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懸掛壓克力車牌未行駛

看板SuperBike作者 (ejrq5785)時間3年前 (2021/03/29 11:11),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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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4201153 ()》之銘言: : 今天在路邊看到一台街車懸掛壓克力製的車牌停在路邊 : 停了一上午確定是沒有行駛 : 同時也通報說有車輛懸掛假牌 : 查了一下這組車號是有車籍資料的 : 但正牌不知道哪去了 只有壓克力的掛著 : 這樣除了偽造文書之外還會有什麼事啊? : 因為沒在道路行駛好像就不會被拉走的樣子 : —— : 補後續 : 警察有通知車主出現 由車主本人拆掉假牌交給警察 : 然後車子就被條杯杯騎回警局了 我打這篇文章是為了要湊滿三篇文章 謝謝大家 各位 法官大人 檢察官大人 大家好 像是這一件 絕對是有刑事責任的 偽造文書 1.法務部的函示 所詢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以改變車號乙節,因車牌號碼已經改 造,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至於在車輛牌照表面安裝玻璃紙、膠膜 、壓克力透明板,是否成立上開變造特種文書罪,應視已否達改造原有車牌號碼程度而定 ,屬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問題。(法務部77.10.9.檢字第一四五七八號函) 2.具體個案 https://bit.ly/31pgUOI 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至第7行「以壓克力偽造「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車牌1面,然後懸掛於上開機 車上使用而行使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將其自行於 某 商店內以壓克力板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車牌1 面,懸掛於上 開機車上使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 起訴書不常可以自己去看一下 自於行政責任 就是原文推文底下的道交管理條例 但是其實這種案子的行政責任 可能比 刑事責任 更難以評價 因為這個可能牽扯到所謂的競合「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刑」(刑法概念挪用)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像是本案,使用壓克力牌照,停於路邊,到底是哪種情況,這個要看證據而定 沒辦法用鍵盤辦案 因為可能是,這台車根本就沒有領過牌,或者是這台車已經報廢。 又或者是這台車已經是遭偷竊,又或者是這台車是權利車,反正有很多種可能 所以使用他牌可能同時會觸犯道交條例12條 多款 這部分涉及法律解釋跟證據問題 至於停在路 同一條的第4項目有規定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 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這大概是本案問題有可能涉及到的 至於有人會說 我怎麼看到有人怎樣 結果卻沒怎樣 這個問題也是有很多種可能 就好像你闖紅燈不一定會被抓 你去打傷一個路人 也不一定會成立 傷害罪 可能被害者同意撤告 又或者是 有人沒戴安全帽 也不一定會被抓 尤其是在外島 或者鄉下 本文只討論 實體法是如何規定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27.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perBike/M.1616987514.A.0B6.html

03/30 00:04, 3年前 , 1F
03/30 00:04, 1F

03/30 09:24, 3年前 , 2F
原來是這樣
03/30 09:24, 2F
文章代碼(AID): #1WOKLw2s (SuperB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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