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罷免提案] NBA
※ 引述《tom30909 (tom30909)》之銘言:
: 這部份是不是有點不合理?? 無效票既然都已經不代表效力了
: 為何還能計入總投票數內?? 是不是改成總有效投票數 再去除比較合理??
: 一點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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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意見
一般來說
不論在一般人民團體會議表決/投票的層次
到立法院表決/投票、甚至公民投票
只要不是(相對)多數決
只要是絕對多數、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決
幾乎都是以所有參與表決者之總數為分母
(細節上,上面每個例子當然又各有不同
更嚴格的,例如修憲的某個環節,是以出席者總數為分母,不過在ptt無法這樣用)
總之
幾乎人沒有扣掉廢票來算得票率的
因此目前的規定並沒有太大問題
而且確實如推文各樓所言
不管採用什麼算法
這次的罷免案都無法通過60%門檻
況且
每次投票
到底會是「贊成方的無效票」多,還是「反對方的無效票」多
根本是無法預測的啊
因此很難在這點上argue公平性的問題
如l君所言
發動罷免與反對罷免的雙方
多提醒大家依照規定投票
也許更為務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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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如果大家對於第一次受罷免之板主需要「贊成率>=60%」認為過於嚴格
我試著說明一下當初的構想
本來我是希望對於大板板主的罷免進行一些更嚴格的限制
例如原來的規定是「贊成-反對>=25票」,罷免通過
如果大家都能接受「大板板主罷免案會有比較多人參與投票」這個假設
我們可以推測
「大板板主被罷免成功的機率」會比「小板板主被罷免成功的機率」
高很多很多
在小板來說
可能是贊成罷免:30,反對罷免:5,贊成率:85.71%
在大板來說
可能是贊成罷免:330,反對罷免:305,贊成率:51.97%
這邊有兩個可能的改法
第一個是目前的,增設「贊成率>60%」,且「贊成-反對>25票」
第二個是(舉例):中型看板,贊成-反對>40票
大型看板,贊成-反對>60票
夜深了
第二個就不講了
光是如何對看板流量分中、大,本身就是個爭議
第一個改法的好處是
在人氣不旺的小板(如本板#11ow0Iz7案例),用原來的「贊成-反對>=25票」即可
而隨著看板熱門程度上升
「贊成率>=60%」的規定將在總票數125票起發揮作用
成為罷免成功與否的主要認定
如果大家覺得125票作為關卡太低了
例如應該要總票數150票(不考慮無效票之下,贊成率58.35%)
總票數200票(不考慮無效票之下,贊成率56.25%)
或者250票(不考慮無效票之下,贊成率55%)(做了很多一元一次方程式XD)
都歡迎提出討論
作為下次整體檢討修正時之意見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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