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兩天拿到offer,預計會在2/17提,將離職日期壓在2/28(滿三個月,未滿一年)
,現在問題有:
1.交接問題
因為是小公司,其實公司算是人手不足,就是你請一天假,你隔天就要加班才能做完趕上
進度(主管不找新的人,導致我們每天加班,而且還是責任制沒加班費),我怕我提了,
主管會要求找到新的人才能離職,請問我一定要等他面試新的人嗎?如果他想面試很多人
,那我一定要等到他錄取人嗎?我能交接給主管或其他同事就算盡義務了嗎?
2.離職時間
雖然勞基法規定假日算在10天內,但遇到228連假實在有點尷尬,而且我其實還有假日出
勤的假可以請,如果改壓3/3,但那三天用請假的,是可以的嗎?還是直接請他算錢給我
比較妥?
以上,希望能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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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很怕他會以人手不足,要我待到找到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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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QQ但因為交接有義務,所以想問一定要等到新人嗎?還是可交接給主管或同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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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爬文到之前有人因為沒交接完被雇主告,如果雇主舉的出具體損失就可以,所以才
以為交接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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