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被警察驅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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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看到這個標題..真的忍不住要回... 前面有人回文..很認真的列出幾項法條.... 可是 請任何一個 稍具法律常識的人. 都知道告不成 且警方也無權當場扣押其私人物品. 更無理由無故將人 帶回警局 (並非明確之現行犯). 前幾個禮拜 有跑台三 或者喜愛在台三路段追焦的朋友. 應該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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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東西取締與否. 真的是看波麗士大人當時的狀況. 因為真的依法有據的. 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第 140 條. (道路障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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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好不容易休選舉假的空檔來追焦服務一下車友(中部). 拍不到二十分鐘就來一台警車,兩位警察一下車就叫我把相機收起來. 如果屢勸不聽就要以刑法185條第一項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送辦. 並將我的相機及相關設備當場查扣起來... 老實說也不是第一次被趕了,只是這次連法條都搬出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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