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後的員工責任

看板Salary作者 (科技博士)時間9年前 (2014/07/25 21:36), 9年前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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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finityp (告別)》之銘言: : 狀況說明如下,感謝版友耐心閱讀 : 本人7/21(一)辦完離職程序,HR告知離職證明需作業時間之後才會寄出 : 因為都沒收到,7/25(五)詢問HR是否可今日到公司拿,獲得同意後 : 到公司,主管和HR表示,因覺交接不完整,需要再說明,不肯馬上給離職證明 : 質問公司為何今日才告知交接事宜,而非離職當天告知清楚,但也不回應 : 後來清盤後,發現有一資產下落不明,本人表示可賠償公司,當場付現金賠償 : (當下只想趕快拿離職證明) : 最後還是有拿到離職證明 : 只是後來打電話回去問公司是否可開收據 以證明我有付錢賠償 : 好像無法開收據 主管自己表示錢要退還給我 : 覺得有點莫名 但幸好結局還算可以接受 : 問題 : 1.已辦完離職手序(已離職),舊公司有權再要求員工對業務做交接(或賠償)嗎? : 2.離職後,是否代表勞資雙方契約終止,(離職)員工也對從前業務範圍無義務再負責? : (打電話到勞工局詢問 目前確知若已辦完離職程序 公司是不能不給離職證明 : 但詢問到關於業務負責這塊 勞工局人員說這是要看公司的認定 : 想請問難道離職了 不是 就代表不須再對舊公司負責了嗎?? : 如果覺得真的有交接等不妥 不是該在程序辦完前說清楚嗎??) : 謝謝! 1. 根據勞基法規定,若公司有實質損失,可要求已離職員工賠償。 至於何謂損失,真的是依公司規定,勞工局不管。 這很容易理解,即使你跟一個陌生人非親非故,沒交集。 弄壞別人東西,或使別人不見,本來就該賠償。 2. 離職後,對任何業務不用負責。 人家叫你回去交接你根本就不用回去。這是你的權利。 但同樣平等的,公司有任何損失,都可以舉證請您賠償。 另外離職證明很形式化的東西,拿不拿沒有任何意義。 ※ 編輯: DrTech (122.146.69.104), 07/25/2014 21:37:33

07/25 21:40, , 1F
了解,謝謝
07/25 21:40, 1F

07/25 23:25, , 2F
如果非自願離職的話就很有意義
07/25 23:25, 2F

07/26 00:24, , 3F
下一間公司要你的離職證明就會有意義,不懂不要亂教
07/26 00:24, 3F

07/26 01:21, , 4F
2F與3F去查一下法律吧,不用離職證明也不影響任何事情。
07/26 01:21, 4F

07/26 01:22, , 5F
都有替代方案,根本就沒強制要離職證明。
07/26 01:22, 5F

07/26 09:06, , 6F
有的公司面試就是要求附上,跟法律無關好嗎?
07/26 09:06, 6F

07/26 13:23, , 7F
但是是公司要舉證是您造成的損失
07/26 13:23, 7F

07/26 15:53, , 8F
考量現實,下一家要你拿離職証明或去開良民証還不是得去
07/26 15:53, 8F

07/26 15:54, , 9F
鬼島又不是啥多先進的地方,當然要不要妥協看個人
07/26 15:54, 9F

07/26 15:56, , 10F
出社會快二十年 沒用過離職證明 不一樣有工作做
07/26 15:56, 10F

07/26 15:56, , 11F
想當奴才 不要也硬拖別人一起當
07/26 15:56, 11F

07/26 15:57, , 12F
公司叫你拿就去拿 那公司不給錢 你要不要也吞下去
07/26 15:57, 12F
文章代碼(AID): #1JqbrcmI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