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什麼是站內信聯盟??已回收
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即違約交割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請注意前提是有基於拉高或壓低價格之意圖
聯合作價、與他人通謀拉抬之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文意解釋是例如基於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之意圖,對小型股成交量只有5張10張的標的
所為之大量買進拉抬之行為
金X昌可能就有符合這一款或前一款之要件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就是左手買右手賣衝高成交量囉~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這條是只要違反了,最會被找去喝咖啡的條款
也就是散播不實的訊息,可能造成大眾恐慌或大量買進的動作
但一樣,前提是有意圖影響市場價格的意圖
舉例如說禽流感可能要爆發,如果沒人理他,可能是不夠聳動
金管會就不會去管,但若造成大起大落的局面,就可能引來關切找去喝咖啡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其實前面六款都是列舉式的規定
這一款才最猛,但也有舉證上的困難
只要主觀認定你有對交易價格的操縱行為,就可以依法懷疑你或起訴你
但訴訟上的舉證困難,就是檢察官的工作範圍,再加上法官的心證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查一下法院歷年的判決或判例
附上司法院檢索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大概是這樣~
可能有些認知上的錯誤,歡迎糾正讓我學習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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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uii0306 來自: 118.161.31.149 (06/03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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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規通常包山包海包到跨海二奶
轉彎未禮讓行人也要處罰
但實際的執行和證據、行為人主觀意圖的認定上根本有困難
以證交法為例
裡面幾乎把所有拉抬的行為都列為禁止
但基本上官員不會那麼無聊...畢竟有時候是公司一起炒,惹到大公司商人總是沒好事
※ 編輯: wuii0306 來自: 118.161.31.149 (06/03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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