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傅柯 - 安全、領土與人口(第一講)

看板Sociology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4/24 22:52),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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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561082/ 安全、領土與人口(第一講) 譯者:秦士君(清華大學法學院06級法理學碩士) 譯者按:這個篇章翻譯是為了方便研究而做的嘗試性的工作,所以,原文的引注以及章節 附註幾乎都沒有處理。對第一章的翻譯,在2008年10月底的時候就完成了,一直沒有對外 發表。現在突然覺的應該早點發表出去,對福柯有興趣的同仁可以做個參考。筆者後來沒 有接著翻譯下去,主要有三個考慮:1.福柯法蘭西學院講義的文本相對比較簡單,英文讀 起來還是十分流暢的;2.筆者不懂法文,僅僅根據英文進行翻譯,擔心中間錯訛太多;3. 依一般經驗,學界有翻譯專業戶,一個人的作品翻譯了幾部後,陸陸續續地後續作品也會 跟著翻譯,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福柯法蘭西學院講義《不正常的人》、《必須保衛社會 》皆已由錢翰先生譯出,《主體解釋學》亦由佘碧平先生譯出,想來《安全、領土與人口 》以及《生命政治的誕生》可能會由二位陸續譯出。 1978年1月11日 課程概覽:生命權力(bio-power)的研究——權力機制分析的五個建議——法律系統, 規訓機制,安全配置(apparatuses)(dispositifs)。兩個例子:(a)對盜竊的懲罰 ;(b)對麻風病、瘟疫和天花的處置(treatment)——安全配置的一般特徵(1)安全 的空間——城市的例子——在16和17世紀三個安排城市空間的例子——(a)Alexander Le Maître’s La Métropolitée(1682);(b)Richelieu;(c)Nantes 今年我將開始研究生命權力(bio-power)。它指的是一系列對我而言有重大意義的現象 ,也即一套機制(mechanisms),通過它,人類基本的生物學特點變成政治戰略( strategy)、權力一般戰略(general strategy)的物件,或者換句話說,現代西方社會 怎樣從18世紀起接受了人類是一個物種這個根本的生物學事實。這大概就是我要說的生命 權力(bio-power)。所以,在開始之前,我想提出幾個建議,它們應當被理解為選擇的 提示或者意圖的陳述,而非原則、規則或者定理。 第一,幾年前我們開始,並且現在將繼續進行的,對這些權力機制(mechanisms)的分析 ,絕不是有關權力是什麼的一般理論。它不是該理論的一部分,更不是該理論的開端。此 分析只關心在哪兒和怎麼樣,在誰之間,在哪些觀點之間,根據何種步驟(processes) ,伴隨何種效果,權力被實施。如果我們承認權力不是一種固體、流體或者來自特定源頭 的某物,那麼,此分析頂多只能作為一個理論的開端,而不是有關權力是什麼的理論,且 只能是治安權力(securing power)的機制或者程式(procedures),即便在不成功時, 它們也有其作用或者功能和主題。 第二個選擇的提示:關係,關係的集合或者程式的集合,它們的作用(role)是建立、保 持和轉換權力機制,它們並不“自我生成”(self-generating)或者“自我獨存”( self-subsistent),它們不以自身為根據。權力並不建立在自身之上,也不依靠自身而 生成。或者我們可以更為簡單地說,並不存在第一位的生產關係,而且,在這些關係的旁 邊或者上邊,權力機制修改、擾亂它們,或者使它們更為一致、連貫和穩定。不存在其上 面沒有權力機制的家庭關係,也不存在其旁邊或上邊沒有權力機制的性的關係。權力機制 是所有這些關係的內在組成部分,並且以一種迴圈的方式,既是它們的效果,也是它們的 原因。而且,就內在於生產關係、家庭關係和性的關係中的不同權力機制而言,當然可能 發現橫向的協調、縱向的從屬、同構的聯繫、技術的特別或者類似、以及連鎖效應。這允 許我們對這些權力機制的集合進行一項邏輯的、連貫的和有效的考察,從而識別出在一個 給定的時刻、時期和場所中它們的特別之處。 第三,對這些權力關係的分析當然是可能開啟或者引進一些對社會進行整體分析之類的東 西。例如,對權力機制的分析可能與經濟變革的歷史匯合。但是,我正在做的事情——我 並不是說我完全能夠勝任它,因為我對它一無所知——不是歷史學、社會學或者經濟學。 儘管如此,在此種或彼種意義上,出於簡單的事實上的理由,我正在做的事情有關哲學, 或者說,真理的政治學(the politics of truth),因為關於“哲學”這個詞,除此之 外,我沒有看到其他更多的定義。所以,就目前來講,權力機制的分析涉及的是真理的政 治學,而非社會學、歷史學或者經濟學,其功能是展示一種知識上的效果(the knowledge effects),它們由發生在我們社會中的鬥爭、對抗、戰鬥以及作為這些鬥爭 之要素的權力策略(tactics)生產出來。 第四點提示:我認為,不存在任何理論的或分析的話語沒有被類如命令式的話語以這種或 者那種方式所滲透或者支撐。無論如何,在理論領域中,一種命令式的話語,包含“愛這 個,恨那個,這個是好的,那個是壞的,在乎這個,小心那個”的說辭,對我而言,只不 過是一種審美的話語(aesthetic discourse),它只能基於一種審美秩序的選擇。