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違規行為水桶判決

看板SuckcomicBM作者 (sinra)時間9年前 (2014/12/21 01:31), 9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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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摘 要 ─────────────────────────────────────── 申訴案維持原判 檢舉案未達判罰標準 ─────────────────────────────────────── 一、(一)、編號 ─────────────────────────────────────── 【文章代碼】 漫吐板務申訴第141220號 【文章標題】 R: [申訴] 違規行為水桶判決 【判決時間】 2014年12月20日 ─────────────────────────────────────── 一、(二)、判決 ─────────────────────────────────────── 維持原判 ─────────────────────────────────────── 一、(三)、理由 ─────────────────────────────────────── 1. 根據板規4,禁止以無關本板之外在人事物嘲諷、辱罵、責備、貶低、臆測本板 使用者;違者予以水桶七日,但若檢舉當事人於48小時內接受被檢舉人道歉,則 可撤銷本次判決。 2. HuangJ君被檢舉的理由是稱呼他人為「板規魔人」。 然而當以「XX魔人」形容他人時,並非強調某人在該領域的專精,反倒是形容他人 已經鑽研、深究、追求或是遵守到「走火入魔」般,失去常理判斷與控制的能力。 因此當以「XX魔人」指稱他人時,無非帶有負面貶抑他人的意味。 3. 雖然HuangJ君指稱該用語並未提及單一特定的人,然而HuangJ君之推文已對「特定 之族群」進行言語上的攻訐,因此只要有人自認身處該團體,自然可以依板規提出 檢舉 4. ace0824君為受到了言語上的侵犯,因此提出檢舉,而HuangJ君之推文也確實 為貶抑他人之用語,符合板規4檢舉與判罰之規範;本次判罰並無不妥之處 因此維持原判決。 ─────────────────────────────────────── 二、(一)、編號 ─────────────────────────────────────── 【文章代碼】 漫吐檢舉第141220號 【文章標題】 R: [申訴] 違規行為水桶判決 【判決時間】 2014年12月20日 ─────────────────────────────────────── 二、(二)、判決 ─────────────────────────────────────── #1KIbBJC4文章中版務推文,版主jschenlemn已有處理 且其嚴重性並未到需要開罰之地步 ─────────────────────────────────────── 二、(三)、理由 ─────────────────────────────────────── 1. 該篇文章中,版主已有推文示警處理,其後也並未有版務推文出現 先前出現之版務推文,經考量也並未嚴重到需要判罰。 2. 文章中出現版務相關推文到底不是板友所樂見的事情,往後將會訂定更完整版規 規範。 ─────────────────────────────────────── 三、上訴與救濟 ─────────────────────────────────────── 如 版友不服判決 請於收到判決信後三日內C_Centerwork提出申訴。 申訴時請附加有效字數一百字以上之自身行為並無觸犯板規之客觀實際理由 供板主群參考。 ─────────────────────────────────────── 裁判板主:jschenlem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6.40.6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uckcomicBM/M.1419096676.A.7E1.html ※ 編輯: jschenlemn (120.126.40.65), 12/21/2014 11:02:05
文章代碼(AID): #1KbR9aVX (Suckcomic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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