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收購樂陞破局 百尺竿頭:股價波動及大幅

看板Stock作者 (三個奇蹟可以卡住你的馬)時間9年前 (2016/09/02 21:22), 9年前編輯推噓15(18322)
留言43則, 2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8 (看更多)
※ 引述《YuliGourriel (強打中年)》之銘言: : 1.原文連結(必須檢附): : http://goo.gl/bQ7xwl : 2.原文內容: : 百尺竿頭收購樂陞案恐破局,對此,百尺竿頭下午發出公告表示,本公司無法完成本次公 : 開收購之交割,對此,深感遺憾。 : 百尺竿頭也說,自本次公開收購開始,樂陞即因市場的各種謠言與投機行為,導致其股價 : 波動與後期大幅下跌,本公司資金提供方決議,不續以每股128元價格完成公開收購樂陞 : 股票,期間本公司雖努力籌措、週轉,持續與該資金提供方、主管機關及受委任機構溝通 : ,仍力有未逮,導致無法完成本次公開收購交割。 : 因此對應賣人與各界所產生的困擾,本公司深深致歉,並已授意本公司受委任機構中國信 : 託商業銀行將所有應賣的股份,於8月31日9點以前返回給原應賣人的證券帳戶,後續處理 : 相關事宜,本公司將尊重相關法律規範與法律程序。(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手上沒有樂陞,因為太久沒看新聞不知道之前溢價收購的事。但是我想如果我之前 有看到新聞,今天應該也有機會是套牢慘戶之一吧。 所以我對萬一有一天自己遇到了同樣的事該如何事前判斷,事後自保感到興趣。 有一件事我搞不太懂,只好很弱的上來問。 百尺竿頭取消公開收購的理由是: “自本次公開收購開始,樂陞即因市場的各種謠言與投機行為,導致其股價波動 與後期大幅下跌” 但是我看新聞,都沒提到金管會或是樂陞是否已同意終止公開收購, 按照證券交易法43-5終止公開收購不是應該要主管機關同意或是被收購方董事會決議嗎? 證券交易法43-5 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 ,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一、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 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者。 二、公開收購人破產、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裁定重整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為保 護公益之必要,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 公告。 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 購之進行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一年內 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24 本法(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 二、經被收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且有證明文件。但被 收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之全體董事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者 不適用之。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所以到底百尺竿頭是怎麼樣讓金管會核准中止公開收購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51.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472822529.A.894.html

09/02 21:22, , 1F
門神
09/02 21:22, 1F

09/02 21:23, , 2F
沒核准啊 他直接閃人
09/02 21:23, 2F

09/02 21:25, , 3F
帳戶沒錢交割最大囉
09/02 21:25, 3F
所以在集中市場違約交割,證券商除得代辦交割手續將投資人證券專戶中 之股票賣出以償還違約債務及費用外,如金額尚有不足,仍得向違約之投資人追償。 可是今天公開收購違約,百尺竿頭既不用付違約金,券商也只要返還股票, 拍拍屁股便可走人,損失全由應賣的投資人負擔?

