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三峽] 遭徵收3次 被迫搬家欲哭無淚

看板San-Ying作者 (KY)時間11年前 (2012/12/16 04:13),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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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先提醒一下原PO 或許您可能真的很關心三鶯事務 但大肆廣告自己的部落格或FB會引起反感的 再來我分享一則蘋果日報在2012年11月27日的社論 作者是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 或許可以提供關心三峽與樹林地區 徵收和都更的板友作為參考   近年來經由許多老農走上街頭,強烈抗議不公不義的土地徵收,讓我們社會深刻體悟 ,土地及房屋絕非是冰冷的物件、或是市場交易的商品,對世代居住於此的人們而言,土 地及房屋是他們主觀認同的地方,是彼等溫馨、賴以為生的家。因此,當我們談論財產權 時,必須將其視為是生存權與人格權等重要基本人權,絕不可隨意予以剝奪!   那麼,何時才能剝奪?必須是符合《憲法》第23條「促進公共利益」才得以為之。進 一步要問,何謂公共利益?針對都市更新爭議,吳庚前大法官一針見血的指出「立法者與 執法人員對『公益』或『公共利益』的認知錯誤!」他說,公共利益是「各個成員事實上 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他並特別強調「在多元社會 須持續的透過公開討論形成共識」,這才是公共利益。李惠宗教授也指出,「非『多數人 同意』即可作為『結果』,據以認為『多數私人利益之總合』等於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須由大家共同來形塑。該經由嚴謹的行政程序,在資訊公開及賦權予民眾, 於公平公開參與、溝通及討論下,最後所獲得的共識之謂。為捕捉公共利益,我們必須拋 棄過往由少數行政官僚及學者專家獨斷的治理方式,而是積極鼓勵民眾參與,在尊重不同 知識體系(如地方及傳統知識)、多元價值選擇(如土地是家、非賣品),來正當化及合 理化公共利益的內涵。如今,聯合國及國際組織多用「共同利益」來取代「公共利益」一 詞,避免將「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對立,落入於「少數服從多數」、數人頭的舊思 維。   因此,都市更新的成敗,關鍵之一在於「都市更新事業計劃」的計劃形成程序,而不 是多數決門檻的提高。這表示《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行政程序法》都要大幅度修正 ,並將聽證會機制納入。同時, 也要嚴肅考量由民間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正當性。多年前, 我國在制訂《行政程序法》時,原本欲師法德國法制,將「計劃確定程序」納入,惟政府 當時仍深處舊時代,致使第五章「行政計劃」僅象徵性保留二條,無法發揮作用。如今, 台灣社會已大步向前,政府及其利益聯盟卻依舊扭曲問題本質,不願意將公共利益的詮釋 權釋出,這讓人深感遺憾!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徐世榮 轉載自2012年11月27日 蘋果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53.90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11.240.53.90 (12/16 04:32)

12/16 21:18, , 1F
推~~
12/16 21:18, 1F

12/17 22:13, , 2F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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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pDdg6V (San-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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