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儲10萬點數遭偷 男求停卡咖啡店拒絕

看板Starbucks作者 (這就是人蔘阿...)時間11年前 (2012/09/27 17:18), 編輯推噓41(41052)
留言93則, 1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7 (看更多)
關於這個新聞,我提供自己遇到的狀況... 我是四月時掉卡的,也有去報案,當時案類只是一般的遺失... 後來因為有錄到拾獲者使用卡片的影像,便把案類改為侵占(刑事罪).. 但公司仍不願意幫我停卡,當初我購買此張卡片的發票都還保留著... 公司卻以所謂的善意第三人繼續讓拾獲者使用,是我比較不能接收的一點... 於法公司並無違法,只是我覺得我都報侵占了,也有提出當初購買的發票,難道 不能提出多考量遺失者感受的方法嗎?? 他們沒有提出記名的卡片,掉的人就是要去麻煩警察只為了一張卡片,大家可以 去想看看這個社會成本有多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1.96.51

09/27 17:25, , 1F
你可以促立委修改<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09/27 17:25, 1F

09/27 17:38, , 2F
法律問題 沒辦法 畢竟不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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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17:52, , 3F
推樓上兩位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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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17:54, , 4F
文中購買的發票是當時購買卡片的發票,惡法亦法..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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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17:58, , 5F
即使是購買當時的發票仍然不具法律效力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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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17:58, , 6F
現狀就是如此 起碼這個法所造成的損失比其他法小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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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14, , 7F
#1CuhUmPJ (CVS) 這篇就可以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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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15, , 8F
以後就算是遺失,備案乾脆報失竊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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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31, , 9F
某樓要不要先查一下"詐欺"和"函送法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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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32, , 10F
就算以詐欺罪函送法辦 要求停止讓對方使用法律仍然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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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3, , 11F
函送僅是將案件以書面方式交由檢方辦理 並非判決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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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3, , 12F
既然未判決有罪 自然無法將卡片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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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5, , 13F
所以向c大的狀況 如果等法官判決侵占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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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5, , 14F
侵占是成立的,連證據都有,只可惜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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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6, , 15F
那自然會由法院命令公司將卡片停用 未判決之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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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6, , 16F
我很好奇....c大都沒說到法官判決成立 K大為何如此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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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7, , 17F
就算不能停卡,至少也該在有報案的情況下幫忙告知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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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7, , 18F
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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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8, , 19F
問題有報案不等於罪名成立 請問何來的法律根據要求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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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8, , 20F
我不是法官,你也不是法官,我是說假如連購買證明與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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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8, , 21F
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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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9, , 22F
我沒說罪名成立,而是說若此行為是真的,那的確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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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9, , 23F
我並沒有說,在法官判決前直接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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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49, , 24F
我是就法律現實在討論這個問題 不然情感上我也很希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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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0, , 25F
就像東西被偷,法官還沒判之前,警察一樣可以辦案捉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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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0, , 26F
掉儲值卡 相關公司都能立刻幫我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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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0, , 27F
難道要等到法官判偷竊成立才能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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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1, , 28F
就法律而言 要看是不是現行犯 只有現行犯才能直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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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2, , 29F
錯,要看的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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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2, , 30F
我想如果你是立法者 警察會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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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2, , 31F
假如原PO有所有證據,的確可以報請警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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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3, , 32F
這跟我是不是立法者無關,你一樣也不是立法者,這是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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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3, , 33F
常識,不然手機丟了警察怎麼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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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4, , 34F
只要有手機序號,就算是丟了,一樣可以抓得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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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5, , 35F
我只是覺得統一不一定要停卡,但至少在調查上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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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5, , 36F
前面說了 抓到函送 和定罪不同 這我覺得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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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5, , 37F
K大有興趣可去看看Bilk板 那些人可還不只是被當現行犯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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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5, , 38F
誰說定罪了?我幾時說有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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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6, , 39F
我是說協助調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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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6, , 40F
我一直強調現在是就法律現實面討論 但很明顯你在討論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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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7, , 41F
ex.要大財團協助小市民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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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7, , 42F
討論什麼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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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8, , 43F
有興趣也可看看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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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8, , 44F
p大不用這樣,那些板我想我看得不會比你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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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1:59, , 45F
不用一直強調要去什麼法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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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00, , 46F
問一下喔...那為什麼今年發生的全家點數被店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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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覺得統一的行為讓我們這裡很多人感到失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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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00, , 48F
喔喔 我發現你是板主了....嗯.....那這樣更不需要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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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是客人不要的喔...那位店員就有事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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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01, , 50F
我對於您之前不先處理違規買賣推文 與該文作者起爭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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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終於發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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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01, , 52F
仍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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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02, , 53F
有人檢舉我當然會處理呀,下一次有看到記得跟我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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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我們對於執法行為與法律定義的角度天差地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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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03, , 55F
嗯 印象深刻有很多種^^" 總之我們繼續討論也不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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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03, , 56F
哪一篇起爭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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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03, , 57F
每個人法律見解本來就不可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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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04, , 58F
就算是法官們之間也會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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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04, , 59F
文章代碼(AID): #1FvSAyzV
09/27 22:04, 59F

