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砍女176刀判死 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消失

看板TKU_Talk作者時間6年前 (2018/03/09 16: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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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19927 聯合 砍女176刀判死 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 18年前新北市淡水區發生單戀情殺案,建商小開王鴻偉因追求遭拒, 將張姓女子撞昏後塞入後車廂,再將她砍殺176刀後棄屍, 事後還企圖取巧脫罪,最高法院在2009年判王鴻偉死刑定讞, 但法務部遲未執行死刑,最高檢察署認為這起死刑案件, 最高法院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事證調查, 違反歷年判決死刑的慣例,以及平等及比例原則, 去年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2000年8月,當時20歲的張雅玲經友人介紹認識王鴻偉(33歲), 兩人曾一起出遊,但因張女拒絕王追求引發爭吵。同年9月26日張女出門上班時, 發現王開著白色賓士車等在家門口,張女因拒絕上車激怒王, 王於是開車撞昏張女,並將其抱上車放進後車廂開車離開。 途中王一度停車開後車廂察看,發現張女甦醒, 王竟持西瓜刀猛砍張女頭、頸部4刀,然後關上車廂繼續開車。 後來王到淡水商工路旁草叢打算棄屍,發現張女還有呼吸, 於是再度拿刀朝其頭、頸部狂砍96刀,張女脖子幾乎被砍斷,王才停手駕車逃離。 全案纏訟9年,經最高法院於2009年5月14日,以王鴻偉行凶手段兇殘為由, 判決死刑定讞,當時張女父親得知判決結果後說:「好啊,判死刑就好。」 不過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在調卷研議後,認為王鴻偉是因突遭情變的刺激而殺人, 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 且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有別,且王也沒有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 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的「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的情形。 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時指出, 最高法院對此案的死刑確定判決,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的慣例, 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 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說下自動投案且自白犯罪, 在看守所期間與父母接見,也不斷表示悔意, 請求家人設法賠償死者家屬並且已賠償 816 萬元, 因此認為王男並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希望藉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能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駁回理由指出,本案在高院更七審判決王鴻偉死刑, 量刑時已就王鴻偉有無「教化可能性」,依據其查所得的各項證據資料, 並參酌王鴻偉的智識程度、素行、犯罪發生原因、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等情狀、 及其犯罪後態度等因素,認定他「泯滅天良,窮凶極惡,顯已無法教育改造 (即無教化可能性)」,並無非常上訴意旨所稱疏未調查情形。 至於非常上訴指稱本案未考量被告顯無悔意的量刑事證, 有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最高法院指出, 高院更七審判決認定被告犯後並無真誠悔意, 此屬於量刑採證,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提到, 本案不適用兩公約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 即「判處死刑應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之要件」部分;最高法院認為, 王鴻偉所犯是否符合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要件, 屬於事實審法院量刑時採證認事的職權,並非非常上訴審所得調查事項; 況且,本案在2009年5月14日判決定讞,而公政公約於2009 年 12 月 10 日 始由總統發布施行,判決時並不適用公政公約。 心得與感想 感情的事情請大家理性 強摘的水果不會甜 大家好聚好散 請大家反應不要太激烈 能靜下心來 好好理性談一談 適合就繼續 不適合就和平分離吧 人生不是只有愛情這一局 別為一棵樹放棄整片森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37.21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KU_Talk/M.1520584847.A.DE6.html
文章代碼(AID): #1QeaYFtc (TKU_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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