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生活] 校區車輛管理辦法
※ 引述《kakahikari (光仔)》之銘言:
: 剛剛收到的信
: 一、騎乘機車請戴安全帽、怠速熄火及其他相關規定,依國家相關定辦理。
: 二、車輛請停放停車格(植草磚車位)內,身障車位請保留給真正需要的人勿圖一時之便
: 佔用。
: 三、車輛通行請遵守交通號誌、禮讓行人並限速30行駛。
: 四、行人請走行人步道,勿與車輛爭道。
: 校內違規的話5/1號要罰500塊喔^.<~*
學校的狀況有點複雜
本來覺得這樣罰錢上鎖很不合理但是查了一下好像有很多學校都這樣做
目前初步搜尋了一些資料並結論如下:
情況分兩種
A:私人土地
這部分如學校的車棚、停車場、自劃停車格、地下停車場、草地、碎石小徑、各學院的所
有空地等都為私人土地
這方面違規亂停時被學校罰錢只能認了
雖然學校依法是沒有辦法收取違規停車及各項違規的費用
所以只能巧立名目來開立種種的違規收據 EX管理費用
但也不是可以完全不甩這筆費用
因為學校有最終手段-侵占土地使用權 這一個項目
這方面學校可以已提出告訴的
沒辦法 這些土地的所有人都是學校
學校有資格可以決定土地的利用方式
B:計畫道路
這部分就很有趣了
如約農路、科技路、德耀路、大學路、文理大道(?)等
這些道路在地籍圖上都顯示為道路
既然是道路 開罰費用就一監理機關的規定處理
當然罰款的金額會比學校定的要高
可是一個是繳給國家一個是繳給學校
在這種地方違規停車學校並沒有權力開罰
這個地方雖然有可能是私有土地但是既然是道路也不能去變更它的使用方式
所以在這些地方被學校罰款應該是完全不用理他的
學校不但沒有合法開罰的權利 也沒有辦法自定規則去訂定開罰的標準
比如「東海大學校區車輛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校園行車、停車管制規定:」第一項
應依校園行車速限30之規定行駛。
這部分應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第十二條第三項中之規定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得免舉發或以不舉發為適當
也不適合自訂違反規定時的罰款,更不適合代替監理機關收取這筆費用
其實我只是來騙P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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