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少年] 重看抄襲之王黑貓
每次這種話題都會看到有人說這不是抄襲,因為「新東西沒有那麼多」
這裡的新東西可以是設定概念、故事結構甚至是分鏡構圖,隨便代換都可以
但真的是這樣子嗎?前面那篇原po只談分鏡,所以我們也先就分鏡來說吧
當然分鏡有「常用套路」這沒錯,每頁不是四段就是三段,然後再切成兩行
就像四格漫畫就是一行四段嘛,我們當然不會說所有四格漫畫都是相互抄襲
而進一步來說,不管四段和三段的類型,因為要有變化,也不可能全部對切
所以還是會有類似結構,就拿三段來說,三段四格就是個很常見的分格套路
什麼是三段四格?就是一大兩小的「日口」,下面搭配一個大的單格「口」
其實就是上面四格原本是個「田」但是一邊合併,然後下面的兩格合併起來
那為什麼是一邊合併呢?因為如果反過來,就會上重下輕,畫面也就不平衡
而為什麼是左邊合併?因為閱讀順序是右往左,所以先看大格然後小格補充
這有影響到內容,所以通常「日口」會是右邊一個全身中景,交代人物關係
然後剩下的兩小格是特寫,最後的橫格大格就是一個更遠的鏡頭,進行收尾
簡單來說,我們可以把它們看成動作的開始、過程、結束的理所當然的安排
但是這只是「常見的套路」任何有追求的漫畫家都應該在「套路的邊緣」遊走
有時候符合,有時候顛覆,或者至少進行簡單的變化,用我最喜歡的獵人來說
冨監就是偏愛四段六格,也就是在原本的三小「目口」一大「口」加上一格
這樣就多出兩種變化,然後「目口」也可以交換,這就變成有四種變化啦
而且同樣在內容,你的「口目」雖然都是中景和特寫,中景也多半俯視或者過肩
但是不能有別的機位嗎?特寫又是特寫動作還是物品?特寫主動方還是被動方?
這裡還是純粹討論「分鏡」的「形式問題」喔,還沒有談論內容
就算是完全同樣分鏡和內容,我都是三段四格,也都是打鬥鏡頭
那麼「日口」很直觀就是,一個雙方位置和出拳的預備動作
然後兩格就是特寫雙方表情,最後畫出擊中的瞬間展現魄力
這是最直觀的想像,但是真的只能這樣嗎?為什麼特寫的是雙方表情不是拳頭?
為什麼大格是受害者後方過肩鏡頭,不能是俯視嗎?最後的收尾又應該是什麼呢?
只能是拳頭打中臉,受害者轉頭露出痛苦表情?還是可以倒地?甚至來個主觀仰視?
而且而且,這邊也只是「分鏡的」形式和內容喔,我們還沒有討論到構圖的問題
當然前面說的鏡頭和構圖有關,但是構圖還牽涉到閱讀動線的安排還有畫格銜接喔
這個文字就難以描述,暫時跳過好了,但是從前面描述應該就知道,組合有多少可能
這裡要補充的是,漫畫分鏡是多個分格(圖畫)的整體,所以我才會幾乎只討論分鏡
那些什麼構圖的常用姿勢和角度就那些的回應,在漫畫做為連續體的情況根本不成立
https://imgur.com/oJjhLn2.jpg
像是原po的這張對照,分鏡的形式一摸一樣,內容(鏡頭)一摸一樣,構圖也是
然而真的有心其實可以有許多變化(右下角那格就算了吧)你可以說這是常用套路
但是這是「常用」套路本來就是護航者舉證不說(哪有別人用過的就是常用套路啦)
就算是,為什麼不能有自己的思考,常用套路就可以照抄嗎?這是最佳表現手法嗎?