而且 ,當包含“向某某開戰,以這種方式來做這件事情”的命令式話語從學院中傳出,或者只 是寫在紙上,對我而言,是脆弱無力的。在任何情況下,對我而言,什麼事情被做了這個 維度只能出現在真實的力量場域(a field of real forces)中,也就是說,這個力量的 場域,不能被說話的主體單獨創造,不能立基於他所說的話,因為,這是一個不能被這些 命令式的話語以任何方式控制或者維護的力量場域。所以,既然必須存在一個命令,我願 意將可支撐我們正在嘗試的理論分析的命令變成一種非常簡單的條件式命令:如果你想鬥 爭,這裡有些關鍵點,這是幾股力量,這是一些限制和障礙。換句話說,我想讓這些命令 變成策略性的點子。當然了,這是我的職責,也是那些和我在一個戰線上工作的人的職責 ,即,為了進行策略上有效的分析,我們要知道哪些力量場域是有必要弄清楚的。但是, 說到底,這是戰鬥(struggle)與真理的迴圈,或者嚴格地說,是哲學實踐的迴圈。 最後,第五個要點:我認為,戰鬥與真理之間真正的和根本的關係,雖使哲學在其範圍內 發展了數個世紀,卻只把自己給戲弄了(dramatizes itself),變得消瘦憔悴,並在理 論話語的辯論中失去意義和效用。綜上,我將只提出一個命令,但它將是絕對的和無條件 的:永不辯論。 現在我將開始這些講座。它們的題目是“安全、領土與人口”。 第一個問題當然是:我們怎樣去理解“安全”?我將在今天,並且可能的話一直到下一周 ,來討論這個問題,這取決於我進行的快慢程度。我將舉一個例子,或者一系列的例子, 或者將一個例子調整為三個階段。這是一個十分簡單、十分幼稚的事例,我們會從那裡出 發,並且我認為,它將使我說出一些東西。拿一個最簡單的刑法禁令為例,比如,“不得 殺人,不得盜竊”,還有隨之而來的懲罰,絞刑、放逐或者罰款。在第二次調整中,還是 同樣的刑法,“不得盜竊”,對於犯法的人仍然伴隨著特定的懲罰,但是現在一切將被如 此框定:一方面是一系列的監督、審核、檢查,以及各種控制,即使是在小偷盜竊之前也 在所不問,從而使得有可能確定他是否將要盜竊等等;另一方面,在另一端,懲罰將不再 僅僅是引人注目的、確定性的絞刑、罰款、放逐的時刻,而是類如監禁(incarceration )的實踐,伴隨一系列的訓練(exercises)和改造(transformation)施與犯罪者,就 是我們所謂的教養技術(penitentiary techniques):義務勞動、道德教化、行為矯正 等等。第三次調整基於同樣的模型(matrix),同樣的刑法,同樣的懲罰,同樣的一方面 為監視另一方面為矯正的框架,但是現在,刑法的實施,預防措施的發展,以及矯正性懲 罰的組織將會被下列問題所支配。例如:這種類型的平均犯罪率是多少?如何在一個給定 的時刻、在一個給定的社會、在一個給定的城市、在城市或者鄉村、在一個給定的階層等 等以統計學的方式預測出盜竊犯的數量?第二,是否存在能夠增加或者減少這種平均率的 時間、地區和刑法系統?是否危機、饑荒或者戰爭,嚴厲或溫和的懲罰,將會改變這些比 例?還有別的一些問題:是盜竊犯還是某種特定類型的盜竊犯,這種犯罪會消耗這個社會 多少費用、會造成多大損害或者收入損失等等?更進一步的問題是:壓制這些盜竊犯罪的 費用是多少?是否嚴厲的和嚴格的懲罰比起較為寬縱的要花費更多;是否典型的和非連續 性的壓制比起連續性的壓制要花費更多?什麼是盜竊以及對其進行壓制的比較成本,容忍 稍多一點的盜竊或者略多一點的壓制哪個更加值得呢?還可以更加深入地發問:當我們抓 住罪犯的時候,懲罰他是值得的嗎?懲罰他的代價是什麼?為了懲罰他,並且通過懲罰他 來再教育他,我們應該做些什麼?他真的能夠被再教育嗎?不考慮他已經犯下的罪行,他 是否永遠是一個危險,無論他是否已被再教育過,他將再次犯法?總的問題基本上將會是 如何將一種類型的犯罪,比如盜竊,保持在社會上和經濟上可接受的限度以內,並且,對 一個給定的正常運行的社會來說,在一個平均值附近將被視為最合適。以上三個模型( modalities)對我來說是我們已經研究過的不同事物、以及我現在即將研究的事物中的典 型。 你們對第一種形式很熟悉,它包括制定一部法律和對犯法者確定一種懲罰,即帶有二元區 劃的法律代碼的系統。在允許的和禁止的之間的二元區劃,以及在被禁止的某種行動和某 種懲罰之間的銜接,共同構成了法律的代碼。這就是法律的或者司法的機制。我將不再回 到第二種機制,即規訓的機制。由監視和矯正的機制所架構起來的法律當然屬於規訓的機 制(disciplinary mechanisms),其特徵為:第三種人物,也即罪犯,似乎既在法律代 碼的二元系統之內,同時又在法律代碼的二元系統之外;而且,它在立法行為之外確立法 律以及懲罰罪犯的司法行為;一系列鄰接的、偵查的、醫學的和心理學的技術似乎都落到 了對個體進行監視、診斷和可能的改造的範圍。這些我們都已看到。第三種形式的代表不 是法律代碼或者規訓機制,而是安全配置(the apparatuses of security),也即我現 在想要研究的那些現象的集合。以一種仍然十分籠統的方式來看,安全配置使得盜竊現象 置於一系列概率性事件的問題當中。第二,權力對這些現象的反應被置於成本的計算當中 。最後,它不是在允許的和禁止的之間建立二元區劃,而是確立一個平均率,它一方面被 認為最合適,另一方面被視為不得被逾越的可接受底限。由此形成了對事物和機制的完全 不同的分配。 我舉這個簡單的例子是為了直接強調我要弄清楚的兩件或三件事情,為了你們,當然,首 先是為了我自己。我已經明確地給了你們一個歷史圖譜的框架,如果你們樂意。法律系統 是懲罰秩序(penal order)的遠古形式(archaic form),一個我們所熟悉的系統,從 中世紀一直綿延到17或者18世紀。第二個我們可稱之為現代的系統,從18世紀起開始建立 。