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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立委提修正著作權法 「電腦程式提供者」需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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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s.com.tw/pdf/computer.pdf. google了一下,只有看到這裡有提到「電腦程式提供者」這個詞. 在上面這個講稿中,「電腦程式提供者」並不等於「電腦程式撰寫者」. 會修這個法,應該是目前只有「內容提供者」會構成違法. 機上盒的業者都說自己只提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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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修正著作權法 「電腦程式提供者」需負法律責任.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數位機上盒,標榜著可以免費「看到飽」,業者還自行建置或租用側錄機房,非法重製國內外著作權人的電影、音樂,涉及智慧財產侵權爭議。. 據《自由時報》報導,機上盒非法業者,都推說只是電腦程式供應者,自己沒有把侵權內容放上網,所以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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