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NBA版與Lakers版處理"kobe強姦犯"ꨠ…
請益群組長們...
為何說科比是強姦犯在湖人版與NBA版
=>人身攻擊 & 劣退 &水桶
陳述事實是人身攻擊嗎?
就跟棒球版 放水球事件人人喊打
整天說衝撞 打假球之類的
在NBA與湖人版為何陳述事實會被認定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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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少科比也承認通姦
那可不可以稱呼他為通姦犯?
2.他後來付錢與Katelyn Faber和解
那法院沒判刑 不算強姦犯 嗎那是不是可以稱呼為強姦嫌疑犯?
最後
還是想再請問一次
陳述事實被認定人身攻擊的理由在哪裡?
用此標準
說阿扁貪污 說吳育昇婚外情 說陳進興殺人 是不是都算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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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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