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後的員工責任
※ 引述《infinityp (告別)》之銘言:
: 狀況說明如下,感謝版友耐心閱讀
: 本人7/21(一)辦完離職程序,HR告知離職證明需作業時間之後才會寄出
: 因為都沒收到,7/25(五)詢問HR是否可今日到公司拿,獲得同意後
: 到公司,主管和HR表示,因覺交接不完整,需要再說明,不肯馬上給離職證明
: 質問公司為何今日才告知交接事宜,而非離職當天告知清楚,但也不回應
: 後來清盤後,發現有一資產下落不明,本人表示可賠償公司,當場付現金賠償
: (當下只想趕快拿離職證明)
: 最後還是有拿到離職證明
: 只是後來打電話回去問公司是否可開收據 以證明我有付錢賠償
: 好像無法開收據 主管自己表示錢要退還給我
: 覺得有點莫名 但幸好結局還算可以接受
: 問題
: 1.已辦完離職手序(已離職),舊公司有權再要求員工對業務做交接(或賠償)嗎?
: 2.離職後,是否代表勞資雙方契約終止,(離職)員工也對從前業務範圍無義務再負責?
: (打電話到勞工局詢問 目前確知若已辦完離職程序 公司是不能不給離職證明
: 但詢問到關於業務負責這塊 勞工局人員說這是要看公司的認定
: 想請問難道離職了 不是 就代表不須再對舊公司負責了嗎??
: 如果覺得真的有交接等不妥 不是該在程序辦完前說清楚嗎??)
: 謝謝!
1. 根據勞基法規定,若公司有實質損失,可要求已離職員工賠償。
至於何謂損失,真的是依公司規定,勞工局不管。
這很容易理解,即使你跟一個陌生人非親非故,沒交集。
弄壞別人東西,或使別人不見,本來就該賠償。
2. 離職後,對任何業務不用負責。
人家叫你回去交接你根本就不用回去。這是你的權利。
但同樣平等的,公司有任何損失,都可以舉證請您賠償。
另外離職證明很形式化的東西,拿不拿沒有任何意義。
※ 編輯: DrTech (122.146.69.104), 07/25/2014 21: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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