09/02 21:25, , 4F
在一起要兩個人同意,分手只要一個人就夠了
09/02 21:25, 4F

09/02 21:27, , 5F
合意性交收錢 洗完澡跑了 白嫖 好像有87%像
09/02 21:27, 5F

09/02 21:28, , 6F
問題在於他不完成收購 竟然沒有罰則
09/02 21:28, 6F

09/02 21:28, , 7F
其實他的收購期間已經過了. 43-5看上下文的意思是不
09/02 21:28, 7F

09/02 21:29, , 8F
能隨便在8/19之前停止
09/02 21:29, 8F

09/02 21:29, , 9F
這收購案就跟金光黨有異曲同工之妙
09/02 21:29, 9F

09/02 21:49, , 10F
收購完股票套死死 當然寧可違約烙跑
09/02 21:49, 10F

09/02 22:20, , 11F
自行核准中止,不用金管會,沒有罰責
09/02 22:20, 11F

09/02 22:21, , 12F
何時有核准了? 不過就是兩手一攤 不玩了
09/02 22:21, 12F

09/02 22:37, , 13F
把金管會失職人員法辦免職如何??用他的退休金賠如何
09/02 22:37, 13F

09/02 22:38, , 14F
免得公務員出事都兩手一攤,反正國家會賠,超爽der
09/02 22:38, 14F

09/02 22:38, , 15F
私人企業可以讓你這樣亂搞還安穩領退休金嗎?
09/02 22:38, 15F

09/02 22:45, , 16F
好問題
09/02 22:45, 16F
※ 編輯: streetball (111.82.151.36), 09/02/2016 22:57:07

09/02 23:00, , 17F
不付錢的最大啦
09/02 23:00, 17F

09/02 23:10, , 18F
有罰則阿 一年內不得再進行同樣收購
09/02 23:10, 18F

09/02 23:13, , 19F
之前有些人說會有民刑事責任,結果... 先不說對方根
09/02 23:13, 19F

09/02 23:13, , 20F
本是日本人,表面上是
09/02 23:13, 20F

09/02 23:15, , 21F
這罰則真重 這樣要隔年才能再騙了
09/02 23:15, 21F

09/02 23:19, , 22F
可以改叫美國人,開一間更進一步來收購
09/02 23:19, 22F

09/02 23:31, , 23F
中信金也沒再賠的 只是箭靶都是投審會
09/02 23:31, 23F

09/03 00:37, , 24F
這個公開收購就跟詐騙沒兩樣,明目張膽
09/03 00:37, 24F

09/03 01:15, , 25F
投審會也是將球踢給日本人,反正沒法對證
09/03 01:15, 25F

09/03 01:17, , 26F
金管會繼續追殺8299,轉移焦點就好;誰管散戶去死呢
09/03 01:17, 26F

09/03 02:36, , 27F
用155條第七項》171辦他就好了
09/03 02:36, 27F

09/03 02:37, , 28F
貪念真的很沉重
09/03 02:37, 28F

09/03 02:38, , 29F
通常公開收購不是敵意併購就是強化股權
09/03 02:38, 29F

09/03 02:38, , 30F
不太可能會有故意違約的情況發生
09/03 02:38, 30F

09/03 02:39, , 31F
如果要故意違約,那絕對就是刻意操縱市場價格
09/03 02:39, 31F

09/03 02:41, , 32F
20、155、157-1隨便幾條辦一辦
09/03 02:41, 32F

09/03 02:42, , 33F
都是好幾年的徒刑
09/03 02:42, 33F

09/03 08:30, , 34F
證明故意!
09/03 08:30, 34F

09/03 08:30, , 35F
他都說他很無辜 怎麼證明故意
09/03 08:30, 35F

09/03 08:41, , 36F
相信制度卻被騙,卻有不少人落井下石
09/03 08:41, 36F

09/03 10:47, , 37F
有罰則啊 只是不痛
09/03 10:47, 37F

09/03 10:47, , 38F
集中市場有法律規定券商要代位求償 但公開收購沒這
09/03 10:47, 38F

09/03 10:48, , 39F
要是不罰公司內部,以後老闆就協同外商來演戲好了
09/03 10:48, 39F

09/03 10:48, , 40F
規定 所以違約了當然是依民法受害者自己求償
09/03 10:48, 40F

09/03 10:48, , 41F
至於受害者如果要變成加害人把損失轉嫁到無辜的人
09/03 10:48, 41F

09/03 10:49, , 42F
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09/03 10:49, 42F

09/03 22:35, , 43F
所以沒罰則,那依樣畫葫蘆在其他公司也可
09/03 22:35, 43F
文章代碼(AID): #1NoNq1YK (Stock)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8 篇):
文章代碼(AID): #1NoNq1YK (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