雖然說不是每個人都有興趣從創作角度來思考這些問題,而且粗製濫造的作品也真的很多
但是大家都是會來批踢踢討論,甚至是來到吐槽「劇情太討論不合理」的漫畫吐槽板了
我想肯定也是看過不少作品的吧,那麼只要認真留心,有關可以發現作者用心啊
不過這還是好的,C洽很多人是直接描圖都可以護航,這種就完全不知道怎麼吐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ckcomic/M.1553650928.A.A17.html
推
03/27 10:12,
5年前
, 1F
03/27 10:12, 1F
推
03/27 10:18,
5年前
, 2F
03/27 10:18, 2F
→
03/27 10:19,
5年前
, 3F
03/27 10:19, 3F
推
03/27 10:27,
5年前
, 4F
03/27 10:27, 4F
推
03/27 10:36,
5年前
, 5F
03/27 10:36, 5F
→
03/27 10:36,
5年前
, 6F
03/27 10:36, 6F
我覺得這邊要分開來看,當然有可能其實只是常用而被吐槽者誤認成是抄襲
但是我認為這要建立在護航者已經成功證明「這只是常用」才有意義
不然吐槽者已經證明A的分鏡和B相同,難道還要證明這是B發明的
否則不能吐槽A抄襲B,這個對吐槽者的要求也太高了吧QQ
推
03/27 12:02,
5年前
, 7F
03/27 12:02, 7F
→
03/27 12:03,
5年前
, 8F
03/27 12:03, 8F
→
03/27 12:03,
5年前
, 9F
03/27 12:03, 9F
我也覺得這個有點看到黑影,而且其實很多時候吐槽畫面又是更容易「刻意為之」的~
→
03/27 12:04,
5年前
, 10F
03/27 12:04, 10F
→
03/27 12:05,
5年前
, 11F
03/27 12:05, 11F
→
03/27 12:05,
5年前
, 12F
03/27 12:05, 12F
→
03/27 12:06,
5年前
, 13F
03/27 12:06, 13F
→
03/27 12:06,
5年前
, 14F
03/27 12:06, 14F
推
03/27 13:08,
5年前
, 15F
03/27 13:08, 15F
→
03/27 13:08,
5年前
, 16F
03/27 13:08, 16F
推
03/27 13:10,
5年前
, 17F
03/27 13:10, 17F
如果只討論法律,那麼「概念雷同」基本是不會有事情,我覺得智慧財產局有個例子說明
的挺清楚:「以『普通物理學』教科書為例,受保護的對象是作者以文字闡述物理學知識
的方式所完成的語言著作,而不及於其所傳達的牛頓運動定律、愛因斯坦相對論等思想內
涵。畢竟,著作權立法最重要的目的,是藉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鼓勵知識持有者分享
所知,讓更多人有機會站上巨人肩膀看看遠方,推促社會文化持續發展前進。」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
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所以像是黑貓很多人物組合和能力設定抄襲的狀況,法律層面其實不會有太大問題。
推
03/27 13:16,
5年前
, 18F
03/27 13:16, 18F
推
03/27 13:33,
5年前
, 19F
03/27 13:33, 19F
→
03/27 13:33,
5年前
, 20F
03/27 13:33, 20F
→
03/27 13:33,
5年前
, 21F
03/27 13:33, 21F
→
03/27 13:33,
5年前
, 22F
03/27 13:33, 22F
→
03/27 13:33,
5年前
, 23F
03/27 13:33, 23F
→
03/27 13:33,
5年前
, 24F
03/27 13:33, 24F
→
03/27 13:35,
5年前
, 25F
03/27 13:35, 25F
→
03/27 13:35,
5年前
, 26F
03/27 13:35, 26F
推
03/27 13:40,
5年前
, 27F
03/27 13:40, 27F
→
03/27 13:40,
5年前
, 28F
03/27 13:40, 28F
推
03/27 13:54,
5年前
, 29F
03/27 13:54, 29F
推
03/27 13:57,
5年前
, 30F
03/27 13:57, 30F
推
03/27 14:01,
5年前
, 31F
03/27 14:01, 31F
→
03/27 14:03,
5年前
, 32F
03/27 14:03, 32F
推
03/27 14:26,
5年前
, 33F
03/27 14:26, 33F
推
03/27 15:36,
5年前
, 34F
03/27 15:36, 34F
→
03/27 15:36,
5年前
, 35F
03/27 15:36, 35F
→
03/27 15:36,
5年前
, 36F
03/27 15:36, 36F
→
03/27 15:36,
5年前
, 37F
03/27 15:36, 37F
→
03/27 15:36,
5年前
, 38F
03/27 15:36, 38F
推
03/27 16:42,
5年前
, 39F
03/27 16:42, 39F
推
03/27 17:40,
5年前
, 40F
03/27 17:40, 40F
→
03/27 17:40,
5年前
, 41F
03/27 17:40, 41F
→
03/27 18:02,
5年前
, 42F
03/27 18:02, 42F
推
03/27 19:20,
5年前
, 43F
03/27 19:20, 43F
※ 編輯: a5378623 (223.137.1.228), 03/27/2019 20:54:23
推
03/27 23:41,
5年前
, 44F
03/27 23:41, 44F
推
03/28 09:13,
5年前
, 45F
03/28 09:13, 4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