然後第三個,讓我們說,它是當代的系統,很早就開始成為問題,但卻正圍繞著新的懲 罰形式(penal forms)和懲罰成本的計算(the calculation of penalties)而組織起 來;這些是美國的技術,但也是歐洲的技術,如我們正看到的。實際上,按照遠古的( archaic)、古代的(ancient)、現代的和當代的時序來描述這些事情遺漏了最重要的事 物。主要的東西遺漏了,首先是因為我說的古代模型(modalities)涉及那些新出現的事 物。十分清楚,一直到18世紀,在司法-法律系統曾發揮功能,或者至少曾佔據支配地位 時,規訓的一面遠非缺席,畢竟,當如此稱呼的典型懲罰施諸某行為時,即便該行為明顯 沒有意義或者不甚重要,它事實上已經伴隨著矯正性的效果作為目標,如果不是針對罪犯 自身——因為如果他被絞死,他幾乎不可能被矯正——至少是針對其他人。在那種意義上 ,例如公開的折磨與處決也是一種矯正和規訓技術。就像在同一個系統中,當我們嚴厲懲 罰家內竊犯——盜竊是一個被接受者或者被雇傭者在主人的屋子裡所為,不甚重要,卻對 其處以死刑——很清楚,所針對的基本上只是因其發生概率而變得重要的犯罪,我們可以 說,這裡使用了類似安全機制(mechanism of security)的東西。對於規訓系統,我們 也可以說同樣的話,它包含了一整套絕對屬於安全領域(domain of security)的事物。 基本上,當我們要矯正一個被判刑的罪犯,我們的根據是他再犯、重犯的風險,它很快就 要被稱作危險性——亦即安全機制(mechanism of security)。所以,規訓機制並不只 是從18世紀才開始出現;它們早已伴隨著司法-法律代碼的出現而出現。安全機制作為機 制出現也同樣是很古老的事情。反過來,我也可以說,如果我們承認一些人正在試圖發展 的安全機制,這並不構成對司法-法律結構或規訓機制的卸載(bracketing off)或取消 。恰恰相反,仍然是在懲罰的領域(penal domain),以安全領域為例,看看正在發生些 什麼吧,愈來愈多的立法措施(legislative measures)、司法判決(decrees)、規章 條例(regulations)和公告(circulars)允許調用安全機制。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 在中世紀(the Middle Ages)和古典時期(the Classical Ages),針對盜竊的法律代 碼非常簡單。如果你們注意到,立法的主體部分所針對的不僅僅是盜竊,還有兒童實施的 盜竊、兒童受懲罰的狀況(penal status)、心理上的責任能力(mental responsibility),並且立法的主體部分針對這些情況把刑法制度(penal institution )丟在了一邊,準確地說,它們主要包括安全措施和對個體的監督,你們能看到,這些安 全系統(systems of security)的運行涉及司法-法律代碼真正的膨脹。同樣,隨著這些 安全機制的建立,受規訓的身體也開始活躍和增多。為了真正地保證“安全”(security ),只舉一個例子,必須訴諸一整套技術,對諸個體進行監視,對他們的狀況進行診斷, 對他們的心理結構和特殊病理進行分類,等等;簡言之,必須訴諸一整套規訓的系列,它 們在安全機制的底層擴散,並且使安全機制得以運行。 所以,並不存在前後相繼的元素的系列,從而新系列的出現導致較早系列的消失。不存在 法律時期、規訓時期與繼之而來的安全時期。規訓機制未取代司法-法律機制,安全機制 也未取代規訓機制。事實上,你們有一個複雜體系(edifices)的系列,其中,當然了, 技術本身變化且被完善,或者至少變得更為複雜了,但是,所有變化都有一個顯著的特徵 ,或者更準確地說,即司法-法律機制、規訓機制與安全機制相互關聯的系統。換句話說 ,存在著一種真實的技術本身的歷史。比如,你們可以很好地去研究源遠流長的監禁( putting someone in a cell)的規訓技術的歷史。它早在司法-法律時期 就被頻繁使用 ;你們在債務關係中發現它,並且最重要的是,你們能在宗教領域中發現它。所以,你們 可以研究這個監禁技術(cell technique)的歷史(也即,它的變動,它的用途),你們 將會看到,在哪個點上監禁技術、監禁的紀律(cellular discipline)為普通的刑罰系 統(penal system) 所使用,它帶來了何種衝突,以及此種衝突如何消退。你們也可以 分析犯罪統計學的安全技術。犯罪統計學並非現在才有,但也並不非常古老。在法國,犯 罪統計學從1826年起因著名的“司法部長清算” 才變得可能。所以,你們可以研究這些 技術的歷史。但是,有另外一種歷史,關於技略 的歷史(the history of technologies ),更為一般,當然也更為紛亂,涉及占主導地位的要素之間的關聯與系統,它決定了: 在一個給定的社會,對一個給定的部門——因為就一個給定的時刻、給定的社會、給定的 國家而言,事情不必然步調一致地在不同的部門發展——比如說安全技術,將建立,重新 運作,有時候甚至加上司法的和規訓的要素並在特定的策略中重新調用他們。仍就刑罰領 域而言,現在有一個很清楚的例子。距現在有些時日,至少幾十年,很明顯,刑罰領域難 題的發展中的關鍵問題,以同樣的方式反映在實踐中,這就是安全的問題。基本上來說, 根本的問題在於壓制犯罪的成本與犯罪的成本之間的經濟學和經濟關係。現在我們所看到 的是,這個難題已經導致規訓技術的擴張,儘管它很早就被發明了,但是規訓的增加變成 了一個特別的點,在這個點上,如果不是公憤的話,至少是摩擦,經常爆發——而且,創 傷十分敏感以至於引起一些現實的、甚至暴力的反應。