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意] 永和區中和路違停

看板SongShan作者 (tttandjjj)時間3年前 (2020/10/23 09:39), 3年前編輯推噓16(17165)
留言83則, 2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ping1777 (Yrolg)》之銘言: : 路段:永和區中和路 永安市場站到景安路一帶 : 其實前面一篇 永和區永和路二段 就有提過了 : 但是我看標題不同還是在發一篇好了@@ : 這段 https://imgur.com/Pm8rwr0
: 違停真的靠北多,甚至你還可以很簡單的就根據店家直接分類 : 華泰到燦坤那段容易有送貨車在那上下貨 : 摩斯到自助餐那段一邊是買飯的,一邊是去銀行或者買東西的自小客車 : 在往前走一點到家樂福/全聯,又是有貨車在上下貨 : 這種交通幹道你直接停一個流量就減少50%,我壓根就沒看過警察在這主動處理 : 剛剛原本想說下班過去看,結果不用,google街景直接看就是違停的了 : 燦坤附近 : https://imgur.com/cMgrj3m
: 摩斯附近 : https://imgur.com/IvkBCTx
: 家樂福,一次一排,讚啦 : https://imgur.com/pIw6E7o
: 其實還有其他地方想PO,不過這段是我覺得最糟又最危險的== 看了這篇&板上討論熱烈的佔用騎樓 我只是覺得中和、永和的 警察,你們在幹嘛? 法規定在那,爽就開單,不爽就當作沒看見嗎? 請問執法標準在哪裡? 執法人員的「行政裁量權」是這樣用的嗎? 警察學校這樣教的嗎? 以上,希望不會被踹頭。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30.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huangHe/M.1603417176.A.19F.html

10/23 11:35, , 1F
最後一句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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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不要R

10/23 11:48, , 2F
鴿子通常都上下班時間才會出現趕人我有看過,不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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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不能理解的。我們都知道「依法行政」那到底是哪部法規?哪則規範授權警察這樣作的?

10/23 11:48, , 3F
時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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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11:52, , 4F
應該新增專職開單的警察,而非沾醬油式開單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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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不賴的點子,像路邊停車收費員那樣!不然民眾檢舉,其實爭議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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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開單,而不是花人力去檢視一大堆民眾的線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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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再加強人民的守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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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12:28, , 7F
你很氣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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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氣。 選擇性執法,會讓人民根本不知道執法標準在哪邊。曾經看過不只一次「實害性極大」的路邊、併排停車,巡邏警從旁邊經過,毫無作為。但也聽過看過一些人的輕微違規就被開單(輕微違規 選擇使用勸導而非舉發,是有法源依據的;當然,如果認為只要違規就開單,那我也不反對,但至少這個原則要貫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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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違停110打下去 能少一個違停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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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違停的人被趕走就等等回來,被開單就認了直接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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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停,中永和路那麼小拖吊車拖吊場也人力土地不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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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的用路人的問題還是得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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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13:26, , 13F
FB還有永和鴿子上來抱怨開單率已經全國最高了還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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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抱怨一下,我樹都爬那麼高了,怎麼都抓不到鮭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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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廢物回應你還期待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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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警察機關如果覺得處理這類事情需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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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執行上不太可行。行之有年的拖吊車也只是行政輔助人地位,執行時都有警察隨行了,取締違規這種高度公權力行使性質的任務怎麼可能委託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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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躬親很麻煩的話,其實可以透過上級機關反映代轉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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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會請求訂定自治條例;或由市議員們提出法案,於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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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議期間審議通過立法,行政委託給民間之公正團體,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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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事證來確實執行法律及自治條例之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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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ttandjjj (27.52.30.78 臺灣), 10/23/2020 17:47:02 ※ 編輯: tttandjjj (27.52.30.78 臺灣), 10/23/2020 17:55:14 ※ 編輯: tttandjjj (27.52.30.78 臺灣), 10/23/2020 17:59:07 ※ 編輯: tttandjjj (27.52.30.78 臺灣), 10/23/2020 18:01:08 ※ 編輯: tttandjjj (27.52.30.78 臺灣), 10/23/2020 18:01:55 ※ 編輯: tttandjjj (27.52.30.78 臺灣), 10/23/2020 18:05:10 ※ 編輯: tttandjjj (27.52.30.78 臺灣), 10/23/2020 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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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在有紅線的外側車道開車門,結果還不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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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是要怎麼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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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邊雖不好,但至少兩車道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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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和人多,只能靠自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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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明顯今天市長說是因為檢舉達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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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他喔 繼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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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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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嫌多代表檢舉有效,違停的人會肉痛,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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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不抓就是沉默螺旋 因為被開的人會叫叫叫 所以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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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說要死板執法,所有違停都要抓好抓滿,累死警察(例如人車量少的道路旁,判斷標準可以依內政部頒訂的《輕微違規勸導注意事項》,而不是依照警察的喜惡。但真的很不能理解,為什麼那種很誇張,佔用車道的,還可以視而不見?