09/27 22:06, , 60F
從您的回文我了解到您的立場跟我幾乎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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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14, , 61F
顧客儲值卡遺失被盜用 統一:無記名,無法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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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14, , 62F
顧客未取集點貼紙被暗槓 全家:沒王法了嗎?告你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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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您跟我們兩位板主以及許多板友們的立場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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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16, , 64F
還有許多板,另外起爭執的不是我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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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想太多,身為阪主要顧的立場太多了,很難兩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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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17, , 66F
abreakheart...那個全家有新聞連結可以看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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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20, , 67F
09/27 22:20, 67F

09/27 22:20, , 68F
結論:顧客的資產不是資產 公司的資產才是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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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22, , 69F
反正台灣也要追上美國啦,法律判決不是以公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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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22, , 70F
而是看那一方的律師比較厲害,人家就大企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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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2:23, , 71F
捷運站也可以整個打掉重建,因為上面要蓋百貨公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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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01:45, , 72F
單單從法的論點去討論這件事情真令人感到失望與厭惡,畢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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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01:46, , 73F
星巴克想建立的不單單只是商業交易行為,總說以顧客為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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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真正發生事情的時候卻又不這麼一回事,縱使我們會說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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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01:49, , 75F
是騙小孩子的廣告說詞,但既然敢講就要敢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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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02:04, , 76F
卡片不管是掉了或被人搶走,都不是星巴克的錯....他們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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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02:06, , 77F
律上也站的住腳不能幫客戶停卡,只是卡片是跟他們買的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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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02:08, , 78F
能在他們店裡消費,當然希他們能多多顧慮到遺失者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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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02:10, , 79F
增加更人性化的機制,如此罷了!!!
09/28 02:10, 79F

09/28 02:15, , 80F
待我的情形告一段落我會在上來跟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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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02:34, , 81F
消基會六月調查:http://ppt.cc/Vw9R 也多留意隨行卡擺放好
09/28 02:34, 81F

09/28 02:37, , 82F
也望"電子票證條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能適度修改
09/28 02:37, 82F

09/28 03:03, , 83F
他們大概缺乏反應能力,從不久前二代卡當機,店員只說不能用
09/28 03:03, 83F

09/28 03:03, , 84F
但我可是花時間跑來,要消費卻被拒絕,隨行卡遺失可請IT部門
09/28 03:03, 84F

09/28 03:04, , 85F
在結帳時跑馬燈秀一下訊息,例如:你喜歡 '你'的卡嗎?
09/28 03:04, 85F

09/28 03:04, , 86F
(我們都一點一點在折損對它的信任)
09/28 03:04, 86F

09/30 23:10, , 87F
星巴客後來都知道不是那個人的卡了 還能稱為善意第三人嗎
09/30 23:10, 87F

09/30 23:14, , 88F
如果星巴克不是善意第三人 而是惡意 基本上他是否能主張
09/30 23:14, 88F

09/30 23:15, , 89F
不知情而取得卡片點數對應之金額 這點 應該是有疑義的
09/30 23:15, 89F

10/01 19:53, , 90F
發現自己打錯 不是取額金額 是可以作處分(提供餐點和扣點)
10/01 19:53, 90F

10/02 13:42, , 91F
這真是打擊愛好者的信心 只便宜到貪小便宜的人
10/02 13:42, 91F

10/02 13:42, , 92F
有個幾十甚至百點的人 都是忠實客戶吧 花很大吧
10/02 13:42, 92F

10/02 13:43, , 93F
讓這種人對星buck失去愛 難怪只好拼命出買1送1
10/02 13:43, 93F
文章代碼(AID): #1GP1dspt (Starbu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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