換句話說,在安全機制部署的時期 ,是規訓導致了,不是激增,因為還沒有激增,至少是最明顯且可見的衝突。所以,在今 年的講座中,我將向你們展示這項技略(technology)包括什麼,這些安全技略( technologies)包括什麼,可以這樣來理解,它們中的任何一項都很大程度上包含在我前 些年談到的司法-法律技術和規訓技術的再啟動與轉型中。 我將只粗略地講述另一個例子,以引入另一個問題集或者對問題進行強調和概括(再說一 次,這些例子我已經談過不下一百次)。中世紀對麻風病人的排斥,直到中世紀末。儘管 還有其他方面,排斥主要通過法律與規章(laws and regulations)在司法裁判上的結合 ,比如一系列宗教儀式,至少帶來一個維度,在麻風病人和非麻風病人之間二元區劃的維 度。第二個是瘟疫的例子(這個我也談過,所以只作簡單回顧)。瘟疫規章( regulations)系統的規定出現在中世紀末、16世紀以及17世紀,給人一種完全不同的印 象,以一種完全不同的方式運行,有一個完全不同的目標,並且最為重要的是,使用了完 全不同的手段(instruments)。這些瘟疫規章將遭遇瘟疫的地區和城市嚴格地劃分成格 子,並指示什麼時候能出去,在家裡以什麼方式、在什麼時間、必須做些什麼,必須吃什 麼樣的食物,不得有某些類型的接觸,要求他們現身在巡視員面前,並且為巡視員打開自 家大門。我們可以說,這是規訓類型的系統。第三個例子,就是我們課上正研究的,即18 世紀以來的天花或者疫苗接種實踐。問題提出的方式也很不一樣。問題的關鍵將不再是規 訓的施行,儘管規訓可能會被喚來幫忙,而是多少人染上了天花,在什麼年齡,有什麼後 果,死亡率多少,損害和繼發後果,接種的風險,個體接種後死亡或者被感染的幾率,在 總體上對人口的統計學效應。簡單地說,已經不再是對麻風病的排斥,或者針對瘟疫的隔 離,而是試圖阻止流行病或者地方病的傳染理論和醫學運動。 此外,再說一次,我們只要看一下現代安全機制中法律規定與紀律規定 的主要內容便可 明白,不存在先是法律、然後是規訓、接著是安全的順序系列,存在的是,若不考慮特定 的安全機制,那麼安全是啟動法律與規訓之古老裝備的一種方式。所以,在西方社會,在 法律領域,在醫學領域,同樣在其他領域,你們能看到有些相似的進化以及或多或少同樣 類型的轉變,這也是我為什麼要舉另外一個例子的原因。值得關注的是,在眾多機制中, 或者是特別的社會控制機制,比如刑法系統,或者是出於人種的生物學目的而改造事物的 功能機制,安全技略(technologies of security)出現了。我們是否可以說——這是我 分析的一個賭注——在我們的社會中,權力的總體經營(the general economy of power )正在成為一個安全的領域?所以,在這些講座中,我將研究安全技略的歷史,並力圖確 定我們是否能夠真正地談論安全社會。無論如何,在安全社會的名義下,我會簡單地考察 是否真的有權力的總體經營,它有安全技略的形式,或者至少為安全技略所支配。 這些安全配置(apparatues)的一些基本特點,我確定四個,我不知道有多少……無論如 何,我將開始分析其中的一些。首先,我要研究一點,只是概要地講,所謂的安全空間。 第二,我將研究對不確定性、偶然性的處理問題。第三,我想研究針對安全的特別的規範 化形式,對我而言,它不同於規訓類型的規範化。最後,我將討論今年的正題,安全技術 與同時是這些安全機制的客體和主體的人口之間的相互關係,也即出現的不僅僅是觀念, 還有人口的現實。人口毫無疑問既是一種觀念又是一種現實,而且聯繫到18世紀前政治權 力的運作與知識和政治理論,它是絕對現代的(modern)。 先說空間問題,寬泛地講。直接地,初看上去,帶些圖式化,我們可以說,主權在領土邊 界內實施,規訓在個體的身體上實施,安全在整個人口上實施。領土邊界,個體的身體, 以及整個人口,是的……但關鍵並不在於此,而且我也認為它站不住腳,首先是因為我們 已經遇到過主權與規訓之間關係的多樣性問題。如果主權真的基本上銘刻和運作在領土內 ,那麼,無人居住的領土之上的主權觀念將不僅是司法上和政治上可接受的觀念,而且還 是絕對被接受的和最主要的。但是,主權實施中有效的、真實的、日常的操作卻指向一種 多樣性,它被看作主體的多樣性,或人民的多樣性。 規訓當然也實施在個體的身體上,但我已試著向你們展示個體並非規訓實施的首要因素。 規訓只存在於多樣性存在的地方,在它的基礎上可達成一個目的,一項目標或者效果。學 校和軍隊的紀律,刑罰的紀律(penal discipline),工廠的紀律,工人的紀律,都是特 別的管理和組織多樣性的方式,都是調節其植入點、其側面的或水準的、垂直的和錐形的 軌道、其等級結構等等的方式。個體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種分解規訓之多樣性的特別方式, 而非構成規訓的原始材料。規訓是多樣性個體化的模式,而不是在個體(首先作為個體而 被施加影響)基礎上諸元素的結構。所以,主權和規訓,還有安全,只能與多樣性聯繫起 來。 另一方面,空間問題對三者同樣平常。不必為主權說話,因為主權首先在領土內實施。但 是,規訓涉及空間的區劃,而且我認為,安全也涉及,並且,主權、紀律和安全對空間的 不同處理正是我想要談論的。 我們將再舉一系列的例子。很明顯,我要看一下城市的例子。在17世紀,以及18世紀初, 城市仍然有一個特別的法律的和行政的界定,將其與其他區域和領土空間具體地分離和標 出。第二,城市被典型地限制在一個緊密的牆圍中,承擔的功能遠不止軍事一種。最後, 在經濟上和社會上,它比鄉鎮的融合程度更高。 在17和18世紀,這帶來了與行政國家的發展相關的一系列問題,由此給城市司法的特性提 出了難題。第二,貿易的增長,然後18世紀的城市人口統計學,提出了城牆內的擠壓與封 閉(compression and enclosure)問題。