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車頂架)
前陣子和朋友一行四人載著五張板子(左2右3)到南部,
回程時在古坑收費站被警察攔截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7款: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處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回家後和朋友們研究了一下法條,發現固定式置放架(車頂架)
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9款:
"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應經安全審驗。"
我們被開單的理由和車頂架規定之間申訴的空間就不贅述了!
直接切入車頂架重點:
依條文規定,車頂架須經安全審驗,審驗條文如下述。
(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
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
詢問監理單位以及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綜合對照後:
要用車頂架合法裝載板子程序如下(詳情依政府規定):
1.購買經車測中心等機構安全審驗合格的車頂架(某廠商號稱市售僅他們一家通過安審)。
2.持合格廠商出具之證明文件及車輛出廠證明至監理機關變更車籍資料。
3.依法規規定之長、寬、高限制內裝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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