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哈啦] 自從小雞不在,整個板就充滿廢文,唉!
謝謝大家又cue我,我來解釋一下。
H板友其實在小雞被水桶之後就有來信解釋,我也回信了,之後就沒有再回應,
我以為可能已經了解。在這邊我再重提一下好了,以下只節錄我回信的字句,
沒有洩漏對方資訊。
1. 詢問:是不是關鍵字重複會被桶?
回答:我指的並非是關鍵字的重複
而是連續四天對於店家做出抱怨跟負評
但是文章卻看不出是樹林的哪一個店家(眼鏡行跟麵線)並且也沒有任何佐證
等於四天都PO了 自己的心得 or 基於不實的毀謗
這個我之前在他一開始PO的時候我就有告訴過他了 如果真的對於樹林店家
有"真實"的不舒服的感受 請佐證
2. 對於佐證有疑慮,這點我理解。不過假設你沒有任何證據,又覺得你說的話是對的,
何不直接指出店家名字,讓大家了解呢?如果真心覺得不好,想要大家小心雷店。
3. 詢問:自由心證會不會無限上綱?
回答:關於板規裡的自由心證 不是我額外加的 是在原本的板規裡就有的
精華區裡面應該還有舊板規可以參考
不自由心證其實也有難度 樹林板一直都不大 所以大部分時間都是一位板主而已
本來我這一屆有兩位 不過另一位過沒多久就自動請辭
我也沒人可以討論
如果找板友一起討論,也會被說成公審或是帶風向,其實也蠻為難的
4. 這一點算是我替自己說點話~
我的確說話很平民,我把他視為恭維,起碼我只是一個普通人,不太會捲入
網路上的是是非非。
不過當小雞第一次犯規的時候,我沒有懲處他,只是警告。
第二次涉及人身攻擊水桶。
等他放出來之後,又再PO一些我自己真的覺得沒甚麼意義,或是純粹討罵的文章,
我還是覺得沒必要水桶。
結果他反而開始向我投訴底下噓文的人,但那些噓文的人也並沒有犯板規。
甚至有人和噓文的人嘻笑怒罵之後,寫信來要我懲處他。
其實我真的有點無力,我不夠智慧去處理這些事情,畢竟版主也沒有訓練期。
5. 所以,我不會不負責任地說: 我不幹了。
我還是會盡量擠時間每天上來看看,如果不是很誇張的行為,基本上不會懲處。
但當然如果有人覺得自己可以制訂精準的板規並且執行,也歡迎~
※ 引述《happydog2005 (喵奴隸星人)》之銘言:
: 剛好有人發這篇文章,讓我想到現在還是無法了解K99t被水桶的原因。雖然有寫信
: 給版主詢問水桶原因以及版規內容,不過版主的回覆還是有讓我打很大的問號
: 哪麼我想我們可以再趁這個機會討論看看。
: 首先是關於k99t被水桶的原因,版主回覆是說因為k99t重複發表"對於店家的負
: 面評論"。那我想請問版主,連續發表四篇的負面評論會被水桶,那麼連續發表
: 四篇的正面評論就不會被水桶嗎? 那麼這樣連續發表四篇的食記或是四篇的哈拉
: 文,這樣也會被水桶嗎?
: 另外你還有提到對於"有真實不舒服的感受要佐證"。那麼我在請問一下,如果我對於
: 一個店家的食物覺得不好吃,吃完不舒服的話要佐證,難道要請老闆開證明嗎?
: 此外,我想在這裡正是請求版主回覆版規四,禁止重複性文章。請問重複性文章的定
: 義是什麼呢?是要解釋為用關鍵字去查詢,如果標題有重複就是重複性文章,還是以
: 分類來決定?或者是主板要開大絕,使用"有爭議文章則以版主自由心證為主"的無敵
: 條款呢?
: 版規如果有不合時宜的地方或有可以鑽漏洞的地方我相信樹林的版友也都會討論或提
: 醒版主去修正,不過版主拿一個可以無限上綱解讀的版規去桶K99t,這樣的我們的版
: 規真的有意義嗎?
: 對了,這篇文章會不會被版主以"有爭議文章則以版主自由心證為主"這條無敵版規給劣退
: 啊QQ
: ※ 引述《ppzz (ppzz)》之銘言:
: : 無聊透了,一堆廢買賣文,快連署放小雞出來發文啦,
: : 現在都懶得看了,希望這場大雨,能洗清大家對雞大的誤解,
: : 失去才懂得如何珍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242.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hu-Lin/M.1473233242.A.410.html
→
09/07 15:41, , 1F
09/07 15:41, 1F
推
09/07 15:59, , 2F
09/07 15:59, 2F
推
09/07 16:00, , 3F
09/07 16:00, 3F
推
09/07 16:14, , 4F
09/07 16:14, 4F
推
09/07 16:19, , 5F
09/07 16:19, 5F
→
09/07 16:20, , 6F
09/07 16:20, 6F
推
09/07 16:20, , 7F
09/07 16:20, 7F
推
09/07 16:42, , 8F
09/07 16:42, 8F
推
09/07 16:56, , 9F
09/07 16:56, 9F
推
09/07 17:27, , 10F
09/07 17:27, 10F
→
09/07 18:18, , 11F
09/07 18:18, 11F
→
09/07 18:38, , 12F
09/07 18:38, 12F
→
09/07 18:38, , 13F
09/07 18:38, 13F
推
09/07 18:45, , 14F
09/07 18:45, 14F
推
09/07 19:01, , 15F
09/07 19:01, 15F
推
09/07 19:25, , 16F
09/07 19:25, 16F
推
09/07 20:41, , 17F
09/07 20:41, 17F
推
09/07 20:51, , 18F
09/07 20:51, 18F
推
09/07 21:01, , 19F
09/07 21:01, 19F
推
09/07 22:56, , 20F
09/07 22:56, 20F
推
09/08 09:39, , 21F
09/08 09:39, 21F
→
09/08 09:41, , 22F
09/08 09:41, 22F
→
09/08 09:42, , 23F
09/08 09:42, 23F
→
09/08 09:42, , 24F
09/08 09:42, 24F
推
09/08 11:21, , 25F
09/08 11:21, 25F
推
09/08 13:19, , 26F
09/08 13:19, 26F
推
09/09 13:49, , 27F
09/09 13:49, 27F
→
09/09 21:39, , 28F
09/09 21:39, 28F
→
09/10 07:50, , 29F
09/10 07:50, 2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