軍事技術的發展提出了同樣的問題。最後,城 市與其近郊之間永久性經濟交換的需求,生存的需求,與更遠地區商業往來的需求,也使 得城市的封閉與束縛(enclosure and hemming in)成為問題。寬泛地說,18世紀的問題 是城市在空間上、司法上、行政上和經濟上開放的問題:使城市重新進入一個迴圈流通的 空間。就此,我向你們指出一項研究,它出自一位歷史學家,非常卓越與完美,即 Jean-Claude對18世紀卡昂 的研究,他在作品中指出,城市的問題在根本上是迴圈流通的 問題。 取一個17世紀中期的文本,La Métropolitée,作者亞歷山大‧勒‧梅特,一個新教徒 ,在南特敕令 頒佈之前(那是一個很重要的時期)離開了法國,並且成為布蘭登堡選帝 侯 的總工程師。他將La Métropolitée獻給瑞典國王,書在阿姆斯特丹出版。所有這些 ——新教徒、普魯士、瑞典、阿姆斯特丹——都是有意義的。La Métropolitée的問題 是:一個國家必須有首都嗎,為什麼它應該有?勒‧梅特的分析如下:國家實際上包括三 個要素、三個秩序、甚至三個階層;農民、工匠,以及他所謂的第三秩序或第三等級,很 奇怪,也就是君主和為他服役的官僚。國家必須像是這三種要素建成的大廈。農民當然是 大廈的基礎,既在根基中,又在根基下,雖然看不見,但卻保證了整個大廈的堅實。中間 部分,大廈的服務層,當然是工匠。至於貴族層,居住和接待區(the living and reception areas),就是君主的官僚和君主自己。基於建築學的隱喻,領土也必須包括 基層(foundations)、中層(common parts)和高層(noble parts)。基層必須是鄉村 ,毋需言明,所有的農民,而且只是農民,必須住在鄉村。其次,所有的工匠,而且只是 工匠,必須住在小城市。最後,君主和他的官僚,以及對宮廷(the court)正常運作必 不可少的工匠和商人,還有君主的隨從,必須住在首都。勒‧梅特以不同的方式看待首都 和其他領土間的關係。一個好的國家必須符合幾何學的關係,簡言之,須具備圓的形式, 首都必須正好處在圓心。首都位處狹長而又不規則的領土末端,勢必不能實現其所有必要 功能。實際上,這裡顯示了首都與領土的第二種關係,即美學的和符號象徵的關係。首都 必須點綴領土。但這必須同時是一種政治關係,因為法令與法律必須植入領土中,乃至“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首都還須承擔道德教化職能,將支配人們行為舉止的必要規矩傳 播至領土所有範圍。首都必須給出良善道德的典範。首都的佈道講師(the Holy orator )必須是最好的,且得到了最好的聆聽;它也必須同是學院薈萃之地,因為它們必須生產 科學和真理以傳播到國家的其他地方。最後,還有經濟職能:首都必須是奢侈品聚集地, 從而使它因來自異國的物產而成為充滿誘惑之地;並且與此同時,通過貿易,它必須成為 器物、產品等等的分散地。 我們可以將這個工程嚴格意義上烏托邦的一面放在一邊。但我還是認為它很有趣,因為對 我而言,它實質上以主權之名而對城市的界定和反映。也就是說,首要的關係實質上是主 權對領土的關係,這是理解首都應當是什以及可以和應該如何運作的圖式和座標。更有趣 的是,為什麼通過這個主權座標,某些城市的特別功能比如經濟的、道德的、行政的功能 等等顯現為根本的問題。 簡言之,有趣的是勒‧梅特夢想著將主權的政治功效與空間的 分配關聯起來。好的統治者(sovereign),集體的或個體的,是處在領土內合適位置的 統治者;並且就服從統治而言治安維持得很好的領土是空間分配得很好的領土。所有這些 ,主權政治功效的觀念,與流通(circulation)之密度的觀念相關:觀念的流通、意志 的流通、命令的流通,以及商業的流通等等。最終,勒‧梅特所關心的——這既是一個古 老的觀念,因為它涉及主權,也是一個現代的觀念,因為它涉及流通——是主權國家、領 土國家與商業國家的疊加。既要把它們牢牢拴在一起,又要讓它們相互促進。毋需多言, 這個時期,在歐洲的這個地區,我們處在重商主義,或者更確切地說財政重商主義的中間 ,也就是說,問題在於怎樣通過一個嚴格的主權系統內的商業貿易來確保最大程度的經濟 增長。簡而言之,勒‧梅特的問題是如何確保一個高度“資本化”(capitalized)的國 家,也就是說,一個國家圍繞著作為主權的所在地以及政治、商業流通中心的首都而恰當 地組織起來。既然勒‧梅特是勃蘭登堡選帝侯的總工程師,那麼,這裡我們可以看到高度 “資本化”(capitalized)的國家或省的觀念與費希特(Fichte)著名的封閉式商業國 家觀念之間的淵源關係,也就是說,從經濟學者的重商主義 到19世紀初德國的國家經濟 的演進。無論如何,文本都是在施予領土之上的主權關係中來思考城市-資本的。 現在我要舉另一個例子。我只能舉來自世界同一個地方的例子,也即,從荷蘭到瑞典、環 繞北海與波羅的海的北歐地區的例子,它在17世紀的思想與政治理論中非常重要。瑞典的 克利斯蒂安尼亞(Kristiania )和哥德堡(Gothenburg) 是典型。我還要舉一個來自法 國的例子。在路易士十三世和十四世時,一系列人工的城市建立了起來,一些在北歐,一 些在法國,其中一個小城叫黎塞留(Richelieu),從頭開始建立在圖爾(Touraine)和 普瓦圖(Poitou)的邊界上。一座城市在一個一無所有的地方建造了起來。它是怎麼建造 的?城市使用了著名的羅馬軍營模式,與之相伴隨,也將軍事制度用作基本的規訓( discipline)工具。羅馬軍營模式復興在16世紀末和17世紀初,準確地說是在新教國家— —所有這些在北歐也很重要——隨之而來,軍隊的訓練、區劃,以及集體的和個體的控制 ,主要使命都在於要使軍隊紀律化(disciplinarization)。