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bzQApRB (Stock)

看板StockPicket作者 (期待著今天)時間1月前 (2024/03/18 14:09), 1月前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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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一句話就在亂講 "請勿主張「不法之平等」" 根據判例, #1bVHC-yM (StockPicket) 違規事證: → guilty13: 某海線立委不就是前面被新聞報料嗎? → guilty13: 我就不多說啦~到時候聽海哭的聲音怎麼辦? → guilty13: 這個就自己查一下就好~別到時候我要去競選總部道歉 → guilty13: 關鍵字 顏蔡 碼頭 這樣再找不到 自己包一包 違規案件違規推文提及「海線立委」「競選總部」「顏菜碼頭」 --> 板主已經判決為未違規了,主張按照判例判決怎麼會是「主張不法之平等」?? 這是現任版主們認為的合法推文耶 很多人都會濫用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卻忽視了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要旨 就說了"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 https://ynews.page.link/m3QP "詳言之,民眾只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合法案例給予其利益,而不能要求比照違法案例授 予利益。" 這邊要求的是「合法之平等」,誰跟你說我在要求「不法之平等」 還有最重要的是 你自己都自承" 「柵欄仔」不是政治術語 " 幫你回憶一下你用哪條版規桶我的? 4-6-1. 政治文、政治推文水桶七日 提及政治相關議題或政治人物但內容違背股票板旨者 "如果任由寬放這種言辭,將形同導致股票板無法發揮其應有之效用,且只是其他看板的 延伸而已。" 你的狡辯之詞哪裡成立4-6-1的? 我就覺得奇怪了,明明我的推文內容與股市相關(當時股市2萬點新聞正熱,該篇文章也是 在講相關內容), 卻被判決"內容違背股票板旨",結果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本文為併同表列數案(註一)之回應,合先敘明。 : 簡單回應如下: : 一、疑似違規案件處分與否,須仰賴個案而定,請勿主張「不法之平等」,就自身認為不 : 應構成違規之理由作陳述即可。 : 二、以所提標的而言(註二),該案業經組務駁回申訴在案(註三),但該申訴人並未上 : 訴至群組務,因此已經定讞、請勿就其內容再行續爭。且按該案情形而言,當事人僅 : 有提到「建新國際」事件的客觀事實,沒有攻訐政黨、政治人物,或甚至嘲諷有關或 : 無關之政治族群,因此無法認定為離題政治。 : 三、但相反的,諸如「哥布林」、「藍白網軍」、「小草」等,以廣義而言都屬於政治族 : 群,已經被廣泛用於嘲諷異己者;又就第三案而言,「柵欄仔」雖然不是政治術語, : 然從其他發言來看,無法認定未在譏諷無關事物。如果任由寬放這種言辭,將形同導 : 致股票板無法發揮其應有之效用,且只是其他看板的延伸而已。 : 綜上,針對表列案件,本人在此不予改判。 : 註一:#1bze6DhP (StockPicket) : #1bzfIyfC (StockPicket) : #1bzfXPlp (StockPicket) : #1bzwLsW9 (StockPicket) : 註二:#1bVHC-yM (StockPicket) : 註三:#1biInJrs (Law-Servic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0.42.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710742142.A.7F6.html

03/18 14:40, 1月前 , 1F
「……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這是該判例
03/18 14:40, 1F

03/18 14:40, 1月前 , 2F
的重點之一沒錯,但你的案件與標的案件本質上完全不同,請
03/18 14:40, 2F

03/18 14:40, 1月前 , 3F
不要混為一談
03/18 14:40, 3F
一樣都是4-6-1的檢舉案啊,本質有何不同? 另外,你還是沒解釋你這句話跟4-6-1成立有何關聯 "如果任由寬放這種言辭,將形同導致股票板無法發揮其應有之效用,且只是其他看板的 延伸而已。" ※ 編輯: gametv (123.240.42.250 臺灣), 03/18/2024 15:41:03
文章代碼(AID): #1bzzf-Vs (Stock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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