10/23 22:21, , 29F
會幫他們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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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ttandjjj (27.52.30.78 臺灣), 10/23/2020 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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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狗屁市長跟狗屁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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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市之交通本來就是縣市議會立法可以處理的事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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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像是外交、國防、刑事、民事、商事、司法等須由中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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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並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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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違規停車這類罰鍰只有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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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管理處罰條例(下同)第56條】,甚至300元以上6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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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55條)的輕微交通事件,尚可依行政罰法第19條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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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施以糾正或勸導取代處罰,比起同樣是行政委託民間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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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代檢驗廠商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事件,違反之罰鍰可達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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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6萬元以下,甚至得註銷牌照(空氣汙染防制法第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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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行政處罰,應該輕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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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後者就可以委託民間辦理,前者一定要警察親自處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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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非不能也,實不為(或未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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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拖吊業者之情形,係因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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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條例第6條明定「移置車輛時,應由現場執勤警察人員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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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舉發事項,並指揮監督移置作業;車輛移置時,應於原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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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地面標記車輛號牌編號、保管場名稱及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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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言之,自治條例就這樣規定了,市政府當然應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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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以執行。如果議會諸公覺得警察有其他像打擊犯罪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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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取締違停更優先、迫切重要的社會任務要執行,而將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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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政任務透過明確之立法交由民間辦理,並非絕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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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和真的很麻煩,我幾乎都坐捷運和公車了,只有偶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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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觀感受上,雙北地區,就屬中永和的交通問題特大,也常見警察「視而不見」的情況。真想準備個行車記錄器,把那些巡邏警騎車經過危險違停,然後視而不見騎過去的畫面,製作成一個特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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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但要上下車只能紅線違停,人行道都變機車格也沒有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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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好上下車的位置,雖然很少違停超過五分鐘,但真的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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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違停,每次開車都很焦躁,變得不喜歡開車出門,有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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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搬離這鬼島,每個人的生存空間實在太狹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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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覺得所有路段畫滿紅線就沒他的事,對於某些人也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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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反正違停再久也不會開單,但像我有停車焦慮的人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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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受,違停很可惡,但交通設計真的讓想守法的人無所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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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ttandjjj (27.52.30.78 臺灣), 10/24/2020 02: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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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這樣,你各位樓上去過便利商店沒?都違停補貨,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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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我上面有說,不要要警察「不分實害輕重」啊!而是警察執法標準要一致,不要缺績效的時候就不分青紅皂白地抓,其他時候就視而不見。要舉發,要依職權裁量權限僅予以勸導,都ok,但選擇標準不能是警察的個人喜惡、績效考量,最起碼不要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當放屁嘛,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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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抓?不止中永和,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是這樣,警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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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一直抓,如果可以立法同意隨時監視器開單,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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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沒問題,出去巡一圈,回去坐著開單,應該去支持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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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更有效率,反正就檢舉支持立法賦予更好的權限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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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環境。而不是覺得他們怎麼老是裝死,卻忘記自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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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了便利而默默在後面推一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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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絕對支持違停的情形需要改善,以保障所有用路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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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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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社會大眾對有限警力於執勤時間內之其餘警察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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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犯罪預防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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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有更為優先、迫切之期待,不妨在法源上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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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將違停之取締權限行政委託給民間公正團體;或像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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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wuhen板友所述,採警察科技執法等方式,都是可集思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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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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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ttandjjj (27.52.30.78 臺灣), 10/24/2020 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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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最簡單,好壞由人說,也許你需要去推動更有建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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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做法或建議,才可以達到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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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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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警察落實依法行政,這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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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制國家 最基本的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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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nyurl.com/yxsxvf2s 配合市長說檢舉達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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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新警察想努力也是會被上面用力壓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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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22:11, , 82F
除非地方警察輪調制+預算由中央管理非地方議會決算
10/24 22:11, 82F

10/24 22:14, , 83F
然後又選一些地方勢力來欺壓自己 這不是自找麻煩嗎
10/24 22:14, 83F
文章代碼(AID): #1VaZHO6V (SongS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