現在,無論是克利斯蒂安尼 亞、哥德堡,還是黎塞留,都使用了軍營樣式。這個樣式很有趣。實際上,在前面勒‧梅 特La Métropolitée的例子中,城市的規劃佈局是依領土最一般、最綜合的範疇來設想 的。既然視國家為一個大廈,那麼自然要用整體的眼光來看待城市。簡言之,在城市、主 權與領土關係的問題中,貫穿著宏觀視角與微觀視角的相互作用。就幾個依軍營樣式建立 起來的城市而言,我們可以說,人們對城市的設想並不是在更大領土的基礎上進行的,而 是在一個更小的、幾何圖形基礎上進行的,那是一種建築學的模型,也就是正方形或長方 形,它們接下來會被分為其他的正方形或長方形。 應該直接強調的是,至少在黎塞留的例子中,在規劃精良的軍營和建築裡,這種圖形,這 種模型,不單是對稱原則的應用。當然是有對稱軸的,但它卻是通過精心計算的不對稱來 建構和運作的。在例如黎塞留的城市裡,有一個中心街道將長方形的城市分為兩個長方形 ,還有其他的街道,有些與中心街道平行,有些與中心街道垂直,不過彼此的距離不等, 有些較近,有些較遠,由此,城市被分為大小不同的長方形,較大的或較小的。最大的長 方形,也即街道距離最遠的,位於城市的末端;最小的長方形,格子緊密,在城市的另一 端。人們必須居住在最大的長方形那邊,格子最寬並且道路寬廣。相反,交易、工匠和商 店,還有市場,必須處在格子更緊密的地方。而且,商業區域——我們能看到流通的問題 ,更多的交易意味著更多的流通、以及對街道和捷徑的更大需求等等——一邊靠著教堂, 一邊靠著市場。在長方形更大的居住區將會有兩鐘類型的房屋。一種俯瞰著主街或者與之 平行的街道,房屋會有若干層,我想是兩層,還有頂層閣樓。另一種較小的房屋只有一層 ,位於跟主街垂直的街道:社會地位、財富等等也會有所不同。在這個簡單的概覽中,我 想我們再一次發現了在空間上對多樣性的規訓式處理,也就是虛無、封閉空間的政體( constitution),其中,人為的多樣性將會根據等級劃分、權力關係的準確溝通、分配的 具體功能效果(比如確保交易、居住等等)這三項原則而建構和組織起來, 對勒‧梅特 以及他的La Métropolitée而言,重要是領土的“資本化”(capitalizing)。這是組 織空間的一個例子。規訓屬於建構(廣義上的)的序列 。 現在是第三個例子。這是真實地發生在18世紀的城市發展。它們是整個的一個系列。我將 舉南特城的例子,1932年時有個叫皮埃爾‧勒裡弗(Pierre Lelièvre)的人研究過它, 它為南特城提供了不同的建設和發展方案。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城市,因為,一方面,它正 在經歷商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它和英格蘭的關係意味著對英國模式的採用。南特城的問 題當然在於擺脫擁擠,為新的經濟和行政功能發揮騰出空間,處理其與周邊鄉村的關係, 以及最後允許增長。我將跳過一個無疑很可愛的方案,它出自名叫盧梭的建築師之手,這 個建築師設想圍繞著漫步大街重建一個心形的南特城。我們能看到問題在於流通,也就是 說,如果城市要變成一個完美的流通媒介,那麼,它必須具備心的形狀以確保血液的流通 。很可笑,但畢竟在18世紀末,在佈雷(Boullée)、勒杜克斯(Ledoux)以及其他建築 師眼中,建築仍然經常根據這些原則來運籌,好的樣式必須支援功能的恰當發揮。事實上 ,在南特城實現的方案並不具備心的形狀。它們不止一種,特別是由一個叫威格納‧德‧ 威格尼提出的方案,其中並不存在重建一切或者施加一種為了確保正常運作的象徵性形式 的問題,但方案中某些精確和具體的東西遭到了挑戰。 問題是要在城市及其足夠寬的街道中開闢若干條線路來確保四項功能。第一,衛生、通風 ,打開各種口袋,讓那些人口居住過於擁擠密集的角落裡彙聚的致病瘴氣散發出去。所以 ,有一個衛生的功能。第二,確保城市內的交易。第三,將街道網路與外部道路連接起來 以確保外來的貨物可以集散,但仍然需要對海關進行控制。最後,對18世紀的城市而言有 一個重要的問題是要允許監視(surveillance),因為經濟的發展使得城牆的擠壓成為必 然,這意味著不能在夜晚關閉城市或者緊密地監督日常進出,由此,眾所周知可能來自於 鄉村,包括乞丐、流浪漢、過失犯(delinquents)、刑事罪犯、盜竊犯、殺人犯等等在 內的,流動人口的注入增加了城市的不安全性。換句話說,問題在於組織流通,消除其中 的危險因素,區分好的流通與壞的流通,並且通過消除壞的流通來最大化好的流通。因此 ,也是一個安排與外界的通道的問題,主要是為了城市的消費以及城市與外界的交易。與 巴黎的流通樞紐建立了起來,愛爾德河也開發了起來,沿著這條河,用來供熱的的木柴從 布列塔尼(Brittany)購進。最後,威格尼(Vigny)的再發展計畫必須應對一個有些矛 盾但卻較新且根本的問題,即如何將可能的未來發展整合到當下的計畫中。這是碼頭( quay)貿易的問題,這時還不叫船塢(dock)。城市被認為是發展中的:許多事物、事情 和要素,將會到來或者發生。為了應付某種事先不能確切知道的事物,必須做些什麼呢? 有個很簡單的設想,就是利用盧瓦爾河(Loire)的岸堤來修築盡可能最長的、最大的碼 頭。但是城市越是延長,就越會失去清晰而條理的分格的好處。管理這麼大規模的城市可 能嗎,當城市被無限延長時,流通還可能發生嗎?威格尼(Vigny)的方案是:沿著盧瓦 爾河(Loire)的一邊建造碼頭,讓部分區域先發展,然後在盧瓦爾河上傍島建橋,使得 與前部分區域相對的另一部分區域從這些橋樑部分開始發展,由此,盧瓦爾河兩邊岸堤之 間的平衡發展將避免其中一邊的無限延長。 計畫好的發展的細節並不重要。