5F
推
10/04 15:09, , 6F
10/04 15:09, 6F
→
10/04 15:09, , 7F
10/04 15:09, 7F
→
10/04 15:22, , 8F
10/04 15:22, 8F
推
10/04 15:25, , 9F
10/04 15:25, 9F
→
10/04 15:25, , 10F
10/04 15:25, 10F
推
10/04 15:27, , 11F
10/04 15:27, 11F
推
10/04 15:56, , 12F
10/04 15:56, 12F
推
10/04 17:29, , 13F
10/04 17:29, 13F
推
10/04 17:39, , 14F
10/04 17:39, 14F
推
10/04 20:11, , 15F
10/04 20:11, 15F
推
10/04 21:51, , 16F
10/04 21:51, 16F
→
10/04 22:08, , 17F
10/04 22:08, 17F
推
10/04 22:09, , 18F
10/04 22:09, 18F
推
10/05 00:32, , 19F
10/05 00:32, 19F
推
10/05 08:37, , 20F
10/05 08:37, 20F
→
10/05 12:33, , 21F
10/05 12:33, 21F
→
10/06 14:34, , 22F
10/06 14:34, 22F
→
10/06 15:43, , 23F
10/06 15:43, 23F
→
10/06 15:45, , 24F
10/06 15:45, 2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