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上國道爭路權首日!逾300輛大型重機上路警方回應了
※ 引述 《mshuang》 之銘言:
: 第一個因為沒公告依法不能行駛
:
: 第二個有路權不代表能騎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必要時」
什麼叫必要時?比方說高乘載。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6141&KWD1=
發文單位是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不是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道路主管機關是交通部,非內政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條例是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3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9&flno=2-1
第 2-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
段,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
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
開放或禁止只能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
: 實際上並不僅限於大型重機有這種限定,甲類大客車,一定噸數的大貨車,某些管制路段
:
: 都有類似的限定
:
: 所以理論上即便高公局全面開放,高速公路警察局也可以一個命令全部禁止
正確名稱為國道公路警察局,若其發布命令全部禁止,可能我們是警察國家。但我們不是警
察國家,其命令已經牴觸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條例第2-1條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
第6項。命令牴觸法律無效,你的理論實際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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