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颱風假而不足正常時數,老闆要扣全勤

看板Salary作者 (漂泊中的熊 >"<)時間8年前 (2015/09/30 01:07), 8年前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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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iAriel (艾莉兒)》之銘言: 我在台北市天母某四人小醫院上班,中秋回花蓮過節。 星期二台北市全天停班停課 但老闆一早九點傳群組line請大家一點準時上班 打電話告知老闆我人還在花蓮 火車中午如果順利通車的話會盡快趕過去 (剛剛又有聽到消息,北迴鐵路似乎要更晚通車?) 並詢問老闆怎麼計薪 老闆過一陣子(據他說是去查勞基法跟醫院規章)回我說: 因為這樣會不足我每月基本時數,所以除非我九月底前補足今天颱風一天時數八小時(也 就是明天前)不然時薪跟全勤都會扣掉 我一直是早到、晚下班的員工,從來沒有遲到跟無故缺班的問題 請問老闆在颱風天當天早上要求員工上班 員工因為交通問題無法到班, 而不滿每月基本工時 除了扣日薪以外,連同全勤獎金都不發這樣合法嗎? 雖然他講的很無奈,好像他也沒辦法幫我一樣 但我還是覺得很奇怪 麻煩版友們了! =============================以上是原文================================== 依據目前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一般企業 碰到颱風假時,員工可以依工作地點是否以公告放假而決定是否要上班,其雇主 也可以在員工選擇不來時決定不發放當天薪水,但『不能因此扣全勤獎金等不利 對待』。基本上拿這點的優先權是高過您雇主所謂的:不滿每月基本工時 推估狀況如下: 1.原發文者您除了星期二颱風假當天外並無任何事假、病假、曠職等 2.9/29當天颱風假選擇不到班 若以上兩點均成立,則雇主不可以『未滿每月基本工時』作為扣全勤獎金依據。 天災無法避免,若未到班目前法律是給予私人企業給不給當日薪資的權力,但是 其相關公司內規定均不可以違反勞基法及其相關法律,法律或行政命令之位階均 高於公司規定。 所以雇主藉此理由扣除全勤獎金:違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80.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43498239.A.772.html

09/29 11:47,
參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09/29 11:47

09/29 11:54,
聽起來老闆是用「未滿基本時數」而非「颱風天無法上班」
09/29 11:54

09/29 11:56,
來不發全勤獎金。有規定全勤獎金一定要滿基本工時才能發
09/29 11:56

09/29 11:56,
嗎?還是只要都沒遲到就可以?
09/29 11:56
全勤獎金之發放乃員工必須滿足每月基本工時,此規定並無明顯列入勞基相關法律, 目前各公司所看到的均屬各公司自行規定,但其規定均不能抵觸法律,若抵觸則自動 失效。 以上述為例: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 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 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換言之,以颱風而言,員工不到職則不可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 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故則不可能滿足每月基本工作時數。若要類 比,則每年二月哪位勞工可以滿足每月基本工作時數,在不能加班的情形下? 有沒有發現有問題?關於滿足基本工時。 則在此前提下,天災導致員工無法上班,則滿足以上給付要點,故其優先權高於貴 老闆所述,若要明確取得肯定答案,請洽各地勞工局詢問。 (以下刪除部分推文)

09/29 12:55,
這老闆很聰明 並不是用颱風假的名義而是不足時數
09/29 12:55
一樣還是違法,只是理由巧妙多了,這送去勞工局一樣會被打槍! (以下刪除部分推文) =====================原發文者補充================== 不是牙醫,是新開的醫院。但也是有很多扣薪的規定,在八月初被要求簽同意罰款、記過 的規章之後我已經決定要離開了。但老闆又說半年正職人員的離職告知期要兩個月,未滿 的話要扣半個月薪,所以預計做到九月底才能走,結果現在碰到颱風又要扣全勤。 ※ 編輯: miniAriel (223.136.229.245), 09/29/2015 15:08:43 =================================================== 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可以任意扣薪,若違反公司規定而罰款的話, 則必須要先給付員工每月薪水全額後再向員工要求給付之。 --勞基法26條規定 一切比法律嚴苛的自動無效,記得保留好證據,到時一切公事公辦,慣老闆到時 苛扣妳就直接上台北市勞工局進行檢舉,基本上台北市勞工局有檢舉處理上還算 是可以的。 以上做個參考。 -- 明鏡高懸 30cm鄉民,你那晚到底看見了什麼!! ▂▇▂ 大人...我.... 乎你細阿喔喔喔喔喔喔~~~~ \"/ 我那晚看見嫂子在騎k大.....   \ / > < . . < (( <_k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20.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43546462.A.4D0.html

09/30 01:48, , 1F
勞基法沒規定一定要給全勤啊 以後他收掉你全勤獎金
09/30 01:48, 1F

09/30 01:48, , 2F
也不違法
09/30 01:48, 2F
這個要看當初契約怎麼寫,如果有註明全勤獎金,則可視為每個月都可以領取的給付 項目之一,屬於薪資的一部份,不能因勞工個別假曠被扣減,而視其為不固定給與。 所以在計算假曠扣減或加班費計算時,必須全額列入計算,換算為日薪或時薪數額, 做為計算基準。但又全勤獎金屬於獎勵性質的特殊給與項目,通常會規範在工作規則 內之考勤制度或獎懲制度中,勞工因故無法全月到勤,雇主當然有權扣減之,由雇主 自訂扣減辦法,即使遲到或早退一分鐘,雇主都可以全額扣除。 法律不會鉅細規範,薪資僅規範「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薪資內涵由各事業單位自訂, 各種加給、津貼、獎金以不違背比例原則或善良風俗習慣訂定,所以,公司薪資制度 原則上不違法,則其制定之扣減方式,會造成重複懲罰性〈例如年度內被記大過者, 當年年終獎金也被扣減三分之一〉,合不合情理,屬勞資協商部分。

09/30 01:50, , 3F
慣老闆有各種高招 沒必要為了一個月全勤 跟他鬧翻吧
09/30 01:50, 3F

09/30 01:52, , 4F
找工作也是很累的
09/30 01:52, 4F
就我自己的觀點: 對於不合理的點我會去爭取,找工作很累,但是對於慣老闆更不能姑息。 對於原PO我就不知道了

09/30 04:05, , 5F
這個會是爭點,因為老闆是用"基本時數"除非客觀上基本時數
09/30 04:05, 5F

09/30 04:06, , 6F
過高員工合理上班日數下仍無法達成..
09/30 04:06, 6F
基本時數會是一個問題,但是正常來說,二月會達不到每月基本時數。 所以拿這個點去和天然災害討論優先權,基本上是處於下風的。 ※ 編輯: cutesakai (61.230.165.62), 09/30/2015 07:41:57
文章代碼(AID): #1M2iLUJG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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