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離職提前告知的問題,求解~
※ 引述《zoeyru (zoe苡)》之銘言:
: 想請問大家 小妹我在目前服務的公司已滿一年多,在6月12號跟公司口頭提離職做到六
: 月底也有發line給主管了,但主管說依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所以要求我做到七月15號
: ,如果我堅持做到六月底,隔天就到新公司報到,這樣需負舊公司的損失責任嗎?
: 若依勞基法規定的需提前20天告知,我差了兩天,有影響嗎??如果公司扣部分薪水當損失
: ,能有什麼方式爭取嗎?
: 公司從來不照勞基法走,滿一年特休三天,沒有加班費,月休四天,國定假日不放假反而
: 上十二小時,一週工作超過四八小時,因為公司是服務業,這樣檢舉有效嗎?
: 拜託大家幫忙小妹解答了!
1.勞基法對於員工主動離職前的預告期間,雖有說明但並無罰則
而且任職1年的離職預告也只是20天,沒有理由要你前一個月提出
若真的有所謂"損失責任",公司也要提出相當的舉證
建議你把要交接的事項列出來交給老闆,若你早在12號就已表達離職
不安排交接就是公司的問題了
2.工時、加班的問題跟服不服務業基本上沒什麼關係
彈性工時什麼的只是應應服務業的性質讓實務上好運作
並不是什麼都可以拿"服務業"當擋箭牌
你們公司若是投訴去勞檢,一定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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