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改密碼魔人存在嗎?(笑)
※ 引述《LSSH666 (JU大頭)》之銘言:
: 這件事我朋友的確是有錯,但是
: 不知是哪位神通廣大的正義魔人,
: 居然可以把他的MSN與yahoo密碼都改掉了
: 如果你們覺得這樣做的人很神勇
: 還是什麼在替天行道之類的沒關係。
: 現在他已經請警察來蒐證了
: 到底是誰的道德出了問題?
因為提到改密碼的問題,而這又是刑359的妨礙電腦使用罪,所以我又來了(茶)
但在指謫「某使用者在tku_talk看登打士的文章後,就修改msn,yahoo密碼而犯罪」之前
我想有必要作一個簡單的刑訴舉證說明。不想聽說明者可看下段之摘要,簡言之
因以上的指謫沒有足證犯罪事實之證據,也未經合法調查佐證,故自無判斷之依據
此種無判斷依據的指謫,就和盜匪說「東西都不是我偷的,而是某共犯偷的,我沒罪」
但連被告都無法說明共犯相關資料以傳喚,宛如幽靈,故於法界稱為「幽靈抗辯」
而幽靈抗辯是和傳聞證據一樣是不被採信的,所以在無證據支持下,可當作牽強推拖之詞
為什麼呢?因為在刑法上,有三大基本原則,即
a.無證據則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無須自證己罪(刑訴154)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法條寫的很清楚,我就不贅言,國文悟性不佳無法了解我也沒辦法,就別告人了(笑)
b.說服原則:是故自訴人或檢察官若要對當事人提告,則需舉證
b-1:有構成該法裁罰的要件事實(帳號被竄改、非本人登入的電聯紀錄)
b-2:有主,客觀的犯罪事實證明被告從事b-1之構成要件行為而侵害原告人
進而向法官說明的義務
c.提出證據原則:沒有提出佐證主張的證據,卻主張當事人為之的論點,法官得逕自
不採信其系爭主張,故原告或檢察官至少要提出表面證據(如帳號密碼被竄改之紀錄)
沒有證據亦無補正者,法院得裁定駁回。(刑訴161)
當然當檢察官提出後,被告方需就被訴事實提出有利之抗辯證明,才能阻卻(刑訴161-1)
以上三大原則之外,還須考量傳聞證據禁止,即
d.「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60)
那我們來檢驗一下LSSH666 (JU大頭)的指謫內容:
: 這件事我朋友的確是有錯,但是
: 不知是哪位神通廣大的正義魔人,
: 居然可以把他的MSN與yahoo密碼都改掉了
: 如果你們覺得這樣做的人很神勇
: 還是什麼在替天行道之類的沒關係。
: 現在他已經請警察來蒐證了
: 到底是誰的道德出了問題?
b-1:有構成該法裁罰的要件事實?(帳號被竄改、非本人登入的電聯紀錄) 沒有
b-2:有主,客觀的犯罪事實證明被告從事b-1之構成要件行為而侵害原告人 不知
那最基本的確認犯罪行為是否存在本身就要打一個問號,因為「帳號無法登入」
除了「被入侵修改」、尚有「忘記密碼」、「過久未登被系統刪除」等無違法之可能
但棄後兩者單就「被入侵修改」指謫不特定的板眾,其心可議,其論亦可笑。
此外,鄉民要怎麼從文章中逆得知duli和其他未知的5人msn,yahoo帳號呢?
這還是要回歸到「duli和其他5名藏鏡人的msn,yahoo是否都是相同?」而被閱板人得知?
沒有上述證據,就沒有資格說「tku_talk看板閱讀者盜帳號」
因為這個系爭主張根本沒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庸置疑。
我又怎會知道這事根本不存在,只是想轉移焦點的幽靈抗辯,不啻也有這可能不是嗎?
最後就推文就可以抓到最後無效的稻草了...即該文作者自己自證為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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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A.LSSH666並非帳號被盜用的當事人,僅可能是陳述自己觀察「帳號無法登入」事實的證人
B.LSSH666也未有實際經驗觀察到「ptt鄉民盜用帳號」
→LSSH666最多僅是觀察到「帳號無法登入」,「tku_talk板登打事件」
而私自推測連結,認為「查閱tku_talk板登打事件的鄉民盜帳號」→「帳號無法登入」
並陳述自己觀察具體事實之結果
而在無實際的電磁紀錄佐證「被盜用」和「盜用人為ptt鄉民」「盜用人看過tku_talk板」
其證言亦無從證真的情況下,當然符合刑訴160的傳聞證據。該文指謫自無須採信
玩這種傳聞證據是很危險的,小朋友..弄不好像搞到我這種人,我也絕對會很不爽而對
原告反告誣告呀(笑)你們還是有證據出來再說是鄉民弄的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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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0.90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122.116.180.90 (06/14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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