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年初五墾丁走春
原文吃光
關於車輛行駛慢車道路權
法律上是這樣訂的...
1.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若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2.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
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3.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時,除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汽車駕駛人不得在慢車道上左轉彎,否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重點在第二點,大型重機在法規上也是二輪汽車
行駛慢車道並無違規,行駛機車專用道才有違規
路上一堆真正違規行駛的四輪汽車沒抓過,卻抓可合法行駛的紅牌重機
台灣真的處處對重機不友善...
至於那個「比照汽車行駛」,根本只是政府省麻煩亂定的模稜兩可的爛法規
我也可以說我比照白牌二輪汽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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