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 薪水 提前幾天講

看板ServiceInfo作者 (單身男子公寓)時間12年前 (2011/11/26 21:0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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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autydodo (小賴)》之銘言: : 我姊去某 藥妝店 做內勤 : 本來那職位有兩個人 : 但是現在另外一個人 辭職了 : 所以我姊現在一個人做兩個人的工作 : 他每天都加班一兩個小時 : 而且還不能報加班費(他說好像其他員工可以) : 他是跟我抱怨那些工作加班五六個小時也做不完 : 辭職的那個員工說他一個人做的完(但是他做了五年....) : 我猜一定是五年薪水還很低所以才辭職的 : 他有跟上面反應過 : 上面說加班的時間可以從下次上班的時間扣掉 : 我猜我姊的重點應該是一個人做兩個人的工作 : 根本做不完 , 而且薪水才22K : 我想請問假如我姊要辭職 : 是不是可以當天講當天走 : 我姊才做一個多月,好像不是正式員工 : 我猜是試用期,因為他說他沒有簽合約 : 假如公司不爽不發薪水 : 應該要留什麼資料保護自己<------------------------- 先跟你姐問清楚,面試時有無提到試用期間。 1.試用期間 勞基法未明文規定試用期間之離職預告日期, 目前勞動法解釋為勞動契約之「保留終止權」, 法律上容許此項終止權不適用勞基法規定。 (其他勞動條件,如工時、工資、休假、勞保、退休金等等仍受勞動法令保障) 只要勞工覺得自己不適合企業環境,於此期間內隨時得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於試用期間內或屆期時,考核勞工,發現不符雇主期待的工作能力後, 雇主亦得終止勞動契約。 結論,試用期間,勞資任一方行使此項終止權皆不需預告。 2.非試用期間 僱傭契約依民法規定不需書面,勞資雙方口頭合意即生效。 你說你姐未簽約,只要面試時雙方合意亦屬僱傭契約成立, 如當初面試時未提到試用期間, 則勞工離職預告須受勞基法的強制規定。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因此,依工作年資多寡而有不同的預告期間。 你姐工作1個多月,未達上述第一款工作年資,不須預告終止契約。 換個角度,在此情況中(沒有試用期間) 雇主要解僱勞工, 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解僱之最後手段性)、第16條(預告期間)、 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之發給) 否則即違法, 違反《勞基法》第11條者,無罰鍰規定,而是須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違反《勞基法》第16條者,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者,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5萬以下罰鍰。 3.加班 「加班時間於下次上班時間內扣掉」,即所謂「補休」的一種方式, 勞基法不強制規定加班一定要給「加班費」,若雇主採用「補休」亦可。 《勞基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是指雇主於勞工加班時,補償勞工而採用「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而非雇主補償勞工的唯一方法,例如「補休」亦可。 4.工作一天,有一天的薪水 勞基法未明文規定此內容,而是在民法「僱傭契約」雇主給付義務裡規定。 只要勞工有提供勞務,雇主就有給付薪資的義務。 5.權益保護 不管面試時是否有談到試用期間, 或是將來薪資給付短少,或是加班時間未確實於下次上班時間內扣掉, 你姐可向當地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請你姐自行備妥「薪資單、出勤紀錄」,將是有利證據。 6.勞工行政機關 v.s 法院 要錢 → 透過民事訴訟,費時至少半年,多則1年多。 要雇主罰錢 → 向當地政府勞工行政機關(勞工局/勞工處)檢舉, 不到3個月即可結案。 誠實建議, 若爭議金額不多,走完行政程序即可,找下一份工作才是當務之急。 若爭議金額很多,例如退休金好幾百萬,當然走民事訴訟程序,力爭到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81.170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1.170 (11/26 21:11)

11/26 23:51, , 1F
很詳細 , 感謝 ^^
11/26 23:51, 1F

11/29 13:12, , 2F
感謝分享呢!非常詳細與清楚,又多學一點知識了!
11/29 13:12, 2F
文章代碼(AID): #1EqEIM0E (Service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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