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畢業季提供一些基本的勞動知識

看板Salary作者 (救贖)時間7年前 (2016/07/20 21:57), 7年前編輯推噓67(6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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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間(不一定是三個月)公司請你走人要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  如果老闆要你走,記得千萬千萬千萬不要簽離職單,  簽下去沒人可以幫你,沒簽都可以到勞工局調解資遣。  另外公司要資遣你,必須要有十天的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不過這點倒是不用爭取...因為公司沒給會被罰三萬。(如果有去就服站申請失業補助) 2.任職未滿三個月想走隨時可以走,公司薪資要付到你離職的當天,  記得要有提離職的證據,最少要有電子郵件,正本給主管,  副本給自己,超過三個月以上請參照勞基法的預告日,日期由通知當天起算。  公司不可以扣你的薪水!被扣直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如果認為是小錢只是奇摩子不爽,可以去當地勞檢所檢舉,  證據確鑿的狀況下(薪資單有扣薪名目,但請假不算),會直接開罰兩萬。 3.上班第一天一定要加勞健保,而且投保金額要高於你的經常性薪資,  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  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不管他是久任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    簡易判定方式:按月給予的都是經常性薪資!只要不是一年給一次都是!  當然會有例外,但那種例外很少公司會去做,因為很麻煩,  舉例交通補助費,必須要先有公司到你家的距離計算得出來的費用補貼,    不是所有公司內的員工統一標準給,以下是行政函  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80)勞動二字第28790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  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  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4.勞動派遣的派遣工也是勞工!  切記!就算是派遣工也適用勞基法,如果要派公司不要你,  一定也要跟派遣公司要非自願離職!有些派遣公司會用調動方式逼你走,  請參閱新的調動五原則,現在要調動勞工沒那麼容易! 5.定期契約有限制  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能用定期契約,目前只有短期性、臨時性、季節性、特定性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注意共通用詞是"非"繼續性,如果這項工作在公司內有其他人在做同性質的工作,  那就是繼續性工作,是不能簽定期契約的!  除非公司用職務代理的方式聘你,那屬於特定性工作,但事前必須說好,  例如:產假、留職停薪之類的 6.公司不能隨便扣你薪水!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二日怑台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 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 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 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7.勞健保費只有部分是勞工負擔,並不是全部!尤其是勞退部分! (勞保)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自104年1月1日起為9% 勞工就業保險費:自92年1月1日起為1% 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 職業災害費率:依各產業別不同而定(0.11~0.98)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0.00025(萬分之二.五) 勞工退休金:最低6%(雇主提繳) 雇主負擔100%!! (健保) 國民健康保險: 自105年1月1日起費率調整為4.69% 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平均眷口數為0.61人。 勞工負擔30%、雇主負擔60%、政府負擔10% -----------以下是勞工負擔試算--------------- 月薪30,000元 月投保級距為30,300元 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30,300X9%X20%=     545元 勞工就業保險費  :30,300X1%X20%=     61元 國民健康保險費  :30,300X4.69X30%=    426元 勞工每月應繳費用 :          1,032元 員工每月實領費用為:30,000-1,032=   28,968元 ------------以下是雇主負擔試算-------------- 月薪30,000元 月投保級距為30,300元 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30,300X9%X70%=   1909元 勞工就業保險費  :30,300X1%X70%=    212元 職業災害保險費  :30,300X0.17%=    52元(不一定是0.17看行業別)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30,300X0.00025=    8元 勞工退休金    :30,300X6%=    1,818元 國民健康保險費  :30,300X4.69X60%             X1.61(平均眷口數)= 1,373元 雇主每月應繳費用 :          5,372元 雇主每月支出費用為:30,000+5,372=   35,372元 (打錯金額 感謝kelia3003指正) 先打到這裡,如果有想知道其他的相關知識的可站內信,明天下班再回,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83.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69023031.A.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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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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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2:01, , 2F
推推 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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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ibin (61.224.83.75), 07/20/2016 22:13:28

07/20 22:16, , 4F
推 應該置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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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2:18, 5F

