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股檢板板規調整

看板StockPicket作者 (賴粉意見領袖)時間5月前 (2024/03/25 23:3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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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旨:股檢板板規調整 (可以是一條板規、一個現象等) 說明: 1、股檢板創板後 原本Stock板板規有一條3-10是限制每人只能檢舉5篇 當時我有發詢問文問當時的前板主 yoche2000 #1XE9c1A_ (StockPicket) yoche2000說

09/09 00:57,
恩 沒有規定 這個之前有討論 最後是決定不限額
09/09 00:57
所以後來股檢板就一直維持著不限發文數量的傳統 但一些新來的可能會濫用4-10來檢舉 甚至上訴到組務 為避免板主麻煩 建議在組務板板規增加檢舉文章上限 若板主群決議要改成一人一日只能檢舉五篇也ok 反正檢舉期限有14天 今天檢舉不完的就往後一天延而已 @"@ 但不管是無限檢舉篇數 還是限制五篇還幾天 建議都寫在板規上 避免有心人士濫訴造成板主群困擾 2、因目前板規4-3是 禁止對非當事人之檢舉、申訴分類之章作回文 但每個人對當事人的定義好像不一樣 首先 上次fj被謾罵 有人先幫他檢舉了 他在底下推文 結果他不是當事人 是也可以理解板主可能定義為檢舉人跟被檢舉人才是當事人 但這種東西就定義好就好 另外就申訴的部份 現實生活中 原告告了被告 不論被告是否被判有罪 原告跟被告都可以上訴 上訴時法官也會再傳兩造 重新再依據證據審理 甚至再交互詰問一遍 最後再判決一遍 而且假如我檢舉某a 某a可以在我的檢舉文下推文 某a被判未達 我申訴 某a還是可以繼續在我的申訴文下推文 但若某a被判違規成立 某a申訴 檢舉人就不能在某a申訴文下推文 似乎不太公平 另外若某a申訴成立 那檢舉人不服 可以再申訴嗎? 這也是一個問題 所以個人認為這部份應該化繁為簡 若有一方申訴了 就雙方都可表達意見 板主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後 二次判定是否違規 宣判後 任何一方都不得再申訴 只能到組務申訴 這部份的流程建議也寫到板規裡 以上只是個人建議 若板主群不採納 還是建議可以將申訴流程跟一些名詞寫清楚 因為板規中目前有檢舉人、被檢舉人、申訴人、當事人 至少四個詞 寫清楚的話比較不會有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38.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711380840.A.FF4.html

03/25 23:58, 5月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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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23:5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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