我認為,計畫非常重要,或者至少值得注意,理由如下。 第一,讓我們說,在那些諸如黎塞留、克利斯蒂安尼亞,諸如此類等等的規訓之城中,已 不再有在空地面或者清空的地面上建造新城的問題。規訓發生在即將完整建造的空無、人 為的空間之中。安全依賴於一系列給定的物質條件。它當然要就地和水流、島嶼、空氣等 等一起發生作用。因而它在給定條件下發生。第二,此給定條件不會被重建以達到某個完 美的點,就像在規訓之城中那樣。問題只是要最大化積極要素,由此提供盡可能最好的流 通,最小化風險與不便,比如盜竊與疾病,儘管永遠也不可能徹底消除。因此,人們的著 力點將不再僅僅是自然給定的條件,而是可以相對減少但永遠不可能整體減少的數量,並 且,因為它們不能徹底消除,所以人們致力於概率。第三,這些城市開發試圖把那些根據 其多重功能而得到論證的要素組織起來。什麼是一個好的街道?好的街道當然有瘴氣和疾 病的流通,必須根據這個儘管不太值得追求但卻勢必會發揮的作用來進行管理。商品卸到 這條街道,其中有商店。盜賊和可能的暴徒也會穿過這條街道。因此,這個城市的所有功 能,一些是積極的,一些是消極的,都會納入到計畫中來。最後,第四個重點,人們致力 於未來,也就是說,對城市的設想或者計畫將不會根據一個只能確保彼時彼地功能完美實 現的靜態觀念來進行,而是會面向將來,它不可能準確地控制、沒有精確地測度或者不可 能精確地測度;並且,一個好的城市計畫會精確地考慮可能要發生的事情。簡言之,我認 為我們能說出一項技術,它組織的根據基本上是安全問題,或者說,實際上是一系列的問 題。一個變動要素的無窮系列:流通,x輛馬車,x個行人,x個盜賊,x團瘴氣等等。一個 事件的無窮系列會發生:許多船舶會靠岸,許多馬車要抵達等等。並且與此同時,一個不 斷積累的單位的無窮系列:多少居民,多少房屋等等。我認為,對這些序列的管理,由於 其開放性,只能在概率估算意義上來進行控制,恰好就是安全機制的核心特徵。 綜上所述,主權將領土資本化,提出了政府位置(the seat of government)的主要問題 ,規訓架構起一個空間並且提出要素的等級和功能分配的關鍵問題,安全則試著佈置背景 (milieu),包括事件或一系列事件,或者可能的要素及其系列,它們都需要在一個多價 的和可變的框架中來調節。特定的安全空間指向一個可能事件的系列,指向必須要放入給 定空間的暫時的和不確定的東西。由一系列不確定的要素展開的空間,我想,大概就是人 們可以稱之為背景(milieu)的東西。你們很熟悉,背景(milieu)是一個隻出現在拉馬 克(Lamarck)生物學中的觀念(notion)。然而,這個概念已經存在於物理學中,並且 為牛頓及其追隨者所使用。什麼是背景(milieu)?它是解釋一定距離間實體相互作用所 必需的。因此,在背景(milieu)的觀念中,流通和因果的問題面臨危險。所以,我認為 ,建築師,城市規劃者,18世紀的第一批城市規劃者,並沒有真正調用背景的觀念(the notion of milieu),因為目前就我所知,背景的觀念從未用來選定城市或者佈置空間。 另外一方面,如果此觀念不存在,我要說,背景觀念的技術圖表,怎麼說呢,就是某種實 用性的結構,它事先把背景劃出來,限制著城市規劃者們反映和調整(modify)城市空間 的嘗試。甚至在背景觀念形成和被隔離之前,安全機制就已經在運作、裝配、組織乃至佈 置一個背景。背景將會是流通在其中得到實施的地方。背景是一系列自然條件——河流、 沼澤、山巒——以及一系列人為條件——個體的聚集,房屋的彙聚等等。背景是對生存在 其中的所有元素產生的一定數量聯合的、總體的效果。它是一個在效果和原因之間建立迴 圈聯繫的要素,因為一個效果在某種觀點之下將會成為另一個效果的原因。比如說,更加 擁擠將意味著更多的瘴氣,以及更多的疾病。更多的疾病明顯將會導致更多的死亡。更多 的死亡將意味著更多的屍體,以及隨之而來的瘴氣,等等。最後,背景顯示為一個干預的 場域,並非影響一系列能夠自由行動的法律主體——這是主權的情形——也不是影響能夠 行為或者按照要求行為的組織(organisms)或肉體(bodies)的多樣性——這是規訓的 情形——而是試圖精確地影響人口(population)。我指的是個體的多樣性,這些個體根 本上只以生物學的意義存在於他們所生活在其中的物質性的疆界中。通過這個背景,人們 試圖達到的,是由這些個體、人口和團體所產生出來的一系列事件與發生在它們周圍的准 自然事件之間的接合。 對我而言,由城市提出來的這個技術性的問題——城市不是唯一的例子,還有很多別的例 子,我們回到正題——我們看到人類自然性(naturalness)的問題在一個人為的背景( an artificial milieu)下突然出現了。對我而言,權力關係的政治策略中突然出現人類 的自然性是某種根本性的東西,作為結束,我要指出一個文本,其作者無疑是第一個我們 可稱之為生命政治學、生命權力的偉大理論家。他談及生命政治、生命權力時,和一種不 同的東西聯繫了起來,即出生率,這無疑是主要的問題之一,但是很快我們就會看到背景 的觀念作為權力干預的目標出現在這兒,而且,這對我來說,完全不同於主權和領土的司 法觀念,也不同於規訓的空間。提到這個人為的和自然的背景的觀念,其中的策略通過與 人口相關的自然來運作,由社會關係和政治關係編織而成的人口也是作為人種(species )而發揮作用,我們在莫奧(Moheau)的《對人口的研究》中發現這樣一段陳述,“這是 政府的責任:改變空氣溫度和改進氣候,治理污濁的水流、培植或燒光的森林、被時間或 連續的表面開墾而破壞的山嶺,創造新的土壤和新的氣候。時間、土地佔用、自然變遷的 效應會使最健康的街道變得容易引起疾病。”他提到維吉爾有關酒凍在桶裡的一首詩,說 :我們今天還能在義大利見到酒凍在桶裡嗎?