07/20 22:20, , 6F
不推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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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2:29, , 7F
超重要的知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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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2:29, , 8F
推 置頂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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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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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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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2:54, , 11F
請繼續努力下去,謝謝
07/20 22:54, 11F

07/20 22:55, , 12F
這篇要M啊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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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2:55, , 13F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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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3857=35372 是哪邊弄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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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如果打工簽合約說沒有十天前提離直接走要罰一萬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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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違反法律的合約當然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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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ibin (61.224.83.75), 07/20/2016 2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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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下個月薪水真的扣一萬就去檢舉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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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好出勤紀錄,或是任何可以證明的資料去檢舉,有合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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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職後半年才被保勞健保,公司發薪沒薪水袋沒薪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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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佐證你有上班的證據,例如工作日誌、簽呈、簽到表之類的 或是你的錄取通知,只要能證明那段時間你有在上班,都可以去檢舉, 如果公司不提供出勤紀錄,勞工局可以直接用未備妥出勤紀錄這條直接開罰九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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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ibin (61.224.83.75), 07/20/2016 23: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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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付出35K勞工實拿才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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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直接給勞工35K,難怪薪資漲不起來,因為都被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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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吃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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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那麼認為 勞健保是在保障勞工權益 萬一勞工出事 也有一定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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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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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保險概念的推文真的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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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9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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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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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真正有提6%退休金的多嗎.. 好像勞健保都沒在管了..
07/21 12:00, 54F
有勞保就會有勞退 如果公司跟你說不保勞健保...就不要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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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3:27, , 57F
不要怕 有問題一定要檢舉 千萬不要"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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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3:55, , 59F
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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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6:34, , 61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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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7:18, , 62F
好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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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ibin (61.224.80.179), 07/21/2016 19:03:53

07/22 00:31, , 63F
好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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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試用期完成後雇主說不適任/能力不足,這樣也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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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職/有資遣費?那如果被試用者真的很不適任怎麼辦XD
07/22 09:52, 65F
所以才有一條是不適任資遣阿...勞工不適任不是勞工的問題 雇主可以在面試時篩選掉不適合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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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是用工資金額投保,不是薪資喔,薪資=工資+獎金等
07/22 13:56, 66F

07/22 22:34, , 67F
專業,收下,感謝你
07/22 22:34, 67F

07/23 02:05, , 6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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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2:21, , 69F
新人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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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2:51, , 70F
原po真是善心+佛心來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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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4:23, , 71F
剛又確認了一下勞基法,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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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資遣預告期吧?所以三個月內公司確實可以直接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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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來了(但實際上班幾天依然要領幾天的錢,並需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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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發資遣費,滿一年資遣費是一個月月薪、3 個月的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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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1/4 月薪資遣費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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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勞基法本身沒有試用期相關的規定,但一般公司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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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3 個月應該也是基於不需預告期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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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三個月內不用預告期, 但如果要資遣勞工,要先在十天前通報,如果沒通報是罰三萬,比違反勞基法多一萬喔

07/23 16:39, , 78F
補個自己的經驗,如果真的要走到去勞工局這步,部分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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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會多加一個「申訴」,類似存證信函的功用,是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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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試著幫忙跟老闆要薪水。申訴期間同樣可以申請調解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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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此外並不是每個縣市都有「申訴」,沒有的話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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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請調解/檢舉。一事不可檢舉兩次,因為會併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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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勞工局都會先希望通知雇主改善,畢竟調解委員沒那麼多... ※ 編輯: laibin (122.118.22.13), 07/23/2016 21:01:43

07/24 09:50, , 83F
07/24 09:50, 83F

07/24 10:46, , 84F
推!!
07/24 10:46, 84F

07/24 11:48, , 85F
請問如果僱主要我簽試用合約,裡面寫若試用期間離職需
07/24 11:48, 85F

07/24 11:48, , 86F
付違約金,這樣是合法的嗎?
07/24 11:48, 86F

09/18 23:44, , 87F
不合法 要等價交換
09/18 23:44, 87F
文章代碼(AID): #1NZuCt86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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