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e-sports 從體育研究者的角度看電子競技
※ 引述《skyfrost (GrandJustice)》之銘言:
: ※ 引述 推 BlllY:好文! 我很期待你繼續說下去! 之銘言:
: 既然比利神都開金口了
: 小弟我就繼續給他虎爛下去吧XD
: : 其次,電子競技運動的項目裡
: : 不可能出現像天堂這樣只要練等然後有神裝就會強而根本不須技巧的遊戲
: : 應該是一些像是CS般的射擊遊戲,或是像世紀帝國般的即時戰略
: : 而怎麼說服社會大眾電子競技運動是體育的一環,是原作者要努力而不是我XD
: 今天就來談談「台灣電子競技聯盟」(TeSL,Taiwan e-Sports League)所選的項目
: SF跟卡丁車
: 基本上,我認為這二者的本質是類似的
: 都是屬於"動態操控型",跟魔獸.世紀.星海之類的即時戰略是大不同的!
: 我認為目前台灣電子競技聯盟所選擇的項目過少且同質性過高
: 未來台灣電子競技聯盟應該會加入更多遊戲(EX:星海2),據報導也是如此
: 其次,關於要選何種項目作為台灣電子競技聯盟的競技項目
: 像據我所知很多人都批評以及質疑為何要把卡丁車和SF列入比賽項目
: 畢竟卡丁車在一般大眾的觀感裡面是屬於年齡層比較低的人在玩的
: 而SF,比起以前紅透半邊天的CS,根本不能稱之為流行!!
: 故此一決策被多數人批評為圖利股東
: 更多的人是懷疑怎不選CS
: 不過在這裡我看到的是
: CS的代理商是橘子公司
: 相信他過往的紀錄總是讓人怕怕
: 不過他還是有款遊戲入選
: 只是不能算是TESL裡面的主流遊戲就是!
: 主流目前還是稍微偏向SF
: : 最後,電子競技運動可否把一些大眾愛玩的遊戲列入項目裡
: : 像是魔獸爭霸裡面自製的對戰地圖(EX:三國.信長)
: : 我想也是很難
: : 雖然在台灣很流行,放眼全世界就...
: : 但"它"很流行,每個系的學生多少會有人玩過
: : 可以想見他紅的程度
: : 列入與否,我想是主事者的問題
: : 我僅提出意見罷了
: : 畢竟,我說在多,沒人要聽,也是白說
: : 就當我賺賺P幣罷了~
: 這裡我還是堅持:
: 如果可以的話
: 要將魔獸所謂DOTA類(目前比較紅的三國或是信長)列入觀察名單項目
: 畢竟你要先把TESL的名氣打出來
: 相對來說會比較成功
: 我講句不客氣的
: TESL目前是跟SF黏在一起的
: SF若紅,相對來講就很多人知道TESL(電競這種東西)
: 問題是我觀察到SF已經不像之前那麼紅了
: 以前平常時間非寒暑假~晚上11點多官田還有300多人
: 現在晚上10點多金六只剩3000出頭的人
: 玩的人已經減少很多
: 有人說會注意的還是會注意,就只是那些人
: (像SF版就是我跟版主.小鬼寥寥數人,真正會嘴砲亂建議的好像只有我XD)
: 現在問題是只靠那些人做的起來嗎?
: 台灣的問題在於體育已經搞不太起來(連撞球國手都出走)
: 電競這種本質跟體育相近的大餅,做的起來嗎?
: 所以重點在於電競跟SF既然已經是生命共同體
: 我認為華義公司若想拼起電競(畢竟電競現任董事長就是華義的人!)
: 要嘛搞好SF,將SF的知名度打出來
: 甚至有錢你就去砸錢,請遙遙來代言
: 你沒看到中職開球請她來代言
: 有很多家平面媒體來採訪嗎?
: 這樣效果不就出來了?
: 然後讓她代完言你在官腔也無不可
: 不然SF目前的聲勢是比不上CSO的(這是事實,勿戰)
: 要嘛增加一些國內項目
: 可將這些項目變成所謂的觀察名單
: 但還是可以發少數的獎金誘使大學生來參加
: 雖然我知道魔獸三國因為改版問題(4.9-5.1)而遲遲不前
: 但我覺得若想把餅作大
: 打響TESL的知名度,不失為一條可行之路
: : 1.剖析電子競技運動之本質,並明確定義出其範疇
: 範疇.本質這些東西我想主事者都想過
: 可惜怎麼行銷,推廣
: 又是一門學問,是"電子競技方法學"
: 如果電子競技夠紅
: 大學也可以開設一門科系啊XD
: : 推 BlllY:好文! 我很期待你繼續說下去! 03/23 18:00
: 好說,各位有鼓勵我就會多廢話個幾句
: 沒有回應就是小弟我的文筆太鳥,為了不傷害各位的眼睛
: 我還是乖乖淺水的好 ^^
hmmmm
我覺得林北在這裡應該殺不到人也殺不大
算了
沒關係 SF就打頭陣
後頭交給星海來收拾就好
至於魔獸
年底可能會消失在ptt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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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hild
I watched with pride as you grew into a weapon of righteousness
Remember - our line has always ruled with wisdom and streng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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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3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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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