如果發生了如此多的變化,不是氣候變了; 而是政府的政治和經濟干預改變了事物的進程,以至於自然本身為了人而構成。我要說另 一個背景,只可惜,“背景”(milieu)一詞並沒有出現在莫奧(Moheau)的書裡。作為 結語,他說:“如果構成性格與精神(the character and the mind)的未知原則是氣候 、政體、習俗以及慣例的結果,我們可以說,君主們通過審慎的法律、有用的建制、稅收 的不便、以及來自他們的壓制的自由,簡言之通過他們的事例,來統治他們臣民的自然存 在和道德存在。有可能某一天我們能使用這些手段來對我們所希望的道德和國民精神給出 些諸如此類的色彩。”你們可以看到,我們在這兒又一次遭遇到了君主的問題,但是君主 已經不再是基於政治主權的地理學定位而將其權力施予領土之上的某個人。君主處理一種 自然(a nature),或者說一種地理的、氣候的和自然的背景與擁有肉體和靈魂、自然存 在和道德存在的人類之間永恆的接合、不斷的交錯;並且君主必須把權力施予一個連接點 上,其中物理要素意義上的自然作用于人類物種意義上的自然,在那個接合點上,背景變 成自然之決定性的因素。這是君主必須干預的地方,並且,如果他想改變人類物種,莫奧 (Moheau)說,他必須作用於背景。我認為,在安全機制展開中,我們獲得了諸軸線之一 ,獲得了諸根本要素之一,也就是說,不是背景觀念的出現,而是用來處理背景的一個方 案、一項政治技術的出現。 附注: 1.“司法-法律”,有時候是一個時間概念,指中世紀到16、17世紀;有時候卻如前文所 述,類似一種理念型,沒有時間性。 2.Penal怎麼翻譯呢?懲罰的,刑罰的,還是刑法的?主要問題在於,penal在懲罰的意義 上是否僅限於刑罰,但是,很多語境並不能給出有效提示。 原文為:the famous Accounts of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from 1826. 3.Technology該怎麼翻譯?technique已經譯作技術,按照語境,technology比起 technique要更為複雜、更為系統,有幾種可能的譯法,技術學,技理,技道,技略,感 覺都不太合適,暫時譯作“技略”,待修正。《規訓與懲罰》中譯作技術學,但是將技術 與技術學並舉後,感覺前者好像是後者的物件,前者是實踐操作,後者是理論研究,這當 然不是福柯的原意,因為二者都是權力操作機制,都是實踐性的概念,前者比較具體微觀 ,後者比較一般宏觀。 4.The body of laws and the disciplinary obligations ~disciplinary按照慣例,根 據語境,或者譯作紀律,或者譯作規訓。 5.Caen,一般譯作“卡昂”,又譯作“康城”,位於法國西北部,距離巴黎約200公里, 距英吉利海峽僅十幾公里,是下諾曼第大區的首府,也是卡爾瓦多斯省的省會,第一次世 界大戰前由於文化發達而被稱為“北方的雅典”。請參考, http://baike.baidu.com/view/673233.htm,最後存取時間:2008年10月30日。 6.南特敕令(法語:Édit de Nantes)為法國國王亨利四世在1598年4月13日簽署頒佈的 一條敕令。這條敕令承認了法國國內胡格諾教徒的信仰自由,並在法律上享有和公民同等 的權利,是世界上第一份有關宗教寬容的敕令。參見: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D%97%E7%89%B9%E6%95%95%E4%BB%A4&variant=zh-cn ,最後存取時間:2008年10月30日。 7.Cameralist mercantilism,其中cameralist有經濟學者或官員的意思,怎麼翻譯,需要 再行斟酌。 8.Kristiania,或者Christiania:挪威首都舊名(從1925年至今,叫奧斯陸),1624年 大火燒城之後由Christiania IV重新命的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2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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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佘碧平翻得不是很好,主體解釋學不太通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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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23:38, , 2F
恩 沒有讀過那本 太厚了orz...
04/24 23:38, 2F

04/24 23:55, , 3F
佘碧平翻的性史三卷合集也不是很好…
04/24 23:55, 3F

04/24 23:59, , 4F
可那本已經比桂冠的好些了吧...
04/24 23:59, 4F

04/25 12:01, , 5F
話說有沒有交流譯本評價的網路平台這種東西...
04/25 12:01, 5F

04/25 12:13, , 6F
不要問 很可怕
04/25 12:13, 6F
文章代碼(AID): #1BqmN5PR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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