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房地產經紀人執照..
※ 引述《body0612 (ptt)》之銘言:
: 再釐清一下問題...
: 1.證照的取得(或資格的起效日)一定要在滿一年的工作經驗後?
: 2.是否在考取後即可將『經紀人』註明在名片上?
: thx ..
: ※ 引述《body0612 (ptt)》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
: 如果進去當房仲之前
: 就已經取得經紀人證照
: 那麼進去當房仲後的第一天
: 名片上就可以印上經紀人與其字號嗎
: 還是得當房仲一年後才可以把經紀人三個字放到名片上去ㄋ?
: thx ..
內政部90.05.29. 臺(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0七九六八號函
高雄市政府公報90夏22期19頁
主旨:為○○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職員孫○蓮,是否適用不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年五月三日九十府地籍字第0八一九二0號函。
二、按「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
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
檢覈合格者,得充任經紀營業員。......」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明定。本案孫君縱經不動產經紀人
考試及格,但於未領有經紀人證書之前,依上開規定,尚難充任本
條例所稱之不動產經紀人,惟仍得以經紀營業員身分執行業務。又
孫君及其任職之公司倘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或經營仲介業務
者,依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臺(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九四
九二號函說明三意旨,自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後繼續營業或執業三年而不受本條例之規範
,如該業者及人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有違反本條例規定
者,尚不能依本條例規定懲處之,惟其營業或執行業務行為如有違
民法、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者,仍得依上開法律相關
條文規範並處罰之。
內政部90.05.28. 臺(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八二三一八號函
臺北市政府公報90夏59期8頁
主旨:花蓮縣政府函為張○琳先生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其應檢附不動
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得否以在職證明書替代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年五月一日北區
國稅二第九0一一六二七三號函辦理,並復花蓮縣政府九十年三月
十四日九十府地籍字第0二八六00號函。
二、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
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至經紀營業員經驗,依同條第二
項規定;應以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
資料證明或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
料證明認定之。本案自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以在職證明書
替代。
三、另為因應申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需要,當事人所任職之公司可否於
年度中先行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乙節,經轉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上開號函示略以:與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合,併此說明。
這兩個解釋函令應該說很清楚....
用白話文來說,如果你只是通過考試而尚未取得證書,
就還不算是不動產經紀人 - -
所以關於你的問題
1.證照的取得(或資格的起效日)一定要在滿一年的工作經驗後?
a:yes
: 2.是否在考取後即可將『經紀人』註明在名片上?
a:看公司規定跟你的心情,只要不被抓到「應該」就沒事 ~哈
http://www.wretch.cc/blog/slashhuang&article_id=2122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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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我們深信不疑,
但其實不然的事情~ 才是自我成長最大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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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6:1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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