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 幾筆判決詢問

看板StockPicket作者 (唯一支持蔡英文)時間2年前 (2021/10/16 02:04), 2年前編輯推噓14(1400)
留言14則, 4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主旨:幾筆判決詢問 (可以是一條板規、一個判決...) 問題:#1XPeeYZe (StockPicket) #1XPelgux (StockPicket) 這兩篇的被檢舉者均已多次違反板規 檢舉文也附上了這兩位先前的水桶紀錄 yoche2000板主推文說 done 但卻未退文或水桶這2位 甚至連刪文都沒刪 https://i.imgur.com/eFbEocc.png
明明是第六篇… 明明y板主都回done… 查板規第四條明訂 4.違規與處份規範 說明:本板處份採累進制,不同違規項目其處份仍會累進。且採一案一罰 (以處分公 告計),有處份紀錄者於公告後或出桶後 (取較長者) 一年內未有其他警告以上 處份,視為表現良好紀錄歸零。 ◎處份累進原則為:砍文、警告、水桶一週(7日)、一個月(30日)+退文、一年+退文。 處分累進原則補述 (見公告 #1VjE2ZTB) 這兩位先前都已被水桶一週,此次的判決應是 水桶一個月+退文 懇請板主重新判決 另外,目前板主管板已經很少主動巡查了,主要都是靠板友檢舉 板友們已經幫板主很多忙了 希望板主處理檢舉案可以認真一點 不要只回個done 然後沒有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36.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34321058.A.995.html

10/16 21:19, 2年前 , 1F
是啊!只打DON是????沒達標準也說明一下嘛
10/16 21:19, 1F
本來不太想為難板主 所以檢舉後 板主如果認為未達 我也不會爭執 但後來發現 有些id違反七、八次 十幾次 怎麼還可以一直發文= = 尤其如本篇所提的2個id 結果某板都只回done 沒實質處理

10/17 00:36, 2年前 , 2F
您好剛查詢一下,目前兩篇文已有板主做刪除及處置了
10/17 00:36, 2F
不好意思 這兩篇文一直都在 並沒有處理 我本文貼的是股檢板的檢舉文文章編號 所以您在stock板搜尋代碼的話會找不到! 股板代碼為 #1XPe3-Xd (Stock) #1XPdWCXY (Stock)

10/17 00:37, 2年前 , 3F
另處分累進制度第三點節錄如下:
10/17 00:37, 3F

10/17 00:37, 2年前 , 4F
處份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若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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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00:38, 2年前 , 5F
原則不得適用。(後面舉例不另贅述)
10/17 00:38, 5F

10/17 00:39, 2年前 , 6F
以我自己的判例而言,例如有人先違反4-6-2,出桶後
10/17 00:39, 6F

10/17 00:40, 2年前 , 7F
後違反4-6-1 則還是以4-6-1(較輕)的水桶做處分
10/17 00:40, 7F

10/17 00:41, 2年前 , 8F
以您所提#1XPeeYZe (StockPicket)的案例而言
10/17 00:41, 8F

10/17 00:42, 2年前 , 9F
創作文超額屬於「刪文」4-1處置,先前的水桶7日累進不成立
10/17 00:42, 9F

10/17 00:43, 2年前 , 10F
當然被檢舉者其他的閒聊累進則是可能的
10/17 00:43, 10F

10/17 00:44, 2年前 , 11F
處分累進制度的條目有時較會使使用者混淆,在此稍微說明
10/17 00:44, 11F

10/17 00:44, 2年前 , 12F
提供您日後參考
10/17 00:44, 12F
不好意思 這部份我研究過了 按照 #1VjE2ZTB (Stock) [公告] 板規編修 處分累進原則補述及修訂 3.處份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若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原則不得適用。 例:先前違反4-1砍文,後違反4-3。 4-3本刑為水桶一周但依加重原則計為警告,仍處水桶一周。 若遇到此般因本原則減輕刑責之情形,本原則不適用。 這條的意思是說,若後來違反的板規較重(本刑),累進較輕 那就繼續使用較重的本刑 並不是說板主可以選擇較輕的判 以您舉的例子來說 有人先違反 4-6-2 出桶後 違反4-6-1 (本刑) 累犯(警告) 符合藍色那行字所說的 若累犯之刑責(警告) 低於本刑 (七天),本原則不得適用 所以以你舉的例子 本原則不適用,所以仍需水桶七天 但以我舉的例子 pikachu0502 先前已因累犯 被判水桶七日 按照板規 不同違規項目其處份仍會累進 所以他的累進是 30日 +退文 他的本刑是 刪文 再複習一下第三點 3.處份累進原則意旨為加重刑責,若累犯之刑責低於本刑,本原則不得適用。 30天+退文 有低於 刪文嗎? 沒有 所以本原則沒有不得適用 沒有不得適用 負負得正 也就是仍需按累進制度 30天+退文 第三點的用意一直都是避免累進處分比本刑還輕 例如第一次違規 4-6-2 出桶後又違規4-6-2 變成因累進 只有警告 所以才會有第三條但書 並不是選擇輕的那條判 要歸納的話 整體的板規應該是 若累進後的刑責較重 → 不符合第三條但書 → 以累進算 若累進後的刑責較輕 → 符合第三條但書 →累進制度不得適用 → 以本刑算 也就是 max(本刑, 累進) 我覺得s板主相較來說是較認真的板主 不管判決如何 都會回覆板友 而且回得很詳細 但這一點 真的需要重新理解一下 如果想通了 請重新判決本文的兩篇文 謝謝 ※ 編輯: BlueBird5566 (111.71.36.57 臺灣), 10/17/2021 02:31:29

10/17 15:00, 2年前 , 13F
今日公告
10/17 15:00, 13F

10/18 11:29, 2年前 , 14F
附議
10/18 11:29, 14F
文章代碼(AID): #1XQSAYcL (Stock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