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WOW版版主stkissstone答辯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愛吃蛋的人)時間11年前 (2013/06/21 17: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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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duction (阿曼尼戰熊)》之銘言: : 見wow板規 : 四.多次觸犯板規以及累計多篇違規文時之處理方法。 : 該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觸犯板規,則以以往之水桶次數加倍其該次之水桶時間,一回 :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則為四倍該次之水桶時間。同理,公告三回 : 之水桶,則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規範。 : 凡所有違反一、二、三大項達警告者,2次警告及併入該項1次水桶。 : 所有一、二、三大項底下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無法跨項合併成水桶 : 請留意上色部分. : 1. 違犯板規處過水桶者視為前科犯. : 2. 各項警告為獨立關係. : 所以不同項違規的 "水桶" 依前科犯double處置沒有問題. : 而各細項獨立計算者僅針對警告處置一項懲罰內容, 水桶不在此限. : 這部分如理解錯誤再請WOW板BM作出正確解釋. 我想大家的邏輯和法學素養似乎不夠,在此再詳細說明之: 一、法律是生硬的,但不是死的:  法律是活的原因在於判決時除了直接看法條所述,在審時尚可參考先前判例、  普世價值觀、社會倫理、風俗民情、情節輕重,犯後態度、比例原則等。  它是活的、可以救的、如有不適尚可再議和修法,並非死魚一隻,不會活動。  就像當紅的酒駕情事,惹來眾怒可修法加重刑責。  而生硬的地方在於商議討論到最後仍需依當時法條判之,不可舊例新罰,  所以先前的酒駕肇逃,大家不爽歸不爽,也無法處以今日極刑;  同樣亦不能新例舊罰,如同我累犯三次,不能照舊法永桶。  在這樣的前題下,先來討論一下WOW板規歷來的變化,和當時的思維及時空背景:  除了違反著作權文、和張爸、廣告文視為情節重大一律永桶,其他永桶法條的改變,  可以讓我們對本案多一些思考。  於greydust前板主在任時,舊制有:"被水桶者,初犯一週,再犯加倍,三犯永久。"  現今的新制已取消永桶,累犯加重制度見於板規四,但原則仍是倍數制,以2的倍數  (次方)加重處理。  於WOW板精華區留有部份關於永桶條文變更的討論,如有興趣請自行移駕參看。  細究其意不外乎是考量情節輕重與否和依比例原則判刑。  上述兩點尚可見於現今板規之細節,如板規四所述: 四.多次觸犯板規以及累計多篇違規文時之處理方法。 該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觸犯板規,則以以往之水桶次數加倍其該次之水桶時間,一回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則為四倍該次之水桶時間。同理,公告三回 之水桶,則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規範。 凡所有違反一、二、三大項達警告者,2次警告及併入該項1次水桶。 所有一、二、三大項底下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無法跨項合併成水桶 我先前已知這條內的警告和水桶不同,但想要請板主說明的重點,不是在這個  簡單的爭議,而是前述藏於細節的情節輕重和比例原則問題。  板規要訂三大項底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理由是因為三大項各為情節迥異,  互不相似,於判定警告是否為累犯時不可等同視之,這尚可印証於三大規的  水桶刑期均不相同。  其中板規二最輕:最多7天,板規一次之:最多14天,  板規三最重:無警告,一律30天。  而各大項下之小項,因情節相似,可以累犯處計。  直接舉例,如毀謗罪和殺人罪,先不論犯後態度等其他考量:  同樣是殺人案,僅殺一人的初犯,和連續殺人魔的累犯,所處的刑度就不同。  而再論殺人案,同是殺一人的初犯,有毀謗前科和無前科所處的刑度則相同。  所考量的就是情節問題,和殺人無關的毀謗不能摻在一起看。  至此,有爭議的是"僅明訂各大項警告為獨立,那如果犯案情節輕重刑度是水桶呢?"  這才是要板主說明之處。  同是犯案,警告可依這些原則,水桶不行?  如果在此還是持續強調法條就是只明寫警告沒有水桶,那就如同  我像殺人犯關了30年出來,後來初犯了毀謗,別人都被一視同仁科以罰金,  我就被依有殺人前科判37年再加重成88年和無期徒刑一樣荒謬。    法官的存在就是要依"情""理"對有爭議時的"法"做釋疑,法律常有漏洞,  但也有法官釋疑機制,法官不出來講話還要巿井小民出來幫你上課嗎?  反正地方法官不理,就上訴之高等法院。 二、刑度天數計算之邏輯問題: --------------------------------------------------------------------------- 1. m6812/17 easygo137812 □ [公告] Zazzi 水桶30天+劣退 2. m1812/17 easygo137812 □ [公告] Eggholic 水桶30天 3. m44 3/30 stkissstone □ [公告] Zazzi 水桶37天 4. m 8 6/17 stkissstone □ [公告] Zazzi 水桶88天 5. m16 6/18 stkissstone □ [公告] Zazzi Eggholic 永久水桶 四.多次觸犯板規以及累計多篇違規文時之處理方法。