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WorldCup板san70168板主懲處結果

看板Sportcenter作者 (agGREssion)時間14年前 (2010/06/27 23:03), 編輯推噓7(7016)
留言23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Bird 多謝組長判決我毫無怨言對於整個PTT討論風氣只是比你還灰心 [06/27/2010 22:36:35] ★Bird 今日的錯誤,由自己承擔,但討論風氣一天沒改善,我勢必反抗 [06/27/2010 22:38:32] ★Bird 我之後也不會再上PTT這種過度尺度開放言論自由討論版~謝謝! [06/27/2010 22:42:53] ★Bird 前因後果從來不認為自己鎖的推文是錯誤行舉~打擾了先行告退 [06/27/2010 22:44:03] ★Bird 最後一句話,鄉民討論風氣一天沒改善,我勢必歧視他們,沒必要 [06/27/2010 23:00:59] ★Bird 沒必要對他們尊重這是我所堅持的立場也是我為何開分身歧罵 [06/27/2010 23:02:16] ★Bird 我並沒有不服的心態,只是恨台灣人不爭氣,整天過度言論辱罵 [06/27/2010 23:03:42] ★Bird 台灣人自己過度自傲態度罵其他國家,這也是我看不起台灣人~ [06/27/2010 23:05:58] ★Bird 打擾了~多謝給予的處罰,經過兩天考慮時間後~仍不勝任板務 [06/27/2010 23:08:06] 如果這就是當事人的辯解的話,那真的沒啥好談的、、、這真的是對牛彈琴 我灰心的是你的反應啊先生、、、這一週你有意見也不講,你當其他人是空氣喔? 這幾句傳訊是我這一週以來唯一收到的你的回應,你要我怎麼做事? 你的立場我一向尊重,所以我不會說你鎖推文的舉動是對或錯 但是隨便公告個禁止推文,隨即施行,真的當看板是你家就對了喔? 連調整個看板門檻我們都要求要置底公告了,你怎麼能天真的以為禁推文隨講隨有? 是你太天真,還是當看板是你家? 若對此案有意見,請洽詢群組長進行申訴,不要再來找我了、、、拜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91.250 ※ 編輯: JUNstudio 來自: 220.137.191.250 (06/27 23:36)

06/27 23:55, , 1F
呃,這水球記錄有同意公開的嗎?(汗)
06/27 23:55, 1F

06/27 23:58, , 2F
有啥不好公開的?我前面判決就寫說我不接受任何傳訊了
06/27 23:58, 2F

06/28 00:01, , 3F
照「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應該是可以公佈啦
06/28 00:01, 3F

06/28 00:04, , 4F
我記得法律中的規定是通聯只要其中一方同意公開就可以公開
06/28 00:04, 4F

06/28 00:07, , 5F
這種情況之下,小組長本來就可以公開上述之水球紀錄
06/28 00:07, 5F

06/28 00:08, , 6F
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06/28 00:08, 6F

06/28 00:10, , 7F
而且是合乎規定的 第二編第一章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06/28 00:10, 7F

06/28 00:10, , 8F
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
06/28 00:10, 8F

06/28 00:11, , 9F
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06/28 00:11, 9F

06/28 00:15, , 10F
現在誰申訴了嗎?組長申訴?板主申訴?使用者申訴?@@
06/28 00:15, 10F

06/28 00:17, , 11F
這能援引「申訴時提出作為證據」來張貼嗎?太誇張了吧
06/28 00:17, 11F

06/28 00:17, , 12F
組長連批踢踢的相關規定都不清楚的話,那執法的公正性
06/28 00:17, 12F

06/28 00:47, , 13F
當然可以公開呀,這些水球視為是對判決的補充討論吧
06/28 00:47, 13F
我不想解釋太多,各位熱心板眾也不用替我找尋法條內容了,我自己知道自己在幹嘛 覺得我私自貼出通訊紀錄有違法之餘者,想檢舉就去檢舉 懷疑執法公正性的板眾麻煩也可以搜尋過去案例一件一件來檢視,不用刻意放大本案 過去案件我並沒有這樣做過,是因為我知道站方相關規定 但這篇狀況不一樣 我在前篇判決文當中說過我不接受任何對於本案的傳訊與回應 也就是說我和本案的關係就到此為止了,有問題的話應該循正常管道向群組長申訴 既然當事人還硬要傳訊補充自己的理念(而且陳述的論點都是我已經知悉的) 那我很懷疑當事人到底有沒有仔細看過判決文 既然如此,我也沒必要私下傳訊回應,公開回應是我對當事人最後的尊重 希望這篇補充說明是本標題最後一篇 ※ 編輯: JUNstudio 來自: 220.137.191.250 (06/28 01:13)

06/28 01:10, , 14F
未經使用者同意的話,不得公開吧?不接受任何傳訊是可以不理
06/28 01:10, 14F

06/28 01:11, , 15F
會,但不代表可公佈他人訊息吧。再者本篇文章定位是?
06/28 01:11, 15F

06/28 01:13, , 16F
是判決文?判決延伸?有任何實質效力嗎?如果僅是對於該板務
06/28 01:13, 16F

06/28 01:14, , 17F
的私人看法,無須濫用公開版面進行回覆吧?
06/28 01:14, 17F

06/28 02:09, , 18F
人必先自辱而人辱之 樓上說那麼多 要不要自己去檢舉?
06/28 02:09, 18F

06/28 05:17, , 19F
這裡是組務板,他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上述之水球內容
06/28 05:17, 19F

06/28 05:18, , 20F
都與本案判決有關,J組務當然可以公開
06/28 05:18, 20F

06/28 12:56, , 21F
版主執行版務需要中立超然 這也是最難的...
06/28 12:56, 21F

06/28 20:43, , 22F
扯到未經使用者同意 還真好笑...這是已經牽涉到組務了
06/28 20:43, 22F

07/02 11:11, , 23F
感覺公開回應只是抓出來再鞭 應該不用理他就是~
07/02 11:11, 23F
文章代碼(AID): #1C9sXU04 (Sportcenter)
文章代碼(AID): #1C9sXU04 (Sport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