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詢問]籌碼大股東APP功能分享送權限活動之回覆

看板StockPicket作者 (Happy)時間7月前 (2023/10/05 13:45), 編輯推噓1(107)
留言8則, 1人參與, 6月前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經本人向凱衛說明,獲得回覆如下: 版主你好: 有收到籌碼大股東開發團隊反應,故作此信說明。 籌碼大股東產品早期是個人創作,但因為證交所規範行情資料之揭露需合法合規,故開發團隊向本公司提案合作,目前產品隸屬在凱衛資訊以符合證交所規範。 籌碼大股東APP本身並非付費才能開始使用之軟體(po文內提到之功能均能免費使用),本次活動目的為調查了解股版用戶的使用需求,故提供無廣告/7天權限回饋給有意願協助之版友, APP提供行情資訊也只限個人學術研究使用,不包含任何推薦。 得知因本次活動資訊揭露不足,造成股版管理人員困擾,深感抱歉,也感謝版主耐心等候以及致力維護良好的討論平台。 凱衛資訊 行動產品處 徐協理 ※ 引述《aloness (aloness)》之銘言: : ※ 引述《jackychen122 (Happy)》之銘言: : : 原文: : : https://www.ptt.cc/bbs/Stock/M.1695629425.A.DEE.html : : 感謝版主提醒,產品創立時確實是個人創作,受限於資料的 : 合法合規所以與5201合作授權,不確定您所提到的 : 「正式作業待時間允許於股檢版作業」是指我們在股檢版提出回覆嗎? : : 以下是針對"若教育部來函質問,貴方如何就適法性提出說明”的回覆: : : 本次活動提供無廣告/免費APP使用權限,收集股版使用者的建議以了解用戶需求, : APP所提供之所有文字、數據、資料與服務皆為輔助使用者交易訓練之工具及教材, : 本次提供的APP使用權,僅限用戶作為個人研究所用。 : 致jackychen122 版友您好: : 以回文方式,較容易完整說明 : 1. 原意是要在股檢版正式發文,通知貴方前來說明 : 並同步發信通知凱衛資訊,因您已及時回應,那我們就直接繼續 : 2. 您的說詞,如建立在您是獨立開發者,以個人的名義於GOOGLE APP發佈該軟體 : 這或許說的通 : 但目前該軟體的版權(或指發佈人)為 KWAY & NSTOCK : 經確認都是「凱衛資訊」這家上市公司的本業、品牌或從屬公司 : 因此,基本上還是要由"公開發佈"該軟體的人員組織,協助說明 : 3. 經檢視nstock網站"恩投資財經網" : 對比您的說法 : 大致解讀為,利用nstock資料庫及程式模組 : 開發新穎投資工具的合作方式,屬於公司 對 個人 建立契約關係 : 坦白說,就公司立場而言,這也是外包的一種形式 : 也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勞資關係 : 簡單的說好了,當使用者對該軟體進行消費後 : 取得的發票誰開的? 凱衛資訊或其從屬相關公司,是否會分到收入? : 會的話,入帳的公司就完全涉入此商業行為,存在營利行為 : 這時就會存在一個問題 : 如主管機關來函詢問,是誰該回答? : 您是否有充足授權可代表凱衛資訊答覆? : 版面管理者(或稱版主群)是一個沒有門檻的職位 : 不會接受法學素養的訓練或考核,也沒有受過任何正規的版務管理教育訓練 : (廣義上,就只是個社團而已) : 要我們來評核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實在有些為難 : 故我們僅能退而求其次,就前人留下的版規或PTT站方律定的站規 : 進行版面文章的管理 : 適法性與否,在此僅就個人經驗提出可能遇到的問題 : 而正式的答覆,則仰賴貴方提出正式說明 : 是否應通知凱衛資訊提出答覆,依誠實信賴原則請您判斷答覆 : (因您提供訊息有限,目前僅能協助釐清相關問題至此) : 時間上,10/13(7個工作天)前答覆,是否需要再調整? : 如未獲回覆,本人仍會去信凱衛資訊,請求協助,就此行為提出見解與說明 : 以利日後能及時備詢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2.2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96484713.A.105.html

10/07 06:22, 6月前 , 1F
您好,先感謝徐協理撥冗致覆
10/07 06:22, 1F

10/07 06:24, 6月前 , 2F
但未提及適法性的問題,如貴公司推出之商品無收費功能,
10/07 06:24, 2F

10/07 06:24, 6月前 , 3F
這樣的說詞完全可以接受,貴公司應有法務室或合作的事務
10/07 06:24, 3F

10/07 06:24, 6月前 , 4F
所,建請徵詢相關專業人士意見
10/07 06:24, 4F

10/07 06:28, 6月前 , 5F
節錄相關法條
10/07 06:28, 5F

10/07 06:28, 6月前 , 6F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10/07 06:28, 6F

10/07 06:28, 6月前 , 7F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10/07 06:28, 7F

10/07 06:33, 6月前 , 8F
另外如可以,請站內信徐協理的名片,好日後寫答覆報告用
10/07 06:33,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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