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觸犯板規,則以以往之水桶次數加倍其該次之水桶時間,一回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則為四倍該次之水桶時間。同理,公告三回 之水桶,則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規範。 凡所有違反一、二、三大項達警告者,2次警告及併入該項1次水桶。 所有一、二、三大項底下之警告各為獨立關係,無法跨項合併成水桶 五.分身帳號處理方法。 主帳號水桶期間之確定使用之分身帳號(由帳號部判定),視為同一使用者,板主可 斟酌情形及嚴重性處以與主帳號同樣期限之水桶。若於主帳號水桶期間確定使用分 身帳號再次觸犯板規者,主帳號得以延長分身所應處分之水桶期限,並將綜合之水 桶時間加長一倍,其分身帳號並處以與主帳號同樣期限水桶。 ---------------------------------------------------------------------------  請先看清楚板規四及五的內容,I兄算法失誤在於兩點,分述之: 1.未適當解讀法條內容: A."該次""前科"之定義混淆。   B."使用者""帳號"之定義混淆。  C.累犯水桶加重制,這邊是以使用者而論,所以有確定的分身帳號要抓來一起看,    再來全文只有倍數制且是2的次方為單位,完全沒有加法。     如:7*2^2=28,14*2^3=112,7*2^4=112  D.累犯警告加重制,則是加法,2次相加成一水桶。 E.分身帳號處理方法還分兩種: a.分身發言無犯板規:這時斟酌發言情形和情節嚴重,可直接處和主帳號              當時間相同之水桶天數。    b.分身發言有犯板規:這裡就還有加法後再乘以2,而且需先預算該次分身帳號              所應判的天數再和主帳號原天數加相後再乘以2,所得才              是最後主帳號新判的天數,然後分身帳號再相同處之。              而且上述指的預算該次分身帳號所應判的天數,不是只看              單次所犯板規抓一次刑度,還要以使用者的觀點來看有無              符合板規四之累犯加重制。 2.未依合邏輯之流程判罰:  再開始之前還要先定義2則很有爭議,但板規沒明訂的事: A.如果同時觸犯板規一、二、三,刑期是要用一罪一罰制相加,    還是要用最大刑期制直接判? B.如一開始第一點所述,板規四對水桶累犯之判斷時,是要同警告依較合理的不論    三大項各自獨立不併看,或是要依荒謬的所有項目前科水桶一併看?  這邊我懶得討論了,因為各有2種狀況,搞起來會變成2*2總共4個不同的狀況算式。  就依板上先前大多數的判例採A.最大刑期制 B.荒謬制一併看   先拿我的例子來解釋判罰流程之邏輯如下:  將我的犯案,以發生次序來看分別標上簡稱和板主列的所犯板規  Z1=[公告] Zazzi 水桶30天+劣退     |板規 三.a. E1=[公告] Eggholic 水桶30天      |板規 五  Z2=[公告] Zazzi 水桶37天      |板規 一.b.1./四 Z3=[公告] Zazzi 水桶88天 |板規 一.b.1./四  Z4+E2=[公告] Zazzi Eggholic 永久水桶 |板規 一.b.1/一.b.2/二.a/四/五 假設現在是來判Z4+E2案的水桶刑度,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帳號Zazzi已因Z3水桶88天中,  分身Eggholic寫了篇文章被劣退,因此判罰,故邏輯流程應為:  1.先判Eggholic該"文章本身"犯了哪些板規 2.計有板規一.b.1/一.b.2/二.a 3.再就每條之情節輕重定刑,依最重論14天(預算1) 4.再查看有無違反板規四,有 5.再依水桶累犯荒謬制,以"使用者"(非該帳號)來抓累犯次數,   而且不看前科犯什麼罪,有水桶就算,故共4次(分別為Z1、E1、Z2、Z3) 6.板規四所謂之"該次",是指這邊的14天(預算1),不是抓前科88天,   要抓前科則內文要改成"前次",故照板規四流程算法為 14*2^4=224天(預算2), 換句話說就是前科累犯已有4回,本刑被判累犯加重乘以2的4次方(16)倍。 7.再看有無違反板規五,有 8.那有無違反分身發言犯板規,有 9.於是主帳號(當下是88天) 得以延長(加法) 分身所應處分之水桶期限(224天=預算2) 88+224=312天 10.並將綜合之水桶時間(312天) 加長一倍(乘以2) 312*2=624(這是主帳號最後新判的天數,也就是Z4刑期) 11.其分身帳號並處以與主帳號同樣期限水桶 624=624(這是分身帳號最後該判的天數,也就是E2刑期) 12.完成。  當然上面是依當時前科已成的時空背景判Z4+E2案,如果板主有興趣把以前的亂判  再照正常邏輯算清楚再來判本次Z4+E2一案也可以,不過我想於事無補? 板上前例有類似邏輯的判罰如:  文章代碼(AID): #1GOT_wnF (WOW) [ptt.cc] [公告] Overflag水桶八週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WOW/M.1348591610.A.C4F.html    Bigcat板主都有把該案預算判幾天,累犯算式列出。    板上其他累犯相關的判例,多數都在亂判,有的亂加法,有的亂相乘,  甚至在相同板規下,每個板主的判罰邏輯均不太同,這見於有累犯、分身之例。   三、結論:  其實板規很多細節都沒明訂清楚,如要依僅有的法條來判,板上有累犯、分身的前  案例,幾乎都被亂判,人家懶得細究申訴而已。我想身為板主,有義務先自己搞懂  判罰流程怎麼看,刑度怎麼算,有問題或爭議的就修法或補增細節或但書,不然有  了爭議,請您來解釋也解釋不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94.49 ※ 編輯: Eggholic 來自: 218.166.194.49 (06/21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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